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

金融营销宣传行为规范,第1张

法律分析:对于金融营销宣传主体资质的要求,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 第一条 金融营销宣传资质要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依法从事金融业务或与金融相关业务的机构(以下统称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应当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营销宣传,不得开展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的金融营销宣传活动。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金融营销宣传是金融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

1.上门推销:上门推销是指对重点潜在客户,金融机构的客户经理或投资理财顾问采用邀约并入户拜访的方式推销金融产品。首先经过分析选出重点客户,然后进行广泛拜访;通过初次拜访,筛选出潜在客户;最后再对潜在客户进行重点跟踪拜访。这种推销方式能够通过与客户的实际接触,全面了解客户的状况和需求,提供个性化的金融产品。这是金融企业普遍采取的推销形式,但其缺点是成本较高,推销的成功率也较低。

2.座席销售:座席销售是指金融机构店面人员的营业销售活动以及客服服务人员的咨询、推荐、服务活动等。座席销售方式直接且应用灵活,可以全方位地了解客户需求,传递的信息具体、准确,销售成功率较高,但是由于其接触面较小且费用较大,因此,也具有一定的难度。

3.电话销售:电话销售是指金融机构根据电话客户名单,对潜在客户通过电话拜访,达到销售金融服务目的的销售形式。电话销售要求销售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讲话技巧、较高的表达能力和一定的产品知识,这种销售方式具有覆盖面广、不受地域限制、信息沟通方便及时的特点。

4.会议推销:会议推销是由金融专家以其专业知识向客户宣传金融产品与服务,借此使客户了解企业的性质、使命、宗旨、投资理念和管理团队,介绍企业的业务范围、服务方式、 *** 作指南等,或通过寻找特定客户以及亲情服务和产品说明会的方法销售产品的销售模式。会议销售的实质是对目标客户的锁定和开发,对客户全方位输出企业形象和产品知识,以专家顾问的身份对意向客户进行关怀和隐藏式销售。

保监会称,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向客户直接推介销售包括第三方理财产品在内的非保险金融产品,或者以介绍客户等方式间接从事相关销售活动,在满足客户多层次金融需求的同时,也暴露出销售行为不规范、金融风险交叉传递等问题,有的甚至已经构成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

此次修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可销售产品范围。新规定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除外”,从而将无需审批和未经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列入禁止销售的范围。

二是进一步明确销售人员资质要求。新规定要求,与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代理合同等的所有从事销售活动的人员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前,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要求。

三是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责任。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行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并加强教育、督查、纠正、惩处,确保其销售行为依法合规。

四是增加对互联网渠道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非保险金融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在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销售时要实施有效的风险隔离。五是强调了各保监局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的属地责任。

所以保险销售人员推荐或销售非保险类金融理财产品的行为是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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