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太重视营商环境怎么办

政府采购太重视营商环境怎么办,第1张

政府采购太重视营商环境是好事情。为贯彻落实百日攻坚方案,现就政府采购优化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加快采购速度,压缩采购合同签订时间,推广使用电子化采购平台,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程度,加快推进采购意向公开试点,提前公开采购信息,推行以保险、保函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减轻企业现金流压力。

不符合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以下:

一、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一)具体内容

1、无预算或超预算采购;

2、超过资产配置标准和技术、服务标准采购;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六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中发〔2013〕13号)第十二条)

二、未按规定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一)具体内容

1、未按规定实施集中采购;

2、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3、未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4、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七条

三、未合理设置采购需求和评审标准

(一)具体内容

1、采购需求不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

2、采购需求不完整、不明确;

3、未按规定开展采购需求调查;

4、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值设置不合规;

5、评审因素未量化、未细化。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五条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四、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具体内容

1、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3、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4、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5、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6、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7、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8、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9、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

五、恶意串通谋取中标

(一)具体内容

1、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2、与供应商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 纵政府采购活动;

3、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向投标人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5、向评审专家作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六、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一)具体内容

1、未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2、未执行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策;

3、未执行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政策;

4、未执行政府采购支持脱贫地区政策;

5、未经财政部门审核,擅自采购进口产品;

6、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其他政府采购政策。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第十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七、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一)具体内容

1、以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股权结构,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对民营企业设置不平等条款,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区别对待;

2、除框架协议采购规定的情形外,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妨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3、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4、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又要求其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6、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八、违反政府采购回避规定

(一)具体内容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回避。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七十条

九、违规抽取专家

(一)具体内容

1、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

2、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不合法。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

十、未依法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一)具体内容

未依法依规发布采购意向、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公示、澄清公告、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十一、违规要求提供样品

(一)具体内容

1、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

2、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十二、非法拒绝联合体投标

(一)具体内容

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未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拒绝联合体投标。(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九条

十三、擅自改变评审结果

(一)具体内容

1、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2、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修改评审结果或组织重新评审;

3、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二条

十四、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一)具体内容

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非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外,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

十五、未执行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等规定

(一)具体内容

1、无故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2、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4、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5、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十六、未依法依规组织履约验收

(一)具体内容

1、未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

2、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未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3、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未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未向社会公告。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十七、违规要求供应商缴纳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费用

(一)具体内容

1、实现电子化采购的,向供应商收取电子采购文件费用;

3、变相收取没有法律依据的费用。

(二)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十八、未及时支付资金

(一)具体内容

1、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2、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未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3、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

4、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十九、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

(一)具体内容

1、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2、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3、保存采购文件期限不足十五年;

4、未将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保存。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二十、未依法依规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

(一)具体内容

1、未及时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询问;

2、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3、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未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4、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二十一、拒不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一)具体内容

1、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2、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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缩短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时间,为进一步优化全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法规政策执行力和市场主体满意度,针对政府采购实务中发现的一些预算单位咨询较多的关于意向公开方面的问题,在此作出工作提示:

一、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采购及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均需要在“徽采云”监管系统进行意向公开。

二、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即:年初预算安排的需要意向公开的政府采购项目,在部门预算批复后即可以部门预算为依据公开采购意向。按照省厅政采处最新通知,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加快政府采购项目执行进度,“徽采云”监管系统已上线特殊事项标记功能,因特殊情况,政府采购项目需在6月底前开展采购的,开辟政府采购“绿色通道”,对有关项目采购意向公开时间不作必须满30天的要求。具体由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在“采购计划管理—采购任务书下达—已下达”里找到该紧急项目,做特殊事项标记后即可不进行采购意向公开是否已满30天校验。

三、意向公开时,对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情况,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意向备注中予以说明:若面向中小企业,应注明“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为XX%”;若不面向中小企业,应说明不予预留的具体原因,主动接受市场主体的质疑投诉。

四、针对采购需求具有相对固定性、延续性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服务项目,需在采购意向备注中予以说明:政府采购合同一年一签,经采购人年度考核合格且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续签次年合同(总的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

五、服务类续签项目首次公开采购意向时已经明确采购期限的,续签年度无需再次公开。

六、采购项目名称变更或采购预算金额变动达到30%以上的,应当重新公开采购意向。

七、意向公开发布后如果需要修改,只需要重新选择手工发布新的意向公开内容,在申请该笔意向公开的采购计划时勾选到重新发布的意向公开链接即可。以往公开的没有影响,以最新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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