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当然希望高价销售,所以销售员在合同前提高售价的行为并不违法。
违不违法关键看合同。
如果是合同后,销售员再私自收取客户钱,如果有证据的话,销售员就违法了。
如果在销售前,销售员私收客户好处费,一般由开发商拿证据起诉销售员,而数额不大的话,退还后也就开除处理了。
你好。你说的法律责任,我理解为两方面,一方面是针对民事行为的,另一方面是针对行业监管的。民事行为层面,作为房产的经纪方,在接受房源前,应当与房东签署经纪服务协议,其中应当载明意向出售的价格,这是居间方的基础授权。居间方擅自发布的价格,对房东来说是不具备拘束力的。在行业监管层面,房产经纪公司是受当地住建部门监管了,有《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针对问题所述行为有一定规范: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z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去年,芜湖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部门联合发出《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房地产中介行业秩序,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根据《意见》,房地产经纪机构需简化收费项目:1、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项目分为两类:房屋买卖佣金、房屋租赁佣金;2、代办服务项目收费分为两类:房屋贷款服务费、不动产登记服务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居间服务并收取房屋买卖佣金的不得另行收取代办不动产登记服务费。另外,房地产经纪机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公示每个收费项目对应的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相同服务内容不得重复收费。
在规范收费标准中,要求:1、房屋买卖佣金、房屋租赁佣金依交易金额按比例收取;2、房屋贷款服务费不区分贷款类型和贷款金额,统一按约定金额收取;3、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提供居间服务,单独经委托提供代办不动产登记服务的,按约定金额收取不动产登记服务费。
同时,《意见》规范了收费行为,要求:1、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房屋买卖佣金、房屋租赁佣金应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事项;2、委托人自愿选择代办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收取贷款服务费、不动产登记服务费应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代办服务合同,不得强制代办;3、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新建商品房,除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合理佣金外,禁止向购房人或通过第三方向购房人收取购房价款之外的任何费用。写字楼租赁可以找大加地产,不收取任何费用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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