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期是用来衡量债券的什么风险

久期是用来衡量债券的什么风险,第1张

久期是用来衡量债券的利率风险的重要指标。

它能有效地帮助一个债券投资者选择产品,构建产品。在债券产品中,久期越长,在市场利率变化时,债券价格变化越大;反之,久期越短,债券价格受利率变化影响也越小。换句话说,久期越短,利率风险越小,但相应的获取收益的能力较弱。

债券的投资者往往可以利用久期的特点来构建相关的产品,做到风险回报比均衡向上。例如一个长久期的债券和一个短久期的债券可以组合出一个中等久期的债券投资组合,而增加某一类债券的投资比例又可以使该组合的久期向该类债券的久期倾斜。通过对不同久期的债券进行组合配置,还可以产生“久期免疫”的效用。在组合内部,利率变化对债券价格的影响可以互相抵消,这样的债券组合就能有效抵抗市场利率变化对组合价格产生的影响。这样的方法往往可以让一个债券基金的管理者根据市场的趋势而构筑最为合适的市场组合,实现基金的净值均衡而持续增长。

【拓展资料】

久期也称持续期,它是以未来时间发生的现金流,按照目前的收益率折现成现值,再用每笔现值乘以现在距离该笔现金流发生时间点的时间年限,然后进行求和,以这个总和除以债券价格得到的数值就是久期。概括来说,就是债券各期现金流支付所需时间的加权平均值。金融概念上也可以说是,加权现金流与未加权现金流之比。

久期是债券平均有效期的一个测度,它被定义为到每一债券距离到期的时间的加权平均值,其权重与支付的现值成比例。久期是考虑了债券现金流现值的因素后测算的债券实际到期日。价格与收益率之间是一个非线性关系。但是在价格变动不大时,这个非线性关系可以近似地看成一个线性关系。也就是说,价格与收益率的变化幅度是成反比的。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不同的债券,在不同的日期,这个反比的比率是不相同的。

1、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机构投资者市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中,有银行类机构、证券公司、保险类机构、基金类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信用社、企业等其他机构。银行间债券市场己经不仅是银行间的市场,同时还是金融机构间的市场和机构投资者市场。2、银行间债券市场是产品多元化的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券产品固定收益类的为主。由于机构投资者比个人投资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较强强,所以就方便了不同风险等级的债券和金融产品的引入。只要是投资者对产品认可就可以利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平台。银行间的债券交易产品可以是无风险的政府债券、高风险的企业债券、纯固定收益类债券和附属资本类债券;既可以是原生产品也可以是衍生产品,产品比较出多元化。3、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多层次的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大概有四个层次的投资者市场:做市商和结算代理人,自营交易金融机构,中小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个人投资者。4、银行间债券市场是场外市场。场外市场交易就是是通过场外询价如交易系统询价,电话询价,传真询价等,然后逐笔成交,成交后进行债券的清算。

债券如何交易?有哪些交易规则?下面我为大家整理了银行间债券交易规则,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债券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交易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暂行规定》、《关于各商业银行停止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回购及现券交易的通知》、《关于开办银行间债券现券交易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下列名词在本规则中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交易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和中央银行融资券以及其他债券。

(二)交易成员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可进行债券交易的金融机构。

(三)债券交易指债券买卖和债券回购。

债券买卖是指交易成员以商定的价格买卖一定金额的债券并在规定的结算时间内办理券款交割的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在卖出债券给债券购买人(逆回购方)时,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指定日期以约定的价格,由正回购方向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正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的首次买卖中卖出债券的一方,逆回购方是指在债券回购的首次买卖中买入债券的一方。

(四)交易系统是指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拆借中心”)管理运作的计算机处理系统、数据通讯系统和通讯网络。

第三条 交易成员在债券交易中要遵循自愿、诚信、自律的原则,交易成员自主报价、自选对手、自行清算、自担风险。

第四条 拆借中心为交易成员的债券交易提供服务,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

第二章 交易基本规则

第五条 交易系统的营业日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六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1年。交易成员可在此区间内自由选择回购期限,不得展期。

第七条拆借中心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的交易券种要素公告交易券种的挂牌日、摘牌日和交易的起止日期。

第八条 债券交易数额最小为债券面额十万元,交易单位为债券面额一万元。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九条 债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方式,包括自主报价、格式化询价、确认成交三个交易步骤。

第十条 交易成员的自主报价分为两类:公开报价和对话报价。

公开报价是指交易成员为得到其他交易成员的询价,对市场作出的不可确认成交的报价。

对话报价是指交易成员在询价中向交易对手作出的对方确认即可成交的报价。

第十一条 格式化询价是指交易成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化内容填报自己的交易意向。未按规定所作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第十二条 确认成交须经过“对话报价--确认”的过程,即一方发送的对话报价,由对手方确认后成交,交易系统及时反馈成交。

第十三条交易成交前,进入对话报价的双方可在规定的次数内轮替向对手方报价。超过规定的次数仍未成交的对话,须进入另一次询价过程。

第十四条 交易成员在确认交易成交前可对报价内容进行修改或撤销。交易一经确认成交即生效,交易成员不得再作修改或撤销。

第十五条债券交易成交确认后,由成交双方根据交易系统的成交回报各自打印成交通知单。

债券买卖成交通知单的内容包括: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员代码、交易双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成交价格、券面总额、成交金额、交割日、对手方债券托管帐户和人民币资金账户等。

债券回购成交通知单的内容包括:成交日期、成交编号、交易员代码、交易双方名称、债券种类(券种代码与简称)、回购利率、回购期限、券面总额、成交金额、到期还款金额、首次划付日、到期划付日、对手方债券托管账户和人民币资金账户等。

第十六条 债券买卖成交通知单是确认债券买卖交易生效的合同文件。债券回购成交通知单与交易成员签署的.《银行间债券回购主协议》是确认债券回购交易生效的合同文件。若交易成员对成交通知单的内容有疑问或歧义时,以交易系统的成交记录为准。

第十七条 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的时间采用“T+0”或“T+1”的方式,交易成员双方自行决定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的时间,银行间债券交易中“T+0”指交易成员于债券交易成交日进行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T+1”指交易成员于债券交易成交日之后的第一个营业日进行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债券回购的债券结算和资金清算必须在同一日进行。债券结算按《银行间债券交易结算规则》(试行)办理,资金清算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交易信息

第十八条 拆借中心向交易成员发布以下信息:

(一)按券种公布前一交易日债券买卖的收盘价、加权平均价、当日交易的开盘价、最高、最低、最新成交价、加权平均价、成交量和成交金额

(二)按各期限公布前一交易日债券回购的加权平均利率、收盘利率、当天债券回购的开盘利率、最高、最低、最新成交利率、加权平均利率以及成交量和成交金额

(三)交易成员的市场公告

(四)交易成员授权公开的信息

(五)交易成员违规情况的通告

(六)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公布的其他市场信息。

第十九条 拆借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及时上报有关交易成员债券交易的资料。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条 本规则认定的交易成员违规行为有:

(一)违反 *** 作规程,破坏交易系统

(二)扰乱交易秩序,影响交易正常进行

(三)不按规定缴纳服务费用

(四)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拆借中心可根据交易成员违规行为情节轻重程度,给予警告、通报处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十二条 对违规行为严重的交易成员和直接责任人,拆借中心除按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外,还须将有关情况上报中国人民银行,并通报中央结算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可以暂停交易成员资格和取消交易成员资格。

第二十三条 凡交易成员违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行为,拆借中心将及时上报中国人民银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交易成员应按规定缴纳服务费用,具体方式和标准由拆借中心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如遇不可抗力或特殊情况,交易成员须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间债券交易应急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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