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人买营销号报你不想让人知道的秘密违法吗

如果有人买营销号报你不想让人知道的秘密违法吗,第1张

违法。

网络恶意营销账号,相关的恶意营销行为,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主要是利用信息网络诽谤罪或是寻衅滋事罪,情节轻微的也属于一种行政违法行为,比如,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就会涉嫌相关诽谤罪的刑事犯罪最低定罪标准。

另外,恶意营销账号,如果你公布他人隐私或者公开诽谤的要挟,索取财物,可能涉嫌的犯罪就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有偿提供删帖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涉嫌非法经营罪。”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的互联网越来越普及,很多人都可以在网上发言,但是有一些流量至上的营销号,他们诽谤别人而且是没有成本的,该如何处罚这些无良的营销号呢?我认为一方面需要实行实名制,其次我们可以对他们进行财产的处罚,如果造成的影响比较恶劣,也可以对他们进行刑拘,接下来跟大家具体说明。1.营销号需要进行实名制。

因为现在我们处在互联网的社会中,很多人都可以在网络上畅所欲言,但是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之下,如果一个人随意的诽谤别人,会给别人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如果我们能够使用实名制,只有那些实名制的号码才能够发表信息,才能够让更多的人看到自己的内容,那么很多人就不敢这么肆无忌惮的发言了,毕竟自己需要负责任。2.可以对营销号进行罚款。

有的营销号为了流量会随意的编造某个企业破产的消息,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之下,会给企业造成很大的损失,少的可能是几十万,多的可能是几个亿的损失,所以我认为对于这些营销号来说,一定要受到惩罚,比如说让营销号来进行赔偿别人的损失,除此之外,也要对营销号的主人进行惩罚,进行公示,让他们主动地向企业道歉,为企业挽回损失。3.对影响恶劣的营销号,可以进行严重的惩罚。

有的营销号不仅仅会编造某个企业破产的消息,还会编造一些严重的危害社会的消息,对于这样的营销号,如果造成了很大程度的社会影响,造成了很大程度的社会人员的恐慌,我认为可以进行严重的惩罚,甚至进行刑拘,比如说直接关在监狱里半年,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之下,很多营销号就不敢肆意的妄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他们就不敢随便发表消息了。

总而言之,虽然我们现在在互联网的社会中,大家可以畅所欲言,但是大家也要注意自己的语言是否伤害了别人,自己的语言是否有证据,就像一些流量至上的营销号,他们诽谤别人是无成本的,但是却给别人造成了恶劣的影响。我认为对于这样的人,首先我们可以对他们进行罚款,赔偿别人的损失,进行道歉,其次也可以进行严重的处罚,比如说刑拘半年。

新浪微博大规模账号行为的确触犯了法律。

事实上,在注册微博的时候,就默认微博用户同意了《服务使用协议》,而这些条例都是微博制定的,当然是服务于微博的,但是用户既然签订了协议,也就是默认同意了协议中的条例,所以,微博大规模的账号行为,到底犯不犯法,解释权都是微博的。在“427事件”中,有很多个人号被炸,微博给出的理由是“恶意营销号”。然而,这个理由也的确非常牵强,这些被炸的账号,大多数都只是个人号而非营销号,更没有转换成利益,也没有接过推广。既然是个人号,就不存在所谓的“营销行为”,所以,微博给出的“恶意营销号”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其实要说微博的大规模账号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的话,最有可能是知识产权问题、著作权问题以及证据销毁的问题。

首先是知识产权问题,我们前面说了,用户在注册微博的时候,就会默认同意《服务使用协议》,在协议中的,一般都会有两项条款,那就是“账号所有权归微博公司所有”、“最终解释权归微博公司所有”。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些条款就是霸王条款,用户完全没有商量的余地,而且条款上面明说了,账号的所有权是微博公司,用户只有使用权。也正因为如此,微博公司其实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可以用高于法律的要求来约束用户。所以,如果从《服务使用协议》上来看,微博公司有账号的所有权,自然能够随意地对账号进行处理。然而,从《服务使用协议》中的各个条款上来看,很容易看出这就是一个霸王条款,就算是到了法院,法院也并不认可《服务使用协议》。

然后是著作权的问题,微博制定的《服务使用协议》中规定了账号所有权归微博,那么,是否意味着账号中生产的内容也是属于微博的?答案是否定的,事实上,如果微博想要获得创作者的版权,必须要另外签署一份协议,而且这份协议必须是合理合法且公平的。对于明显不公平的条款,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总而言之,《服务使用协议》并不能让用户生产的内容著作权归属于微博公司,微博的大规模账号行为势必会侵犯用户的著作权。

最后是证据销毁的问题,很多时候,微博大规模的账号行为,主要是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毁灭相关的证据,微博进行了封号处理。从证据保护的角度上来看,微博大规模的账号行为的确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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