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发布2号令:禁止各类公众聚集活动 暂时关闭部分公共场所

广西发布2号令:禁止各类公众聚集活动 暂时关闭部分公共场所,第1张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令第2号

各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高等学校:

为全面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部署要求,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尽快遏制疫情蔓延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特作出如下决定:

一、禁止各类公众聚集活动。全区范围内禁止举行文化体育、旅游节庆等大型公众聚集性活动;禁止组织健身 *** 、广场舞、球赛等群众性聚集活动;禁止餐馆、农家乐等餐饮行业承办群体性聚餐(含农村自办群体性宴席);禁止举办各种聚会或群众自发性组织的群体性聚会;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聚集性培训等活动。

二、禁止开展集中展销活动。全区范围内禁止个人和商户举行商品集中展销活动;禁止在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大型营销活动;禁止所有大型宾馆、商场、保健品市场、交易市场等经营场所举办展销、营销会展等模式的大型经营活动。

三、暂时关闭部分公共场所。全区范围内暂时关闭科技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游泳馆、球馆、影剧院、酒吧、网吧、KTV、歌舞厅、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文化活动一律取消。所有宗教场所(含民间信仰活动场所)暂停对外开放及取消类似相关活动。

四、严格遵规守纪。疫情防控事关全民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全区广大人民群众应自觉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暂时禁止的活动及关闭的场所,重新开放时间以通知或公告为准。管控期间,凡是不服从封闭管控、不听劝阻,甚至无理取闹、滋事生非的,公安机关将依法采取措施从严从快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2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公共空间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域内向社会公众开放、供公共使用和活动的场所,包括道路、公园、广场、绿地、体育场地、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换乘站、城市滨水区域等。第四条 城市公共空间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规范管理、合理利用、方便公众的原则,统筹考虑城市景观、公共交通、防灾减灾、残疾人基本服务保障等需要。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社会公共利益,提升城市品质。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市政、市容园林、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公共空间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工作。前述部门在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气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公共空间管理工作。第七条 城市公共空间为社会公众服务,满足社会交往和公共活动的需要,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破坏。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根据城市空间结构、功能布局、使用需求、景观保护控制等,结合城市地域特色、文化内涵合理规划,科学布局城市公共空间。第九条 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城市公共空间的用地,明确其功能、规模、出入口、与城市交通的衔接方式、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景观和高度控制要求。

重要地块的城市公共空间,还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细化城市公共空间内部的功能布局、慢行交通组织、服务设施配套、景观设计等内容。第十条 城市公共空间的地面铺装、绿化、公共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标识、户外广告等应当合理设置,体现城市的地方风貌和文化特色。

城市公共空间的照明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外立面应当避免形成光污染,不得对交通信号造成干扰,不得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城市公共空间应当配套建设消防和安防设施,保障公共安全。第十一条 城市公共空间之间、公共空间与周边区域之间应当建立便捷的交通系统,并为步行和自行车等慢行交通提供便利,提高公众可达性。

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公共交通换乘站、轨道交通站等人流密集区,应当增加步行交通设施密度,并在轨道交通站出入口、公交场站、人行天桥、入行地下通道、建筑主要出入口之间建立便捷的步行衔接设施。

城市主次干道应当设置非机动车道。在城市中心区、商业区、公共交通换乘站、轨道交通站应当设置非机动车辆保管场地。第十二条 城市的主要道路、公共交通换乘站、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应当配备无障碍设施,入行道交通信号设施应当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

城市的大中型公共场所的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应当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第十三条 城市滨水区域应当结合城市的功能布局、交通组织、防汛等统一进行规划和建设,保护滨水区的自然生态环境,塑造特色城市空间。第十四条 城市规划确定的道路、公园、广场、绿地、公共停车场、公共交通换乘站、城市滨水空间等城市公共空间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第一节 道路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损坏道路及其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

因城市建设等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合理安排工期和施工方式,减少对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第十六条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设立固定集贸市场。

不得占用城市主次干道设立临时集贸市场。确需占用其他城市道路设立临时集贸市场的,设立单位应当向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作为集贸市场的,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撤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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