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好置入式营销价值需要考虑的因素
在有意识地利用置入性营销机制时,隐性营销者需要考虑自己所试图影响的对象与目标活动的影响对象是否一致,因此隐性营销者可以透过自己的置入达到向相关对象发挥影响的目的;
从形式上而言,隐性营销者不应直接改变与控制显性营销者的规则,也就是说不应显著地喧宾夺主,也不应离开显性营销者设定的主题,否则会在削弱显性营销活动价值的时候降低置入的价值,因此需要表现为一种从容而有风度的参与者;
同时隐性营销者需要明确地传递自己的信息,而这个信息又不应与显性营销者的主旨相冲突,而让受众感到它是一个有意义的增加价值的角色,比如支持公益活动的企业就不应在活动过程中表露出明显的商业化功利信息。
弱势品牌的显性营销活动不是好的置入载体
置入性营销因为涉及到两个营销主体的合作模式,所以两个主体的地位影响到合作产出的价值。一般来说,弱弱协作中不存在真正的置入价值,合作所形成的是创造效应,而非置入效应。弱势营销机构置入强势平台相对比较合宜,但它应注意营造适当的焦点来突出自己,而此焦点又不宜过度功利和显眼。实际上,在所置入平台上进行简单的直接促销或者宣传行为的成效通常不佳,而且会引起受众的反感(这种情形多见于在重要活动上的商业讲演者和现场展示者)。强强合作的情况在理论上虽然很有意义,但在实际置入过程中极有可能发生冲撞,因此事前规定的、适度公开的、竞争性遴选的置入规范往往非常重要,这可以从奥委会对于其全球合作伙伴的遴选与合作规则中看得出来。
如由弱者或弱势品牌作为显性营销活动的主导者,这对强势营销主体的置入价值也极有限,除非碰到了极为有创意的主题设计,但在这种情况下,外界感知的显性营销者更可能是强势机构,因此也不是一种典型的置入模式,但是如果站在弱势的显性营销者与其他更有强势形象的营销主体的合作才能打造适宜更多的他人置入的强势平台,演化到最后,这些就可能产生多元置入关系:一个弱势显性机构创造了有价值的平台供强势机构置入(比如不出名的营销者创制的活动邀请知名机构作为主办者,自己反而只作为承办或者协办者),强势机构介入本身提升了营销活动的价值,从而增加了其他营销主体预期置入的可能性,而弱势机构也顺势借平台的升值而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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