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自制半成品和提供劳务等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由企业负担的包装费、运输费、等等
拓展资料:
销售费用分析
设有独立销售机构(如门市部、经理部)的工业企业,其独立销售机构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列入销售费用。未设立独立销售机构且销售费用很小的工业企业,按规定,可将销售费用并入管理费。
商业企业在商品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属于商品流通费,一般不计入商品的销售成本,而是通过商品的售价来直接补偿。在安全投资的经济分析中,销售费用是计算经济效益的基础数据。
费用分类
销售费用预算可以分为变动性销售费用预算和固定性销售费用预算。变动性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发生的与销售量成正比例变化的各项经费,例如委托代销手续费(代理商佣金)、包装费、运输费、装卸费等。
固定性销售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不随产品销售量的变化而变化的各项费用。这些费用是相对固定的,也可以分为约束性固定销售费用和酌量性固定销售费用。
约束性固定销售费用具体包括租赁费、销售人员的工资、办公费、折旧费等;酌量性固定销售费用具体包括销售促销费、销售人员的培训费等。
销售费用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和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等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科目。
(二)企业发生的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职工薪酬、业务费等经营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累计折旧”等科目。
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上述第二十五条规定,包含三个并列关系的“视同”——视同销售货物+视同转让财产+视同提供劳务。
但是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却只有两个“视同”——视同销售收入额+视同营业收入额。
二者的差异,是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不包括——视同转让财产收入额。
为什么会出现这个差异呢?
因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国税函〔2009〕202号只是规范性文件,法律层次低于作为法规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大家都清楚,企业转让财产,比如处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都是不能作为广宣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的,都是按照最终的净额(处置利得或损失)进行纳税申报的。
在实务中,大家口语中经常用“视同销售”来代替所有三项的“视同”,但是一定要清楚“视同”也是有区别的,“视同转让财产”是不能作为广宣费扣除限额计算基数的。
上两期和水友们分享了利润表的一对兄弟项目,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本期木水和大家分享一下与营业收入的相关度比较高的两个项目——税金及附加和销售费用。一、税金及附加全面营改增以后,税金及附加科目用于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其中,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特定类型合同的印花税都与企业的营业收入密切相关。在评估税金及附加科目的税务风险时,首先应了解本企业的经营业务及涉及的所有税种、税率情况。例如大宗商品贸易企业,其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的主要税种就是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由于这些税种都是与营业收入密切相关的,所以该科目的变动方向应该与营业收入的变动方向是一致的,如果出现营业收入大幅下降,但税金及附加却反而增加的情况,则可能存在隐瞒收入的问题。相反,如果营业收入大幅增加,的税金及附加科目增加幅度不大或者甚至下降,则可能存在少缴印花税的情况。二、销售费用销售费用,顾名思义就是企业为了扩大销售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促销费用、销售佣金及手续费、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用、销售人员工资、专门销售机构的费用和折旧等。(一)销售费用变动趋势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背离既然销售费用是企业为了扩大销售而发生的支出,那么销售费用的变动趋势一般来说应该与营业收入的变动趋势是一致的,至少是营业收入的变动短时间内滞后于销售费用的变动。如果出现销售费用大幅增长,但营业收入却不怎么增长甚至出现下滑,就有可能表明存在少计收入或者虚增销售费用的风险。(二)手续费、佣金的扣除限额寒露是二十四节气中的第17个节气,是干支历酉月的结束以及戌月的起始时间点在公历每年10月8日或9日视太阳到达黄经195°(处于室女座)时。法条速递: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2号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3.国税发〔2009〕31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4.财税〔2009〕29号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解释:1.对于保险企业,从2019年1月1日起,不再区分财产保险企业和人身保险企业,其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即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个人(或机构)销售保险产品而支付给保险代理个人(或机构)的代理手续费(佣金),一律按照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的部分允许在当年度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2.对于主业就是代理服务的企业,即中介机构本身,其与取得中介收入有关的实际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可以在当年度全额据实扣除。3.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是委托境外机构销售的,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的10%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也不得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4.对于其他企业(包括委托境内机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超过委托销售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的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也不得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上述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除非受托方为个人,必须通过非现金的方式支付手续费及佣金,否则,也不允许在税前扣除。(三)广告及业务宣传费用的扣除限额广告及业务宣传费是企业为了促进产品销售、打造品牌形象等进行广告宣传而支出的费用。会计上,广宣费也是据实入账列支的。但是税法上,对广宣费是有扣除限额的。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广宣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其他企业的广宣费,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特别注意的是,上述所说的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是指税法上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视同销售收入。并不仅仅是指会计报表上营业收入项目。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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