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利亦称“利息套汇”,套利不违法。
套利主要有两种形式:
(1)不抛补套利。即利用两国资金市场的利率差异,把短期资金从低利率的市场调到高利率的市场投放,以获取利差收益。
(2)抛补套利。即套利者在把短期资金从甲地调到乙地套利的同时,利用远期外汇交易避免汇率变动的风险。
套利活动会改变不同资金市场的供求关系,使各地短期资金的利率趋于一致,使货币的近期汇率与远期汇率的差价缩小,并使资金市场的利率差与外汇市场的汇率差价之间保持均衡,从而在客观上加强了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
但是大量套利活动的进行,会导致短期资本大规模的国际移动,加剧国际金融市场的动荡。
扩展资料:
套利交易模式主要分为4大类型,分别为:股指期货套利、商品期货套利、统计和期权套利。
1、股指期货套利
股指期货套利是指利用股指期货市场存在的不合理价格,同时参与股指期货与股票现货市场交易,或者同时进行不同期限、不同(但相近)类别股票指数合约交易,以赚取差价的行为。股指期货套利分为期现套利、跨期套利、跨市套利和跨品种套利。
2、商品期货套利
与股指期货对冲类似,商品期货同样存在套利策略,在买入或卖出某种期货合约的同时,卖出或买入相关的另一种合约,并在某个时间同时将两种合约平仓。
在交易形式上它与套期保值有些相似,但套期保值是在现货市场买入(或卖出)实货、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或买入)期货合约;而套利却只在期货市场上买卖合约,并不涉及现货交易。商品期货套利主要有期现套利、跨期对套利、跨市场套利和跨品种套利4种。
3、统计套利
有别于无风险套利,统计套利是利用证券价格的历史统计规律进行套利的,是一种风险套利,其风险在于这种历史统计规律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是否继续存在。
统计对冲的主要思路是先找出相关性最好的若干对投资品种(股票或者期货等),再找出每一对投资品种的长期均衡关系(协整关系),当某一对品种的价差(协整方程的残差)偏离到一定程度时开始建仓——买进被相对低估的品种、卖空被相对高估的品种等到价差回归均衡时获利了结即可。
统计对冲的主要内容包括股票配对交易、股指套利、融券对冲和外汇套利交易。
期权套利
期权(Option)又称选择权,是在期货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衍生性金融工具。从其本质上讲,期权实质上是在金融领域将权利和义务分开进行定价,使得权利的受让人在规定时间内对于是否进行交易行使其权利,而义务方必须履行。
在期权的交易时,购买期权的一方称为买方,而出售期权的一方则称为卖方;买方即权利的受让人,而卖方则是必须履行买方行使权利的义务人。
期权的优点在于收益无限的同时风险损失有限,因此在很多时候,利用期权来取代期货进行做空、套利交易,会比单纯利用期货套利具有更小的风险和更高的收益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套利
违法了。保险机构及个人通过返还或赠送现金的方式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非法集资这种犯罪活动,不知道使多少人血本无归,我国近年来对于非法集资一直在不断的打击中。但是,犯罪分子总是变着花样的进行非法集资。比如说像保险行业,保险是现在比较热门的一个行业,由于大众对保险行业的追求,现如今,保险行业也存在着非法集资,那么保险业非法集资的犯罪形式有哪些呢?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一、保险业非法集资的犯罪形式有哪些?
保险业领域的非法集资犯罪主要有三种形式:
1、主导型案件
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2、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3、被利用型案件
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
二、如何打击此类行为?
(一)保险机构的“五项举措”
一是加强从业人员教育,提高非法集资案件识别力。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和风险提示活动纳入日常管理内容,坚持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政策宣传和案件警示相结合,推进多层次、全方位、多角度地宣传、教育培训活动。
二是畅通举报渠道,加大举报工作推广力度。通过培训会、晨会等加强教育,严禁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集资案件。开通举报邮箱、举报电话,通过电子屏、微信等方式向员工、客户推送相关信息,宣传举报路径、奖励举措。
三是构建合规协作队伍,加大监督广度和深度。在业务员中选拔和组建监督员队伍,以“公开”“隐秘”方式履行合规监督职能,构建“内外结合、上下一体、全面协作”的合规监督反馈与服务支持体系,高度关注团队和个人异常异动。
四是实施职业背景调查,重点监控异动目标。制定职业背景调查方案,设计调查问卷,收集分析调查档案,通过对团队人员专兼职情况普查,掌握执业基本信息,重点关注涉嫌参与集资的人员,及早发现异常。
五是加大监管“绩优”营销员,强化监控营销团队。加强“绩优”营销员的法制培训,加强客户回访,防范优良业绩掩盖其违规行为。同时加大对营销团队和团队长的管控力度,严控参与非法集资、传销等活动,严格限制销售非保险理财产品。
(二)监管机关的“三个做法”
一是建立信息渠道,健全非法集资案件预警体系。通过群众举报、媒体监督等信息采集渠道,建立防范预警工作体系,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
二是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通过多种媒体,提示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要做到“三查两配合”,即查销售人员的执业证或者资格证书,查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查保单和保费发票的真伪,配合选择银行转账方式或者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保费,配合保险公司的客户回访。
三是排查活动常态化,守住风险底限。定期和不定期开展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排查自查活动,对风险点逐项进行摸排,对非法集资案件线索逐条调查核实,有效防控案件风险。
“三个坚持”处置非法集资案件
非法集资案件的责任主体是当地政府。保险业应积极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的处置、取缔工作。总结成功验,重点在于“三个坚持”:
一是坚持“三控一稳”,防止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处置非法集资案件时,坚持控制涉案人员、控制资金流向、控制媒体舆论、稳定营销队伍,防止事态扩大蔓延,将影响、损失降到最低,坚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二是坚持依靠当地政府,协助司法机关积极处置。保险机构积极向公安机关报案,向当地政府汇报争取支持,按照处置预案,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及案件处置,切实做好善后和维稳工作,有效化解风险。
三是坚持依法处置,减轻保险机构负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处置非法集资案件时,应向地方政府做好保险业非法集资政策解释工作,坚持依法处理,减轻保险机构正常赔付之外的负担。
通过小编的介绍可以看出,保险行业因为产品比较多,犯罪分子往往打着保险公司的名义,以高额的回报做诱饵,诱导保险消费者上当。还有就是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假装保险公司进行诈骗。所以,大家在购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不要走捷径,谨防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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