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细则》是为了防范商品房交易风险,保障商品房买卖双方合法权益。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预售人(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建设的商品房在取得预售许可之后、竣工备案之前预售给购房人,由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预购房款,包括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各种购房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将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告知购房人,将专用账户等信息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购房人将全部房价款(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等)直接存入专用账户。解除购房合同的,向购房人退回购房款。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原则,实行全程监管。监管期限自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后终止。其中,全装修商品住房需按合同约定完成装修工程后方可终止。
预售人出现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的;未按规定网签,私自收取房价款未存入监管专用账户等情形的,暂停使用预售资金,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立即停止项目销售,暂缓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
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古交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山西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关于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取、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款,包括定金、首付款、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和银行按揭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等。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设区城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或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工作。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账户管理有关规定,负责指导商业银行做好监管账户管理工作;银保监部门负责对商业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 *** 作风险和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遵循“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全程监管、节点控制”的原则。
第六条 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以楼盘表为索引的商品房预售管理信息系统,会同银保监等部门推动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和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系统对接,加强房屋网签备案、监管账户资金、银行按揭贷款等数据信息共享。
第二章 监管银行及账户
第七条 监管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综合商业银行监管能力、服务效率、研发水平、经营状况等因素,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能够承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应当与中标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金融服务协议,建立监管银行名录,并将监管银行名录在监管部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监管部门应当对监管银行名录实施动态调整,原则上以两年为周期组织考核评价,淘汰未履行预售资金监管职责以及无法承担预售资金监管工作的银行。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按照“一证一户”的原则,在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确定的监管银行名录中选择商业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并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监管部门、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应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预售资金收存和使用方式、监管额度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在预售方案中明确预售资金监管计划,并提交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在预售方案中予以明确,并通过附件方式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体现。
预售资金监管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重点监管额度,包括单体工程重点监管额度明细;
(二)项目用款计划;
(三)监管银行、账户名称、账号;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应当将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在商品房销售场所显著位置以及监管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变更监管银行、监管账号、开户范围、企业名称、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的,应当经监管部门、监管银行同意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三章 预售资金收存、支取和使用
第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当全部直接存入监管账户,不得存入其他账户。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应当向购房人开具监管账户缴款单。
购房人应当凭缴款单,将全部购房价款直接存入监管账户。购房人申请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监管账户作为贷款唯一到账账户。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时,应当核对预售资金已存入监管账户的凭证。对于未按规定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第十四条 监管资金分为重点监管资金和非重点监管资金。项目所在地监管部门可根据项目情况综合确定重点监管资金总额,但不得低于工程建设预算总额(包括建筑安装和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的110%,全装修交付商品房项目,应将装修成本纳入预算总额。
重点监管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不得用于支付任何借(贷)款本金和利息、缴纳土地款、罚金、营销费用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员工工资等费用;在监管账户存续期间商业银行不得擅自扣划;设立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集团公司不得抽调。
非重点监管资金是指超出监管账户内重点监管额度以外的资金。非重点监管资金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取使用,优先用于预售项目工程建设和偿还本项目贷款等。
第十五条 重点监管资金额度可根据项目单体工程建设进度进行动态调整:
(一)施工进度达到地上主体工程±0.00以上未达三分之一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85%;
(二)施工进度达到地上主体工程三分之一以上未达三分之二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70%;
(三)施工进度达到地上主体工程三分之二以上主体结构未封顶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5%;
(四)施工进度达到地上主体工程封顶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40%;
(五)项目基本建成,房地产开发企业组织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三方验收,具备验收合格资料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20%;
(六)取得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管账户留存余额不得低于重点监管资金总额的5%;
(七)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并达到购房人可单方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的,监管协议无其他约定的,可以全额拨付剩余监管资金。
大家也都知道房地产一直是一个比较热门的产业,但是很多城市的房子的价格都特别的高,那么政府也会对房地产的有关产业进行监督。房地产开发中监管账户是干什么的?可以起到哪些作用呢?
一、监管账户是什么监管帐号其实就是开发企业在预售商品房的这段时间里,遵照预售资金管理的办法去开立的一个账户。根据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预售资金都是需要进监管账户的,达到一定要求才可以检出相应的监管,把这笔资金提取到一般的账户进行使用。如果这笔钱一直都在监管账户里面,那么这笔资金其实是没有办法进行使用的,房地产开发商如果想使用这笔资金就一定要把这笔钱从监管账户里面提出来。
二、监督房地产开发商通过小编在上面的介绍大家也都知道了,这个监管账户到底是做什么用的,其实这也就是资金监管的作用,也就是说交易市场通过银行进行监管买卖,双方达到了一定的意向,然后完成交易,那么市场银行接到了这个指令,才会把这笔钱给房地产的开发商,也就是说你买房之后的这个钱会打到这个监管账户里面,不会直接就给开发商,如果开发商要用这笔钱,就一定要向银行进行申请,这样也是监督房地产开发商,避免这些房地产开发商拿了客户的钱之后跑路了,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客户的权益。
三、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国家也都知道普通百姓去购买一套商品房是非常不容易的,如果这些人直接拿了客户的钱跑了那么这些钱就拿不回来了,就会导致普通百姓的权益受到损失,所以就设立了监管账户进行监督,就很好地规避了有一些交易商信用不好而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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