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团体险如何营销

企业团体险如何营销,第1张

保险新人向客户推销保险,需做到三点,即跟客户建立起关系、不要直白、对保险条款吃透。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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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用团体寿险洗钱

团体寿险是法人利用保险洗钱的主要工具,国际组织如FATF和IAIS都很关注,国内学者的分析研究也较多,但往往将洗钱与受贿、逃税、避税、违反财务纪律等相混淆,有必要加以厘清。笔者认为,根据利用团险目的的不同,团险洗钱可分为以下四种,只有前两种因突破了国家(即国有企业股东或集体企业股东的代理人)的工薪限额,属于洗钱后两种在国家的工薪限额内,应分别属于国家鼓励的行为、避税、逃税及违反财务纪律的行为。

第一种,少数企业领导或全体职工私分国有、集体资产的洗钱。前者不让职工知情,后者让职工知情并间接地获得其同意,但两者都属于用保险的方式贪污国有资产,是将贪污和洗钱合二为一,都要避免股东知情。在第一类中,投保企业将巨额保费分散到员工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购买团险,但通常只有几位负责人知情。保单生效后,投保企业就“长险短做”,要求退保,保险公司将退还的保费汇入企业领导的个人账户。在保监会加强了对团险退保的监管后,就又多了一个环节,即“团险个做”。投保企业在保单生效后以“无力缴费”等为由,要求将团险改为个险,然后再要求退保,保费进入领导的个人账户。在第二类中,企业先以单位的名义为全体职工购买团体保险,然后退保,退还的保费存入职工的个人账户,由其自行支取。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这两类都属于上游犯罪为“贪污贿赂犯罪”的洗钱行为。不过前者是少数领导贪污,后者是集体贪污。

第二种,企业以“团购”的方式为职工购买个人保险,即“个险团做”。多以“职工出小头,企业出大头”的方式间接地获得职工的同意。由企业收集职工的个人资料及由其填好的投保单,然后“代扣”应由职工缴纳的保费,最后以“团购”的方式为职工购买个人保险。这种为职工“团购”个人保险的方式既获得了职工的同意,也绕开了保监会的监管。尽管领导可能得大头,职工只能得小头,但内讧的可能性很小。只要它突破了国家的工薪限额就应属于贪污国有资产的洗钱行为。

第三种,购买企业年金、避税或逃税行为。第一类是购买企业年金。为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国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为职工购买补充商业养老保险,保费在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显然,只要企业支付的保费在4%以内,不仅合法,国家还免税鼓励。超过4%的部分只要是税后所得,国家并不反对。第二类是避税。企业为职工支付的保费虽然超过了4%,但能使超过的部分免税,就应属于避税。第三类是逃税。企业为职工购买团体寿险,然后要求团单改个单,职工个人或退保或持有保单。企业支付的保费超过了4%,又无法使超过的部分免税,却没有履行纳税义务,就应属于逃税。如果在这三类中,包括保费在内的职工工资突破了国家的工薪限额,就应属于贪污国有资产的洗钱行为。

第四种,私设小金库。企业以单位名义投保团险,然后通过退保变现。退还的保费被存入到指定账户,企业将其设为“小金库”,以应付一些特殊需要,同时逃避财税部门的监管。这种做法虽违反了财务纪律,但只是改变了财产的占有形式,并没有改变所有权关系,不属于洗钱的范畴。

2.利用地下保单洗钱

地下保单是指港澳保险机构的推销人员进入内地向内地居民推销,或由内地居民帮其推销,甚至由港澳保险机构及其代理人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推销,内地居民在境内完成保费缴纳,再由上述人员将保费转交给境外保险机构,最后由境外保险机构在境外签发的保单。可见,只要投保人的保费缴纳过程是在内地完成的,境外保险机构签发的保单就属于地下保单。地下保单多以人民币缴费,以外币退保或理赔,它为黑钱出境提供了便利的通道,已成为一种重要的洗钱工具。

3.利用长期寿险洗钱,即“长险短做”

洗钱者一般用大额现金趸缴保费,或在短期内完成期缴,或初始选择期缴,不久即要求趸缴后续保费。短期内投保者会使保单的现金价值达到很高的水平,然后要求退保或质押贷款并听任保单被注销。“趸缴即领”是“长险短做”的一种变形。洗钱者往往为将要退休的人投保,或者将被保险人的年龄“误告”为接近退休的年龄,以趸缴保费的方式购买养老保险或即期年金。由于年金的领取方式较灵活,洗钱者利用这类保险既可实现大量现金的置放,又可一次性领取全部保险金。

4.利用外汇保单、离岸保单洗钱。

外汇保单应以外币缴纳保费,退保、理赔也应以外币支付。但少数外资保险公司没有严格执行,有些外汇保单允许投保人用人民币缴费,退保、理赔时可以选择支付币种。利用这种外汇保单,洗钱者在境内缴纳保费,在境外退保变现即可实现跨境洗钱。此外,洗钱者还能实现本外币的互换,达到资金外逃或热钱流入的目的。外汇保单的最新发展是离岸保单。我国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后,离岸保险业务将迎来一个快速发展时期,洗钱者可能利用我国监管经验不足的弱点进行洗钱。

5.利用新型保险洗钱

新型保险如投资连接保险、分红保险和万能寿险等,属保险、证券的混业产品。较之传统寿险,它们的保障功能较弱,投资作用很强,是带有保险功能的基金。新型保单持有人的资金可以在保险账户和投资账户间自由调配。因为其主要功能是投资,所以保费一般没有限额。洗钱者购买这类产品,不但可以模糊资金的来源,改变“黑钱”的性质,还可以实现“黑钱”的边洗边赚。其最新发展是银保通、银保卡和保单账户。前两种的资金可以在银行账户与保单间灵活转移,既能自动垫交保费,又能灵活支取最后一种允许投保人将多缴纳的保费存入保单中,客户可以自由存取。洗钱者往往使资金反复进出这些具有存单功能的保单,掩盖其真实来源,达到洗钱的目的。

6.利用银行保险洗钱

银行保险作为新的保险营销形式,在寿险产品销售中所占的份额急剧增加,日益受到银行和保险业的重视。为适应柜台销售的需要,银行保险往往具有简单、标准和易 *** 作的特点,手续简便、征询信息少、成交速度快。银行保险的核保标准较低、但现金价值却可以很高,客户可以反从银行划转保费,这也为洗钱者提供了空间。比银行保险更新的营销方式是网上保险,投保人通过网络在线投保,在线支付保费。虽然网上保险需在网下补办相关手续,但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保单已经生效,投保人可以退保变现。

7.利用行贿保单洗钱

用寿险保单送礼可以彰显亲情与关怀,洗钱者(包括行贿者)也经常利用这种方式进行洗钱,一般由送礼方支付巨额保费,受礼方退保变现。团险中的行贿保单实质上是高额退费。在企事业单位采购团险时,保险公司会虚增保费,成交后再向有关人员赠送大额保单,由其退保变现,这属于上游犯罪为“贪污贿赂犯罪”的洗钱行为。

8.财产保险中的洗钱

财产保险洗钱的主要方式有保险欺诈、理赔欺诈和现金交易等。在理赔人员的配合下,理赔欺诈和保险欺诈还能有机地结合起来。洗钱者通常有计划地用黑钱置换保险标的,然后制造保险事故,获得赔款达到洗钱目的。洗钱者还可以购买他人的保险标的,然后变更被保险人,“出险”后再获得赔款。产险标的出险率较高,现金交易简便易行,投保者可以现金投保,保险公司一般也以现金支付赔款,这也为洗钱者提供了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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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这个不是很了解,我帮你查了一下,希望你能用上,你可以先看一下.或者你自己去百度里面搜索一下也行啊.我就是在那里面搜索出来的.祝你早日找到你自己想要的答案.加油吧

保监会2005年7月发文“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八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营销员可以销售团体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对其进行团体保险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严禁误导、欺诈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行为发生。”保险营销员销售团险的行为正式合法化。如何进行个险销售队伍的团险产品交叉销售战略选择,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从寿险公司角度来看,不宜鼓励个险销售队伍销售团险产品,主要原因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鼓励保险营销员销售团险可能会严重影响个险产品的销售。

与车险、家财险等财产险产品和个人寿险产品具有互补性,可以实现交叉销售,增进客户价值满意度不同,现有团险产品与个险产品在功能上更多体现的是替代性的特征,交叉销售不能增进客户满意度。面对功能高度重合的两个团险与个险产品,满足投保条件的客户更多情况下只会二者选一。

从保单预定利率与分红水平来看,团体保险产品比个险产品更具有竞争力。团险产品的预定利率一般高于个险产品,分红类团险产品一般来说分红水平也要高于个险同类产品。客户更愿意接受团体保险。

按照“通知”规定,原来团体保险的定义从“8人”修改为“5人以上的特定团体成员”,并放宽到“可包括成员配偶、子女和父母投保”,投保范围扩大,更多原来只能购买个险产品的客户将满足团体保险的投保条件。如果公司再从制度设计、宣导等方面鼓励保险营销员销售团险,很可能会对个险产品的销售造成严重影响。

(二)鼓励保险营销员销售团险,不利于团险业务自身的专业化经营。

团险销售在展业方式、管理模式、人员素质要求等方面均与个险销售有很大区别,鼓励保险营销员销售团险不利于团险业务自身的专业化经营。

首先,与个险业务拓展“单兵作战”方式不同,团险产品的销售,特别是年金类产品的销售,往往采用团队销售法,一个销售经理配备3-4名辅助销售人员,销售经理在核保能力、销售能力、沟通技巧和谈判技巧方面有较强的能力和丰富的经验,和客户保持良好的关系,在辅助人员的支持下,发现、分析客户的保险及理财需求,并最终促成保险业务的完成。

其次,不同于个人保险销售和客服相对独立的做法,按照国际惯例,团体保险业务往往采取销售与运营一体化的方式,团体保险的业务处理和客户服务往往由团险部门一起解决。这样一方面可以使风险评估(核保)前置到销售过程中,有利于风险掌控;另一方面是由于团体保险核保及其业务处理的特殊性,使得团体保险的后援服务为寿险公司的其他运营部门所不能提供。

另外,团险销售展业公关层面高、难度大,需要销售人员具备相当广度与深度的知识技能。其中涉及很多精深的专业知识,包括统计、精算、财务、税务、管理学、心理学等。有时甚至需要求助于公司内外专业人士组成“攻关项目组”来完成。现有的个险销售人员培训课程体系与师资力量无法满足这一需求。

(三)鼓励保险营销员销售团险,会使得营销员风险管控难度大大增加,业务质量难以保证。

与团险销售队伍员工制管理不同,个人保险营销员采用的是委托代理关系的管理制度,保险营销员与保险公司签订业务代理合同,保险营销员按照业绩抽取佣金,公司一般不为其提供底薪,不提供福利和保障。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保险公司和代理人仅仅是一种松散的经济利益关系,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保险营销员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较容易发生欺诈误导客户事件。相对于个人客户来说,团体客户涉及面广,影响范围与影响能力大,如果发生误导或欺诈事件,后果要远大于个人客户。

与团险业务员相比,个险营销员流动性更大,后续客服质量难以保证,团险业务退保风险将比个人业务大的多,而且一旦脱保,再次赢得客户的可能性非常校团险销售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单证审查流转等情况远比个人保险复杂,对销售人员作为第一核保人的技术能力与道德水平要求要远高于个人保险,鼓励保险营销员销售团险会使得团险业务质量难以保证。

对于保险营销员在展业过程中发现潜在团体保险客户的情况,比较稳妥的处理方式是采用营销员推荐团体业务的形式:营销员收集到掌握的信息后,返回公司向团体业务部门负责人提供所掌握的信息,团体业务部门应详细记录在案,由公司团险销售人员对客户进行进一步的接触谈判。一旦保单签定,可根据事先的规定,给予营销员一定的奖励。

采用这种处理方式对公司来说不会流失有价值的业务信息,团险保单业务品质能够有所保证,同时,渠道划分比较清晰,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客户从一个营销员处同时购买团险产品和个险产品所产生的单纯比较会影响同类个险产品销售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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