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能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员工任胜利是什么职务

天津国能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员工任胜利是什么职务,第1张

研究院。天津国能津能滨海热电有限公司员工任胜利研发锅炉脱硝喷氨自动调节优化方法及系统的专利。涉及一种锅炉脱硝喷氨自动调节优化方法及系统,涉及锅炉脱硝的领域,其包括获取锅炉所排出的废气量及脱硝反应器入口处的氮氧化物浓度,并将废气量与氮氧化物浓度相乘以得到废气中氮氧化物总含量;获取脱硫出口处的氮氧化物排出含量,并计算氮氧化物总含量与氮氧化物排出含量之间的差值;将氮氧化物总含量与氮氧化物排出含量的差值作为氮氧化物反应量,于预设的喷氨量数据库中选取与对应氮氧化物反应量催化反应的喷氨量喷入脱硝反应器。本申请具有提高控制脱硝反应器内喷氨量准确性的效果。

倒闭了。天津宝成锅炉在2022年10月17日显示已注销,天津宝成锅炉已经倒闭。公司注销指的是当一家公司在宣告破产,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被其它企业收购、或者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况时,该公司需要至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司法人资格的过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承压锅炉(以下简称锅炉)和压力为一个表压(0.1MPa)以上的各种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容器)。这些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和改造单位都必须执行本办法。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机车上的锅炉和压力容器。第三条 市、区(县)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二章 对单位的处罚第四条 设计、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一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一)锅炉的设计资料,未经监察机构审查批准,擅自试制或移交生产的;

(二)第三类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未经监察机构备案,擅自移交生产的;

(三)擅自涂改已经监察机构审查批准(或审查同意)的设计资料和擅自投入生产的;

(四)容器产品未经市锅炉压力容器技术检验所监督检验,擅自出厂的;

(五)供技术鉴定的试制产品,其试制台数超过批准限额的。第五条 专业锅炉安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一)未经监察机构办理安装审批手续安装锅炉的;

(二)锅炉的水压试验,未经监察机构验收而继续安装的;

(三)锅炉安装完毕,未经监察机构总体验收而交付使用的;

(四)由于安装质量低劣而危及安全运行,在接到监察机构发出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期仍未解决(或主要隐患未消除)的。第六条 专业修理、改造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一)锅炉、容器的受压部件,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的技术方案,未报监察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二)违反审定的图纸施工而危及安全运行的。第七条 超越许可证级别和超过许可证有效期进行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检验锅炉或容器的,罚款一千元至一万元。第八条 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检验单位,涂改、转让或出售许可证的,罚款五千元至二万元。第九条 借用、购买、伪造许可证或没有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和检验锅炉或容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一千元至二万元。第十条 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一)未领取《使用登记证》或者超过《使用登记证》有效期的锅炉、容器(不包括气瓶),擅自投入运行的;

(二)锅炉或容器不执行定期检验制度,在接到监察机构发出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期仍不检验的;

(三)允许未经监察机构颁发《司炉 *** 作证》和《水处理 *** 作证》的人员,独立 *** 作锅炉和进行工业锅炉水质处理工作的;

(四)未经监察机构审查批准,擅自制造、安装或进行重大修理和改造锅炉、容器的;

(五)有第五条(一)、(二)、(三)项情况之一的;

(六)运行的锅炉或容器存在危及安全的隐患,在接到监察机构发出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后,逾期仍未解决的;

(七)锅炉或容器的改造或移装(含调出、售出)前,以及报废后三十天内,未到原监察机构办理更换、迁移或注销《使用登记证》的。第十一条 施焊单位允许未经监察机构颁发合格证的焊工施焊,或虽有合格证但已超过有效期,以及超越合格证施焊项目的,罚款一千至三千元。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允许未经监察机构发证的人员检验锅炉或容器,骗取《检验证》或《使用登记证》的,其检验报告书无效,并罚款一千元至二千元。第十三条 报废的锅炉或容器,继续作承压设备使用或出售,或废品回收单位将收购的报废锅炉、容器作承压设备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一千元至五千元。第十四条 事故责任单位或事故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以一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

(一)因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或检验错误的原因,致使发生锅炉或容器事故而造成重大损失的主要责任单位;

(二)因管理、 *** 作、水处理和安全附件及自动装置不全、失灵等原因,造成锅炉、容器爆炸或重大事故的使用单位;

(三)锅炉或容器的爆炸事故在二十四小时内、重大事故在四十八小时内,事故单位不报告监察机构或事故单位隐瞒事故、谎报事故情节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四)事故后三十天内或在请求延长期内仍未报送《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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