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第1张

第三十五条 货物运单、封套上的到站、车号、封印号码各栏,不得任意涂改。在装车站(含分卸站)、换装站、变更处理站因作业需要或填写错误时,应按规定更改。 运输途中发生运输票据丢失时,丢失单位或处理站应编制普通记录继运到站,并及时拍发电报向有关站查询,全列车运输票据丢失时,还应于当日上报主管铁路局。被查询站接电后,均应于48小时内电复或继续查询。发站接到查询电报后,48小时内应按货票的内容拍发电报并将货票抄件寄送到站处理。 第三十六条 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货物本身、车辆技术状态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发生货车滞留,在站滞留时间达到48小时,应拍发电报,通知发到站必要时,应抄送有关铁路局。 第三十七条 装车站按施封办理的货车,途中不得改按 不施封办理。 第三十八条 我国发往或换装到朝鲜以及朝鲜进口或过境我国的棚车、冷藏车,应选用上下部门扣良好的车辆,在下部门扣处施封。列车编组站在列车编组顺序表上均应注明“○联”字样。朝鲜进口或过境我国的,上部门扣以8号铁线拧固,凭下部门扣原朝鲜封印(铅饼)交接,发现封印丢失、失效,由交方编制普通记录并补施施封锁。我国发往或换装到朝鲜的,上部门扣以10号铁线拧固,下部门扣施以施封锁(环状)。在发站、到站、局间分界站(或商定的交接站)以及补封站,均应检查封印的站名、号码。 其他国际联运货车的施封及交接方法,按本规则规定办理。 国境站对外交接时,仍按现行国际联运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二节 有运转车长值乘列车的交接、检查及处理 第三十九条 车站与运转车长或运转车长相互间使用列车编组顺序表和乘务员手册办理签证交接。交接的时间、地点由铁路局指定,涉及两个铁路局的由有关铁路局商定。接收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列车检查完毕并办理交接签证。 到达列车在规定时间内未经车站签证,车长不得退勤超过规定时间,车站未同车长办理交接,车长要求车站值班负责人(无值班负责人时为车站值班员)签证后退勤。 站车交接中发现问题车长拒绝出具证明时,车站应于列车到达后120分钟内拍发电报,主送责任列车段抄知主管铁路局。 第四十条 货物检查、交接的内容,以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方法,按表l规定办理。 第三节 无运转车长值乘列车的交接、检查及处理 第四十一条 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实行站与站间交接检查的区段负责制,车站负责交接检查的工作。区段负责制是指在对货物列车的交接检查中,按列车运行区段划分货运检查站责任的制度。 列车运行途经有技术作业或无技术作业但停车时间在35分钟以上的技术作业站,视为责任货运检查站(简称货检站),由车站组织人员进行货运检查作业。 第四十二条 中间站保留及甩挂作业的货物列车,由车站负责看护,保证货物安全,发生问题车站要及时处理。 第四十三条 货物列车无改编作业时,货检站对货车的施封状态,仅凭列车编组顺序表的有关记载检查施封是否有效,不核对站名、号码。货物列车有改编作业时,货检站对货车的施封状态,交接时只核对站名,不核对号码。 第四十四条 交接检查时发现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应于列车到达后120分钟内以电报通知上一货检站,同时抄知发到站。电报的内容应包括列车的车次、到达时分、车种、车号、发站、到站、品名、发现问题及简要处理情况,需编制记录时按规定要求编制,并将记录粘贴在货票丁联背面或封套背面,无法粘贴的随封票交接。 第四十五条 运输票据由编组列车的车站封固并与机车乘务组实行封票签字交接。列车运行中在车站更换机车时,由更换地所在车站检查封固状态,并负责传递。机车乘务人员负责将票据完整地传递至列车终到站、甩挂作业站,并与车站办理票据签字交接,没有车站签字不得退勤,发生票据丢失,追查当事人责任途中临时甩挂车作业时,由车站编制普通记录后启封处理,并将运输票据连同普通记录重新封固。 车站与机车乘务员应在商定的地点进行地面交接。 第四十六条 货物检查、交接的内容,以及发现问题的处理方法,按规定办理。 第四节 普通记录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 车站(车务段)对普通记录应建立请领、发放、使用及保管制度。普通记录用纸须按号码连续使用 。普通记录存查页应及时收回,不丢失,不缺页。运转车长使用的普通记录,应由列车(车务)段负责登记和集中保管。 第五节 交接电报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无运转车长值乘的列车,接方进行货运检查发现问题后,按规定拍发的电报作为有车长值乘时交方出具的普通记录。 车站对交接电报应建立登记制度,自编号码,妥善保管。 第六节 货物换装整理 第四十九条 在运输中发现货车偏载、超载、货物撒漏,以及因车辆技术状态不良,经车辆部门扣留,不能继续运行,或根据本规则有关规定需要换装整理时,由发现站(或铁路局指定站)及时换装整理,并在货票(丁联)记事栏记明有关事项。 换装整理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两天。如两天内未换装整理完毕时,应由换装站以电报通知到站,以便收货人查询。 编组、区段站对扣留的换装整理货车,应进行登记,并按月汇总报铁路局,同时通知有关铁路局。 货物换装整理所需的加固材料,由车站购置,以成本列支并保证满足使用需要。 第五十条 铁路责任的货物整理费由整理站(路局)列销换装费由原装车站(路局)负担,但由于行车事故或调车冲撞发生的换装费由责任单位负担因车辆技术状态不良发生的换装,属车辆部门责任,换装费由发生局负担。 需要向责任单位清算的换装费,由换装站将记录连同有关费用的单据,按月汇总报主管铁路局,在发生换装的次月内向责任铁路局(或责任单位)清算,但每一责任路局每月发生款额累计不足1 000元的不清算。 第七节 货运检查站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货检站要加强干部职工队伍建设,提高货检人员技术、业务素质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作业标准加强安全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工作,提高设备和设施的管理水平建立互联、互控、分析报告和信息反馈制度,做好有关台账和资料的统计分析工作。 货检站之间应加强工作联系,及时处理交接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 货 场 管 理 第一节 货场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十二条 车站货场是铁路办理货物运输的场所,也是货运产品的营销窗口,并以铁路承运人资格代表铁路运输企业参与市场经营,履行铁路运输企业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除铁路运输主业外,其他任何单位都无权以铁路承运人资格和名义办理铁路货运业务。 为满足货物运输的需求,安全、方便、快捷地运送货物,货场应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加强安全基础工作,完成运输生产经营任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十三条 货场应由主业实行生产和经营的统一管理、统一费率、统一收费、统一清算,对外一体化经营,对内一体化考核,发挥货场整体经营的基本功能,积极开展货运营销,不断增强铁路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第五十四条 车站要应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新技术、新设备管理货场,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货场要努力创优,不断改进装备设施,提高现代化管理水平经常保持安全、文明、整洁、畅通做到:服务文明化,管理科学化,作业标准化,不断提高运输集装化和装卸机械化水平。 第五十五条 货场内应建立适应货主办理运输手续的作业流程,加强各环节间内部衔接,实行一个窗口办理、一次收取费用、一张支票结算。开办货运信息服务项目,利用电话、电传、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为货主提供进货、到货、运费等信息咨询。零星小件货物实行就地检斤、就地收货、就地承运。 第五十六条 车站应根据货运设备、装卸机具和办理货物种类等情况合理划分货区、确定货位分工,充分发挥货场的作业能力应协调好货运、装卸、运转部门间的关系,明确分工,密切配合。 货场内禁止闲杂人员进入,货区内严禁吸烟。 未经铁路局批准,货场内不允许其他单位设点办公。 第五十七条 铁路装卸管理部门应对货场内的委托装卸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派班、统一费率、统一收费、统一清算的“五统一”管理。凡未与铁路签订合同的,不准在货场内进行装卸作业。需用机械装卸至汽、马车或船舶的货物(包括集装箱),应由货场内设置的铁路装卸机械作业。货场允许托运人、收货人以自备交通工具进出货物。铁路局规定由铁路负责零担货物出入库的车站,托运人、收货人不得进库取货、送货。 第五十八条 货场应对经营、安全、技术业务、设备、消防、收入、专用线等实施规范和科学的管理。货场内的管理和生产人员应严格遵守《货装职工守则》(附件二)。 第二节 货场管理的基本制度 第五十九条 货场应建立货装分工负责制,包区、包库或包线负责制,货场清扫分工负责制,运输票据、货物检查交接制,取送车作业制,站车交接检查制,保价运输管理制,施封锁请领、发放、使用、保管制,门卫、巡守、消防制,衡器使用、维修、保管制,统计分析制等项作业制度。 第三节 货运设备管理 第六十条 货运设备包括仓库、货棚、站台、货物线、堆货场及通道、房屋、装卸机具、衡器、军用加固材料、防湿篷布,上水、加冰、洗刷除污以及用于货运业务的电子计算机等各项设施。车站要设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货运设备,建立设备台账,逐项登记入册。遇有变更及时修正,上报备案。 第六十一条 车站要充分利用货运设备,发挥设备的效能。凡属货场范围的土地、设备,未经铁路局批准,其他单位不得占用。 要加大铁路货场建设,配置质量良好的仓库、雨棚、装卸机具和装卸场地,完善服务设施,健全服务功能,为招揽货源、服务货主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第六十二条 车站应积极应用电子计算机技术,提高货运、装卸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车站(车务段)应有专人负责货场内电子计算机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熟悉货场使用的各种计算机的性能、构造,能够排除计算机常见故障。 第四节 货运技术管理 第六十三条 为加强货运技术管理工作,在货运量较大的以及经常办理超长、超限、集重、危险、鲜活、军运、国际联运货物的车站货场内,应配备货运工程技术人员,建立货运技术室,实行技术负责制。 第六十四条 车站货运技术工作的职责范围是: 负责车站货运技术工作,掌握车站货运技术情况,并对货运技术资料进行统计分析查定货运设备能力和作业能力,编制货场改建和扩建计划编制货运作业程序和质量标准研究改进货物运输条件,改善货物包装,签订试运协议和专用线运输协议组织货运技术革新,推进现代化管理编制货运技术业务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按部有关规定制定超限、长大货物、危险货物和鲜活货物的装载运输方案以及其他货物的定型装载方案。 第五节 车站货运管理细则 第六十五条 为顺利执行日常货运作业计划,正确组织货物运输,落实各项货运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明确和协调货场内各种工作关系,车站(车务段)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车站货运管理细则》。铁路局直管站、段的《车站货运管理细则》经铁路局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六条 《车站货运管理细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站货场概况 1. 货场的位置,占地面积,作业性质,设计能力,实际运量(标明年度),大宗货物品类。 2.各种货运设备、装卸机具、消防设施的数量、分布及能力(包括货场、专用线等平面图)。 3.货区和货位的数量、面积、分布及分工。 二、货运、装卸组织管理系统 1.组织机构、指挥系统及货装职责分工。 2.人员配备及分工。 三、货运工作计划管理 1.货运需求的受理制度,整车、零担、集装箱运输计划的编制办法。 2.装卸车方案和日班计划的编制、审核与执行。 四、各项基本作业制度 五、货场内各种单项管理办法 单项办法包括:安全、防火、设备、规章、文电、业务教育、计算机、篷布、军运、票据、施封用具、加冰上水、货车洗刷除污、专用线、竞赛奖励,以及其他需要单独明确的办法。 六、岗位责任制 七、各项作业基本程序、内容和质量标准 八、检查及考核办法 九、附件 第五章 货运监察 第六十七条 为加强对货运工作的监督检查,维护人民铁路为人民的宗旨,搞好路风建设,保证货运安全,总公司和铁路局均应建立货运监察制度,配备监察人员,严格执行《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质量监督监察办法》,做好监察工作。 第六十八条 货运监察人员的基本职责是:按照国家政策、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对路风建设、安全管理、运杂费管理、执行规章等方面的货运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全面监督检查。 货运监察人员有权查阅有关部门和站段的案卷、记录、表报、票据及有关业务资料,检查作业现场,参加或召集调查、分析会议。对危及行车安全和货运安全的行为或现象,有权当场制止或纠正,并通知有关铁路局。 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作成监察记录(格式七)交被检查单位领导签认,限期改正。 第六十九条 货运监察人员应由思想端正、作风正派、业务熟练、严于律己、秉公办事的干部担任。 总公司的货运监察人员,由总公司运输局考核和管理,报部长批准铁路局的货运监察人员由铁路局长批准,报总公司备案。 总公司的货运监察证(格式八)由总公司核发,铁路局的货运监察证由铁路局核发。 货运监察证由铁路局按总公司统一规定的式样印制。 第七十条 货运监察人员执行职务时应持有监察证。携带本人公用乘车证可优先乘坐旅客列车,添乘货物列车,可在乘务员公寓住宿,准予使用铁路电话、电报。 各铁路局应根据上述原则,制定本局货运监察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总公司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基本原则为依据,特制定《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第2条 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都应遵守本规程的规定,要紧密配合,搞好协作,爱护运输物资和铁路运输设备,严格履行运输合同,安全、迅速、经济、便利地运送货物。

第3条 本规程的修改、解释权属铁道部,其制定、修改或作废,应在事前公布。

铁路局在不违反本规程的条件下,可制定管内补充规定,报铁道部备案。

车站营业办理范围在《铁路货物运价里程表》内公布。

全国营业铁路的货物运输,除国际联运、水陆联运、军事运输另有规定外,都适用本规程。

本规程引伸的规则、办法有:

1.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2.铁路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3.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

4.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5.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6.铁路月度货物运输计划编制办法

7.货运日常工作组织办法

8.快运货物运输办法

9.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

10.铁路货物保价运输办法

11.铁路货物运输杂费管理办法

12.货车延期使用费核收办法

13.根据本规程精神制定的其他办法。

第二章 货 物 运 输

第一节 货物运输基本条件

第4条 铁路货物运输种类分为整车、零担和集装箱。

一批货物的重量、体积或形状需要以一辆以上货车运输的,应按整车托运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按零担托运符合集装箱运输条件的,可以按集装箱托运。按零担托运的货物,一件体积最小不得小于0.02立方米(一件重量在10公斤以上的除外),每批不得超过300件。

下列货物不得按零担托运:

1.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规定限按整车办理的危险货物

3.易于污染其他货物的污秽品(例如未经过消毒处理或未使用密封不漏包装的牲骨、湿毛皮、粪便、炭黑等)

4.蜜蜂5.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

5.未装容器的活动物(铁路局规定在管内可按零担运输的除外)

6.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货物(经发站确认不致影响中转站和到站装卸车作业的除外)。

在专用线或专用铁路内组织直达整装零担运输,经铁路局同意由车站和托运人协商并签订协议后办理如组织中转整装零担,应经铁路局同意。

集装箱运输按《铁路集装箱运输办法》的规定办理。

货物快速运输,按《快运货物运输办法》的规定办理。

特定条件货物运输按附件一《特定运输条件》的规定办理。

准、米轨间只办理整车货物直通运输。但下列货物不办理直通运输:

1.鲜活货物及需要冷藏、保温或加温运输的货物

2.罐车运输的货物

3.每件重量超过5吨(特别商定者除外),长度超过16米或体积超过米轨装载限界的货物。

第5条 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必须托运人、收货人、发站、到站和装卸地点相同(整车分卸货物除外)。整车货物每车为一批。跨装、爬装及使用游车的货物,每一车组为一批。

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一批的重量或体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重质货物重量为30、50、60吨(不适用货车增载的规定)

2.轻浮货物体积为60、95、115立方米。

零担货物或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以每张货物运单为一批。使用集装箱运输的货物,每批必须是同一箱型,至少一箱,最多不得超过铁路一辆货车所能装运的箱数。

下列货物不得按一批托运:

1.易腐货物与非易腐货物

2.危险货物与非危险货物(另有规定者除外)

3.根据货物的性质不能混装运输的货物

4.按保价运输的货物与不按保价运输的货物

5.投保运输险货物与未投保运输险货物

6.运输条件不同的货物。

前款规定的货物,在特殊情况下,经铁路局承认也可按一批托运。

第6条 本规程第4条规定不得按零担托运的货物,除蜜蜂、使用冷藏车装运需要制冷或保温的货物和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外,其数量不够一车,如托运人要求将同一径路上二个或三个到站在站内卸车的货物,装在同一货车内,作为一批运输时,可按整车分卸托运。

第7条 按整车运输的货物,托运人要求在站界内搬运或途中装卸时(包括在不办理货运营业的车站装卸),经核准后,可在铁路局自局管内办理。但危险货物不得办理站界内搬运或途中装卸。

途中装卸的货物,可根据托运人的要求,以途中装卸的后方或前方办理货运业务的车站作为发站或到站。

第8条 托运人或收货人的代表人或委托的代理人办理货物的托运、领取、变更或履行其他权利、义务时,应向车站提出委托书(格式四)或证明委托的介绍信。

第二节 货物运输合同的签订

第9条 托运人以铁路运输货物,可按年度、半年度、季度或月度签订货物运输协议,也可以签订更长期限的运输协议在协议期内,托运人可与承运人按阶段确定需求,交运货物时,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其他货物使用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计划的编制按《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10条 对于抢险救灾物资、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物资、鲜活货物以及其他需要急运的物资,应优先运输。

第三节 货物的托运、受理和承运

第11条 托运人向承运人交运货物,应向车站按批提出货物运单(格式一)一份。使用机械冷藏车运输的货物,同一到站,同一收货人可以数批合提一份运单。整车分卸货物,除提出基本货物运单一份外,每一分卸站应另增加分卸货物运单两份(分卸站、收货人各一份)。

货物运单的填写,按《货物运单和货票填制办法》(附件三)的规定办理。

托运人按一批托运的货物品名过多,不能在运单内逐一填记或托运搬家货物以及同一包装内有两种以上的货物,须提出物品清单(格式三)一式三份。加盖车站承运日期戳后,一份由发站存查一份随同运输票据递交到站一份退还托运人。除个人托运的物品外,可以使用具有物品清单内容的其他单据代替物品清单。

托运人对其在货物运单和物品清单内所填记事项的真实性应负完全责任,匿报、错报货物品名、重量时还应按照规定支付违约金。

第12条 托运易腐货物、“短寿命”放射性货物时,应记明货物的容许运输期限。容许运输期限至少须大于货物运到期限三天。

第13条 托运人托运的货物,分为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两种,按哪种方式运输,由托运人在运单中选择确定。

个人托运货物按《个人物品运输办法》(附件四)规定办

理。

按保价运输的货物,铁路核收货物保价费。

第14条 根据中央或省(市)、自治区法令,需凭证明文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应将证明文件与货物运单同时提出,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注明文件名称和号码。车站在证明文件背面注明托运数量,并加盖车站日期戳,退还托运人或按规定留发站存查。

对办理海关、检疫手续及其他特殊情况的证明文件以及有关该批货物数量、质量、规格的单据,可委托承运人代递至到站交给收货人。

托运人对委托承运人代递的有关文件或单据,应牢固地附在货物运单上,并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名称和页数。

需凭证明文件运输的货物,托运人未按规定提出证明文件,承运人应拒绝受理。

托运人对其提出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应负责任。

承运人对托运人委托代递的证明文件或单据,在代递过程中要注意保管,遇有遗失时,到站应编制普通记录,予以证明。

第15条 托运人托运货物,应根据货物的性质、重量、运输种类、运输距离、气候以及货车装载等条件,使用符合运输要求、便于装卸和保证货物安全的运输包装。有国家包装标准或部包装标准(行业包装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或部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包装。

货物的运输包装不符合前款要求时,应由托运人改善后承运。

对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车站应会同托运人研究制定货物运输包装暂行标准,共同执行。对于需要试运的货物运

输包装,除另定者外,车站可与托运人商定条件组织试运。

承运人同托运人应积极开展集装化运输,保证货物安全。

货物状态有缺陷,但不致影响货物安全,可以由托运人在货物运单内具体注明后承运。

第16条 托运人托运零担货物,应在每件货物上标明清晰明显的标记(货签)(格式五)。标记应用坚韧材料制作。在每件货物两端各粘贴或钉固一个,包装不适宜粘贴或钉固时,可使用拴挂的办法。不适宜用纸制标记的货物,应使用油漆在货件上书写标记或用金属、木质、布、塑料板等材料制成的标记。

托运行李、搬家货物除使用布质、木质、金属等坚韧材料的货签或书写标记外,并应在货物包装内部放置标记(货签)。

托运人应根据货物性质,按照国家标准,在货物包装上做好包装储运图示标志(见附录)。

货件上与本批货物无关的运输标记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托运人必须撤除或抹消。

第17条 铁路运输货物按件数和重量承运。但下列货物,按整车运输时,只按重量承运,不计算件数:

1.散堆装货物

2.成件货物规格相同(规格在三种以内的视作规格相同),一批数量超过2000件规格不同,一批数量超过1600件。

下列整车货物,无论规格是否相同,按一批托运时,每件平均重量在10公斤以上,托运人能按件点交给车站的,承运人都按重量和件数承运:

1.针、纺织品,衣、袜、鞋、帽

2.钟表、中西成药、卷烟、文具、乐器、工艺美术品

3.面粉、肥皂、糖果、橡胶、油漆、染料、轮胎、罐头食品、瓶装酒类、医疗器械、洗衣粉、缝纫机头、空钢瓶、化学试剂、玻璃仪器、241升空铁桶。

4.电视机、收音机、录音机、电唱机、电风扇、计算机、照相机。

前款明定品名的货物与未明定品名的货物作为一批托运时,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

托运人组织装车,到站由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按托运人在货物运单上填记的件数承运。

铁路运输货物,除一件重量超过车站衡器最大称量的货物外,由承运人确定重量。

货物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的确定,必须准确。

第18条 活动物、需要浇水运输的鲜活植物、生火加温运输的货物、挂运的机车和轨道起重机以及特殊规定应派押运人的货物,托运人必须派人押运。押运人数,除特定者外,每批不应超过2人。托运人要求增派押运人或对上述以外的货物,要求派人押运时,须经承运人承认。

对押运人应该核收押运人乘车费。

派有押运人的货物,应由托运人在货物运单内注明押运人姓名和证明文件名称及号码,经发站审核后发给押运人须知(格式六),并在货票甲联注明,由托运人签收。

押运人应乘坐所押运的货车,如该货车不适于乘坐时,可乘坐守车或车长、站长指定的车辆。

押运人对押运的货物应负责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

如发现货物有腐烂、变质、病伤、损坏等现象,应立即向车长或站长提出声明,由车长或站长协助适当处理。

押运人应遵守押运人须知中规定的事项和有关铁路货物运输的规定。

承运人对押运人应宣传安全注意事项并提供工作和生活上的便利条件。

押运人从承运人承运货物时起至交付完毕时止,发生人身伤害时,比照旅客办理。

第19条 货物运输费用,按照《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规定计算。托运人应在发站承运货物当日支付费用。对18点以

后承运的货物,车站应在货票(格式二)承运日期戳记下注明“翌”字,其运输费用,可以在次日支付。由于临时发生抢险、救灾、防疫等情况,在发站支付确有困难,经发送铁路局同意,可以后付或由收货人在到站支付。

经常托运或领取货物的托运人或收货人,可按日汇总支付运输费用,其时间在不影响运输费用送交银行的前提下,由站长根据具体情况同托运人或收货人商定。

托运人或收货人迟交运输费用时,应向承运人支付规定的运杂费迟交金。

第20条 零担和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发站接收完毕,整车货物装车完毕,发站在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格式七)时起,即为承运。

实行承运前保管的车站,对托运人已全批搬入车站的整车货物,从接收完了时起,负承运前保管责任。

车站在承运货物时,应将领货凭证及货票丙联交给托运人。托运人应将领货凭证及时交给收货人,凭以向到站联系领取货物。

第四节 货物的搬入、装车和卸车

第21条 凡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内装车的货物,车站应及时组织装车。车站接收货物时,应对品名、件数、运输包装、标记及加固材料等进行检查。

整车货物因车辆容积或载重量的限制,装车后有剩余货物时,车站应与托运人协商处理。

第22条 货物装车和卸车的组织工作,在车站公共装卸场所以内由承运人负责。但罐车运输的货物、冻结易腐货物、未装容器的活动物、蜜蜂、鱼苗、一件重量超过1吨的放射性同位素,以及用人力装卸带有动力的机械和车辆,均由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组织装车或卸车。

其他货物由于性质特殊,经托运人或收货人要求,并经承运人同意,也可由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

第23条 货物装车或卸车,应在保证货物安全的条件下,积极组织快装、快卸,昼夜不间断地作业,以缩短货车停留时间,加速货物运输。

车站应同各专用铁路、专用线所有人签订运输协议,报主管铁路局备案。协议内容由铁路局规定。托运人、收货人使用他人专用线装卸货车时,应与车站、专用线所有人签订运输协议。专用线共用单位发到的货物,执行车站公共装卸场所的收费政策。

由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车,车站应在货车调到前,将调到时间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托运人或收货人在装卸车作业完了,应将装车完了或卸车完了时间通知车站。

托运人或收货人负责组织装卸的货车,超过规定的装卸车时间标准或规定的停留时间标准,承运人应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核收规定的货车使用费。

地方铁路使用铁路车辆时,应按规定支付车辆使用费。

凡存放在装卸场所内的货物,应距离货物线钢轨外侧1.5米以上,并应堆放整齐、稳固。

第24条 承运人应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车种拨配适当的车辆。承运人如无适当货车拨配,在征得托运人同意、保证货物安全、货车完整和装卸作业方便的条件下可以代用。以长大货物车、冷藏车代替其他车辆及改变罐车使用范围时,应经铁道部承认其他车辆代替棚车时,应经铁路局承认。

车辆代用必须符合《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中“货车使用限制表”的规定。

对保密物资、涉外物资、精密仪器、展览品,能用棚车装运的必须使用棚车装运,不得用其他货车代替。

第25条 承运人应拨配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装运货物。装车前,装车单位应对车厢的完整和清洁状况进行检查。

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车,在装车前,发现车内留有残货,应通知车站清扫或处理。如车站委托托运人代为清扫时,应向托运人支付规定的货车清扫费。

托运人对承运人拨配的货车要求洗刷消毒,由铁路办理时,向托运人核收货车洗刷消毒费。

第26条 承运人和托运人装载货物时,都应不断改进装载方法,充分利用货车的载重力或容积,但不得超过货车容许

载重量。由于货物包装、防护物重量影响货物净重,或机械装

载不易计算件数的货物装车后减吨确有困难时,可以多装,但不得超过货车标记载重量的2%货物装载的高度和宽度,除超限货物和有特定者外,均不得超过机车车辆限界或特定区段装载限界。

整车货物装载超过货车规定的容许载重量的,应补收运费.

货物的装载加固应按《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的规定办理。

罐车装运的货物应装到空气包底部或规定高度,并由装车单位负责将排油阀关严。

第27条 托运人组织装车的货物,使用铁路货车篷布时,核收货车篷布使用费,并对篷布的完整状态应进行检查,保证篷布良好。

托运人使用自备篷布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自备篷布××张”。

专用线内装车使用的铁路货车篷布或到达专用线的铁路货车篷布,分别由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责到车站取送。

使用铁路货车篷布苫盖货车时,按使用张数向托运人核收货车篷布使用费。

到达专用线或专用铁路的铁路货车篷布,收货人应于货车送到卸车地点或交接地点的次日起,2日内送回车站。超过规定期间,对其超过的期间,核收篷布延期使用费。

第28条 装载整车货物所需的货车装备物品(禽畜架、篷布支架、粮谷挡板、饲养用具、防寒棉被、苫垫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由托运人准备,并应在货物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记明其名称和件数,在到站连同货物一并交付收货人。货车装备物品和货物加固材料由承运人代为准备的,核收装载加固材料使用服务费。

收货人需要将上述货车装备物品或加固材料向指定的车站回送的,应在承运人交付货物的次日内填写特价运输证明书(格式八)经到站签证,在30日内托运,不核收运费。

准、米轨间整车货物直通运输,货物在换装站需要的加固材料由换装站备制,其费用应填发垫款通知书,通知到站向收货人核收。

国际联运出口货物的装备物品和加固材料由驻国境站的外贸机构代替收货人回送。

托运人自备的集装化用具、爆炸品保险箱符合《铁路货物运价规则》规定的特定运价范围的,收货人需要向指定的车站回送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办理运输手续,并支付运费。

第29条 使用棚车、冷藏车、罐车、集装箱运输的货物,由组织装车或装箱单位负责在货车或集装箱上施封。但派有押运人的货物,需要通风运输的货物以及组织装车单位认为不需施封的货物(集装箱运输的货物除外),可以不施封。

施封的货车或集装箱,应在货物运单、票据封套和货车装载清单上记明。使用施封锁、施封环或带号码的封车钳子施封的,应记明施封号码。

施封及拆封的技术要求,应按《货车和集装箱施封拆封的规定》(附件二)办理。

法律分析:它是铁路和托运人、收货人组织货物运输、划分权利义务和承担经济责任的基本规章,对双方都具有约束效力。在货物运输过程中,铁路和托运人、收货人都有应遵守《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规定。是明确铁路货物运输作业各环节的基本内容和质量要求的内部规定。以提高铁路货运的管理水平,增强铁路货运的竞争能力,是铁路货装职工及相关人员应遵守的规则。

法律依据:《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第四条 车站应根据批准的月度货物运输计划和旬装车计划受理货物运单。在受理零担、集装箱或按特定条件运输的货物时,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车站受理货物运单时,应确认托运的货物是否符合运输条件,各栏填写是否齐全、正确、清楚,领货凭证与运单是否一致。对营业办理限制(包括临时停限装)、起重能力、证明文件等项进行审查。

第六条 对搬入货场的货物,车站要检查货物品名与运单记载是否相符,运输包装和标志是否符合规定。按件数承运的货物,应对照运单点清件数。零担和集装箱货物要核对货签是否齐全、正确。对个人托运的行李、搬家货物,要按照物品清单进行核对,并抽查是否按规定在包装内放入标记(货签)。需要使用加固材料的货物,应对加固材料的数量、规格进行检查。对超限、超长、集重货物,应按托运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复测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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