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按照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实施专利;
2、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
3、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4、按照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二条
技术转让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让与他人所订立的合同。
第八百六十七条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实施专利,不得许可约定以外的第三人实施该专利,并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
第八百六十九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转让费、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技术转让合同对于转让的技术的要求主要包括:1、专利与技术秘密具有有效性;
2、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明晰清楚;
3、技术转让或者许可的范围明确;
4、转让技术的费用收取也应当明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八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进行技术指导,保证技术的实用性、可靠性,承担保密义务。
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不限制许可人申请专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百六十九条
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和技术秘密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技术,支付转让费、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
法律分析:2022年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优惠政策和补贴金额:(一)所得税率优惠。高新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相当于在原来25%的基础上降低了40%,结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更是可以节省最高80%的企业所得税;
(二)可人才引进高企落户(无名额限制);
(三)低息贷款科技履约贷、担保基金贷;
(四)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享受各区相应认定补贴:
闵行首次认定新认定25万元,新迁入20万元,重新认定5万元;
松江区首次认定20万元,新迁入20万元,重新认定5万元;
黄浦区首次认定20万元,再次认定10万元;
宝山区首次(重新)认定25万元,新引进20万元;
金山区首次认定15万元;
虹口区新认定、新迁入20万元,再次认定10万元;
长宁区首次认定20万元,再次认定10万元。
申报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a.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b.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七条 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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