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自己所在企业实际情况,设计一份“XX公司物资采购价格管理办法”。

结合自己所在企业实际情况,设计一份“XX公司物资采购价格管理办法”。,第1张

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同舟共济”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总 则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局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

一、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财经纪律,以提高经济效益、壮大公司经济实力为宗旨,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二、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近期报帐。

三、财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

四、财会人员力求稳定,不随便调动。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五、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六、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七、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八、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章由法人代表保管,不准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九、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高收,也不准以收抵支记帐。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逐笔调节平衡。

十、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不得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并经总经理批准,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十一、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不得以白条抵作现金。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确保库存现金的帐面余款与实际库存额相符,银行存款余款与银行对帐单相符,现金、银行日记帐数额分别与现金、银行存款总帐数额相符。

十二、因公出差、经总经理批准借支公款,应在回单位后七天内交清,不得拖欠。非因公事并经总经理批准,任何人不得借支公款。

十三、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报总经理、行政部主任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十四、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部门负责人签名,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付款。

十五、公司内的一切费用开支必须由总经理、行政部主任和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名批准方能生效,若负责人出差,公司急需费用开支,出纳员须事先联系负责人,取得口头同意,方能生效,负责人回单位后3天内,应向出纳员补上签名批准。

十六、公司内的单笔费用开支超过10000元(人民币)以上须由董事会商讨议定。

十七、未经董事会批准,严禁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十八、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财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合同管理制度

总 则

为加强合同管理,避免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一、公司对外签订的各类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二、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合同管理,对于公司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公司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合同管理工作。

合同的签订

三、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

四、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五、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指10000元人民币以下标的额的交易),一律采用书面格式,并必须采用统一合同文本。

六、合同对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同专用章,原则上不使用公章,严禁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七、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方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市人民法院管辖。

八、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十四、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签订商品买卖合同时,要明确以下内容:当事人名称或姓名、产品型号、销售方式、价格、价款、付款方式和时间、安装标准、交付使用条件和日期、配套设施状况、违约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九、签订合同时要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做到合法、严密、可行。

十、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合同管理的基础工作。具体如下:

1、建立合同档案;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审查批准

十一、合同在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十二、合同审批权限如下:

1、一般情况下合同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2、下列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标的超过50万元的;投资10万元以上的联营、合资、合作、涉外合同。

3、标的超过公司资产1/3以上的合同由董事会审批。

公司管理制度合同的履行

十三、合同依法成立,既具有法律约束力。一切与合同有关的部门、人员都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誉”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确保合同的实际履行或全面履行。

十四、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没有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的,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为准。

十五、有关部门负责人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采购管理制度

总则

为使本公司原物料的国内外采购作业有所遵循,及时提供适质,适量,适价的原物料,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原物料的采购计划、价格、策略等均由采购员、产品研发部与总经理决议。

二、临时的、紧急的采购,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采购部负责询价,呈总经理签准。

三、具体采购业务由采购部负责执行,而特定仪器、设备之采购须由采购部门主管和技术人员参与技术、价格、质量等方面的审定。

四、公司的财务部门必须对采购业务决议是否相符,予以充分的反映和监督。

五、采购部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以及采购会仪决定(会议一般由总经理、采购部、财务部和项目技术部共同商讨),多途径,少环节,货比三家,适时,适质,适量,适价保证原物料的供给。。

六、采购部必须定期作出市场,供货,存货,采购等分析,并及时提交采购会议组成员。采购部应对供货市场,供应商情况,需购原物料质量、价格、数量、运输、进出口数据、原物料库存、原物料耗用情况等作出定期分析。

七、原物料采购须遵循“货到付款”的原则,严格控制原物料预付货款。

采购会议的组织与职责

采购管理是任何一个企业都视之为经营是否能步入轨道的重要基础之一。原物料采购成本和储存成本的合理性,会对经营利润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有效的采购会议制度可以让我们得以:

(1)奠定稳定的采购管理工作基础;

(2)提高采购管理水平;

(3)降低采购成本和储存费用,合理使用资金。

八、采购会议的组织运行,采购会议是日常采购管理工作之一,由会议讨论决定召开采购会议的时间,并相应的要求采购部定期提供分析资料,以供会议讨论和决策。

九、不定期召开采购会议对采购管理过程中的特殊事项,例如:原物料市场急剧变化时。经采购会议成员的提议,应临时召开采购会议。

十、采购会议的决议须半数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可执行。出席采购会议的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十一、采购委员会召开会议时,采购委员会成员若无法参加,应授权代理人员参会。

十二、会议决议事项由采购部经理记录,整理后呈采购会成员核准。

十三、采购会议控制要点:

1、对采购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采购事项,必须由采购会议讨论决定。

2、原物料价格应在同地区,同行业中保持较低的水平。

3、原物料质量必须在同地区,同行业中保持较高的水准。

4、根据产销实际情况,确定每月原物料的安全库存量,确定需阶段性(季节性)储备原料的合理库存量。

5、对有预付款的采购,必须事先提交采购会讨论通过。

6、采购部必须有完整的采购结算档案,并建立有效的采购分析档案。

供应商管理

十四、供应商的选定及指导:对于大宗或经常使用的原物料,采购部门应建立相对稳定的供应商并设立“供应商资料卡”作为日后询议价和供料的参考。

十五、供应商的管理和分类,根据供应商的信誉状况、货源稳定性(数量、品质)、资金状况、发运能力等方面进行分类

十六、供应商的开发:采购人员应积极调查原物料资讯,收集原物料市场行情,积极开发新的供应商。

十七、采购物资的验收作业:验收前准备好必要的测量工具、开箱工具、收货记录本、笔等用品。核对采购计划、供货合同、技术说明书等的具体要求;对于无计划、无合同的物资仓库管理员应拒绝验收检验实物:验收最好由两人进行,检验实物时要认真仔细验收,物资的数量要采用计划、供货合同等规定的计量单位,如实记录货物的真实情况。

仓库库存管理制度

为求仓库存货及财产保管的正确性和安全性以及库存数字的准确性。仓库管理事务处理有所遵循,并加强管理人员的责任,以达到财产管理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一、产成品按不同客户、不同类别、不同质量分类,模具按不同类别分类。

二、货物入库、存放及领料:

1、对不合格的货物停止入库并向上级报告,等候上级指令处理。

2、按照领料单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准确发放货物。

3、各项财务账册应于当日下班前登记完毕,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完成时,将尚未入账的有关单据如缴库单、领料单、退料单、交运单、收料单等于次日上午上班前登记完成。

三、账载错误处理,账载数量如因漏账、记错、算错、未结账或账面记载不清者,记账人员应视情节轻重予以申诫以上处分,情况严重者,应层呈总经理议处。账载数字如有涂改未盖章、签章、签证等凭证可查,凭证未整理难以查核或有虚构数字者一律由直接主管签报总经理议处。

四、保管人有下列情况者,应送总经理议处或赔偿相同的金额:

1、对所保管的财物有盗卖、掉换或化公为私等营私舞弊者:

2、对所保管的财物未经报准而擅自移转、拨借或损坏不报告者:

3、未尽保管责任或由于过失致使财物遭受被窃、损失或盘亏者。

销售市场和销售人员

一、市场营销部是产品销售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

二、市场营销工作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壮大公司经济实力为目标,营销人员必须发扬爱岗敬业、团结奉献精神,具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完成公司所交给的商品房营销任务。

三、营销人员要做到诚实守信、规范交易、热情服务,自觉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形象。

四、市场扩展部在新建项目开始前,应认真作出切实可行的营销方案,报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销售价格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五、新建项目由市场扩展部会同市场营销部、财务部计算,列出明细表,双方工作人员书面确认无误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批准、财务部备案。在预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

六、销售员要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互相配合、言行一致,向顾客介绍产品时要讲究服务态度和推销技巧,做到宣传力度大、范围广、影响深、效果好。

七、在销售产品工作中,严格执行《产品销售管理办法》,设立销售帐本、进出账账本、售后服务登记本;及时发放产品广告宣传册,产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认真签订买卖合同。

八、销售帐薄的记录要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月底及时向总经理上报销售情况,及时报表。

九、产品销售后,要及时将买卖合同、结算单等销售资料整理入档管理。

十、所有收款必须由销售员收款当日交直销点负责人,直销点负责人于每月1号将总收款交于市场营销部,市场营销部将总收款于每月1号交财务部,存至指定银行帐户,严禁公款私存。

十一、营销人员要圆满完成各自的销售任务,负责从介绍产品、签订合同、交易付款、售后服务等等营销过程中的全部工作。

十二、营销人员要保守商业机密,确保产品批发价格、销售情况等内部信息不泄露。

十三、除完成销售任务以外,营销人员要服从部室的安排,完成部室交给的其它工作任务。

公司管理制度之考勤制度

一、为加强考勤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外出办理业务前,须经本部门负责人或者人事部主任同意。

三、周一至周六为工作日,周日为休息日。因工作需要周日或夜间加班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1天以内的(含1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内的(含3天),由人事部主任批准;3天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副总经理和部门负责人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请假员工事毕向批准人销假。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五、上班时间为早上9:00-12:00、下午1:30-5:30。上班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按旷工半天论处。提前30分钟以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论处,如因业务工作需要而无法按时打卡的,须向部门负责人或人事部主任联系予以说明。

六、1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3次以上5次以下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5次以上10次以下者,扣发当月15天的基本工资;累计达10次以上者,扣发当月的基本工资。

七、旷工半天者,扣发当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每月累计旷工1天者,扣发5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一次警告处分;每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10天的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并给予记大过1次处分;每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6天以下者,扣发当月基本工资、效益工资和奖金,第二个月起留用察看,发放基本工资;每月累计旷工6天以上者(含6天),予以辞退。

八、工作时间禁止打牌、下棋、串岗聊天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有违反者当天按旷工1天处理;当月累计2次的,按旷工2天处理;当月累计3次的,按旷工3天处理。

九、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学习、考试或其他团队活动,如有事请假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或带队者请假。在规定时间内未到或早退的,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未经批准擅自不参加的,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

十、员工按规定享受探亲假、婚假、产育假、结育手术假时,必须凭有关证明资料报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者按旷工处理。员工病假期间只发给基本工资。

十一、经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决定假日加班工作或值班的每天补助20元;夜间加班或值班的,每个补助10元;节日值班每天补助40元。未经批准,值班人员不得空岗或迟到,如有空岗者,视为旷工,按照本制度第七条规定处理;如有迟到者,按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处理。

十二、员工的考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监督、检查,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考勤要秉公办事,认真负责。如有弄虚作假、包痹袒护迟到、早退、旷工员工的,一经查实,按处罚员工的双倍予以处罚。凡是受到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处理的员工,取消本年度先进个人的评比资格。

保密制度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利益,制订本制度。

一、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公司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秘密。

二、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合作渠道;

6、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帐户帐号;

7、董事会或总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其他秘密事项。

三、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专人负责印制、收发、传递、保管,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四、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公司秘密。

五、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六、对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扬、奖励。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

七、档案室、财务室等机要重地,非工作人员不得随便进入;工作人员更不能随便带人进入。

差旅费管理制度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本着既勤俭节约、开支,又要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的原则,制订本制度。

一、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因公出差支领旅费的员工。

二、出差旅费分交通费、宿费及特别费三项:

1、交通费系指火车、汽车、飞机等费用。

2、膳宿费系指膳食费及宿费。

3、特别费系指因公支付邮电或招待费等。

三、员工因公出差,应事先填明员工出差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呈报总经理批准后出差,如因事情紧急而未及时填表,须事先由部门负责人口头报告总经理,等返回公司后,应立即补办手续,员工出差报支表的处理程序如下:

1、出差前依单填明单位、级别、姓名、出差事由、搭乘交通工具、出差日期、预支金额,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呈报总经理批准。

2、出差人凭核准的预支金额,填写借款单,向财务部预支差旅费。

3、出差人返回后7日内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实际出差日期、起始讫地点、工作内容、报支项目、金额等,由所属部门和财务部负责人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由财务部在报销时冲销预支数。

4、公司员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由个人自理。

中石化油品价格调整程序是指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石化)实施的油品价格调整程序,该程序旨在根据国内外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综合考虑国内油品供需关系,稳定国内油品市场价格,保持油品市场稳定运行,促进油品市场健康发展。具体来说,中石化油品价格调整程序包括:一是根据国内外市场价格变化情况,综合考虑国内油品供需关系,确定油品价格调整方向;二是结合油品市场运行情况,确定油品价格调整幅度;三是根据油品价格调整方向和幅度,制定油品价格调整计划;四是根据油品价格调整计划,实施油品价格调整;五是定期对油品市场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及时调整油品价格调整方向和幅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房产交易市场的发展,规范价格行为,维护交易价格的正常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拥有产权的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典当和其它有偿转让房屋产权等经营活动中的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各类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第三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产交易价格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房产交易价格的监督。第二章 管理原则第四条 国家对房产交易价格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保护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垄断、哄抬价格。第五条 房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向居民出售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价格、拆迁补偿房屋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工商用房租金,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价格管理形式。

其他各类房屋的买卖、租赁价格,房屋的抵押、典当价格及房产交易市场的其他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第六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和调整。

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管理权限,除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的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房屋价值、服务费用、市场供求变化及国家政策要求合理制定和调整。第八条 对实行市场调节的房产交易价格,城市人民政府可依据新建商品房基准价格、各类房屋重置价格或其所公布的市场参考价格进行间接调控和引导。必要时,也可实行最高或最低限价。第三章 价格评估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房产交易,交易双方或其中一方可委托有关评估机构进行房产价格评估,双方可依据评估的价格协商议定成交价格。第十条 房产价格评估业务,由经依法设立的具有房地产估价资格的机构办理。

房产价格评估,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规定的估价办法、标准和程序。第十一条 房产价格评估,应以政府制定、公布的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结合成新折扣,考虑房屋所处环境、楼层、朝向等因素,参照当地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十二条 房屋评估重置折扣价格计算公式:

评估价格=房屋重置价格×成新折扣×(1±环境差价率±楼层差价率±朝向差价率)

计价单位为建筑面积平方米。第十三条 房屋重置价格以当地政府届时公布的价格为准。

房屋成新折扣以不同建筑结构房屋的耐用年限为基础,考虑因维修和保养不同而实际新旧程度不同的情况评定。第十四条 环境差价根据整幢房屋的日照、通风以及周围的绿化、污染等因素综合评定。

整幢房屋交易的楼层、朝向差价免计;整幢房屋各部位的楼层、朝向差价按整幢房屋各部位楼层、朝向差价的代数和分别趋近于零的原则视具体情况评定。第十五条 按房屋重置折扣价方法所评估出的价格,可参照当地可比市场价格补充修正。

由于评估条件的限制或其它原因不宜采用重置折扣价方法评估的,也可选择其它评估方法评估房产价格。第十六条 房产价格评估中涉及地价评估的,执行地价评估的技术标准和程序。第十七条 房产价格评估中出现的价格纠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仲裁。第十八条 房产价格评估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第四章 监督与监测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房产交易价格及经营性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条 房产交易价格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进入房产交易市场交易的房屋,应在交易场所挂牌出示其座落位置、建筑结构、规模、面积、计价单位和销售(出租)价格。

经营性服务收费,应在服务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项目名称、规格、服务内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规范价格管理和价格行为,保护国家利益及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商品价格是指各类有形产品、无形资产的价格。

服务价格是指各类有偿服务收费,包括经营性收费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第三条 价格形成和管理的基本形式包括经营者定价、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

经营者定价是指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价格。

政府定价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政府指导价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据此制定的价格。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逐步完善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以市场调节价为主,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价格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价格调控体系,促进公开、公平、合法、正当的价格竞争。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价格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价格监督检查职权。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第二章 经营者定价第六条 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外,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开、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据正常生产经营成本,适应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价格。第八条 经营者享有以下价格权利:

(一)制定、调整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范围内制定价格;

(三)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提出调整建议;

(四)抵制、检举、控告侵犯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价格权利。第九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等级、计价单位、价格、产地或者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四)接受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调查,如实提供有关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计算机存储数据、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第十条 禁止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采取以次充好、短斤少两、降低质量、虚假标价等手段,进行价格欺诈和变相涨价的;

(二)进行价格垄断或者强行服务收费的;

(三)经营者蓄意串通,抬高价格或者压低价格,损害他人权益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国家调价政策的;

(五)违反公平、自愿原则,强迫交易对方接受高价商品或者服务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本条第(五)项所称高价是指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高于同期同类商品或者服务市场平均价格的30%以上。

市场平均价格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定期测定,并予以公布。第三章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第十一条 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其范围是:

(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

(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

(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

(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

(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第十二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收费及其定价权限和范围,以定价目录为依据。

定价目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第十三条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社会承受能力,并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环境保护和市场公平竞争。

制定、调整与人民生活关系密切的商品和服务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考虑低收入群体利益,必要时可以采取价格补贴或者价格优惠等措施对低收入群体予以扶助。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加速住宅商品化进程,推动城市住宅制度的改革,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住宅商品化涉及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各个方面。商品房价格政策性很强,必须纳入价格管理范围。凡是经营商品房的单位,都必须依照本办法的程序申报价格。第三条 制定商品房价格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考虑价值规律的要求,使商品房的生产、经营单位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以促使其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

(二)从实际出发,与当前住宅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相适应,在考虑房租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支付能力的前提下,以“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价格水平。

(三)贯彻“按质论价,分等定价”的原则,综合考虑房屋的质量、结构、层次、朝向、自然环境、所处地段、交通条件等多方面的因素,正确制订质量标准、等级标准,按质分等核定商品房价格。

(四)防止垄断价格形式,建立竞争型价格模式,允许商品房生产、经营单位以国家定价为最高限价,自行向下浮动,以确保建成适用、经济、美观的商品房。第二章 价格的制定第四条 可计入商品房价格的因素包括以下项目:

(一)房屋本身的建筑造价。包括土建造价和室内水电安装费。

(二)土地开发费。包括土地征用费、青苗补偿费或拆迁安置费。

(三)三通一平费。包括通水、通电、通路和平整场地。

(四)室外配套费。包括路灯、水箱、给排水、污水处理、煤气管道、环卫设施和绿化等。

(五)利息。(一般以一年利率为限,计算基数由各地根据当地资金占用情况确定)。

(六)公共设施费。包括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公安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等。(原则上由地方财政投资,如地方财政无力承担,可进入价格)。

(七)其他费用。包括三材差价,不可预见费、基础加固费差价和勘探设计费等。

(八)税金。(目前只有建筑税一种)。

(九)管理费。包括工资、旅差费、办公费、广告费等。

(十)利润。

以上各项仅限小区范围内实际发生的费用,城市干线、干道不得计入价格。第五条 售给个人的商品房(包括补贴出售的商品房)价格,按房屋本身的建筑造价、土地开发费和三通一平费等三项因素计价。旧房折价出售给个人也可比照本办法计算。第六条 营业性用房价格可在第四条规定的费用基础上再考虑级差地租因素由各地确定。第七条 成片开发的商品房价格原则上以小区为单位核定。土地开发费、三通一平费、室外配套费、公共设施费、其他费用均按小区住宅总面积分摊;房屋本身的建筑造价、利息、税金、管理费和利润则直接计入每栋房屋的价格。

零星开发的商品房价格以栋为单位,按其所发生的上述费用直接计入价格。第八条 房屋本身的建筑造价、三通一平费、室外配套费、公共设施费均按工程预算数计入价格;利息按当地定额计入价格;土地开发费、税金、其他费用按实际发生数计入价格;管理费按工程预算成本的3%计提;利润按售价的2%计提。第十条 商品房地段差价划分由各地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及供求关系确定。为了保持在一个城市内同类型、同标准、同地段的房屋价格基本一致,可通过当地房管(城建)和物价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第四章 价格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 省物价局、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负责指导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计价原则、计价范围,更改计价办法的,有权予以修正。第十七条 各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凡不按规定办理,自行订价,擅自提价,各级物价检查所可按《对违反物价纪律实行经济制裁的暂行规定》查处。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商品房经营单位与买房单位已签订购销合同或已交纳定金,其价格条款如高于或低于当地物价部门定价,在履行期间或交付使用前均应按物价部门定价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86年1月1日起实行,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文件和规定即行废止。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省物价局、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

供应商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了稳定供应商队伍,建立长期互惠供求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向公司长期供应原辅材料、零件、部件及提供配套服务的厂商。 二管理原则和体制 1公司采购部或配套部主管供应商,生产制造、财务、研发等部门予以协助。 2对选定的供应商,公司与之簦订长期供应合作协议,在该协议中具体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言互惠条件。 3公司可对供商评定信用等级,根据等级实施不同的管理。 4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供应商进行评价,不合格的解除长期供应合作协议。 5公司对零部件供应企业可颁发生产配套许可证。 三供应商的筛选与评级公司制定如下筛选与评定供应商级别的指标体系。 1质量水平。包括:(1)物料来件的优良品率;(2)质量保证体系;(3)样品质量;(4)对质量问题的处理。 2交货能力。包括:(1)交货的及时性;(2)扩大供货的d性;(3)样品的及时性;(4)增、减订货货的批应能力。 3价格水平。包括:(1)优惠程度;(2)消化涨价的能力;(3)成本下降空间。 4技术能力。包括:(1)工艺技术的先进性;(2)后续研发能力;(3)产品设计能力;(4)技术问题材的反应能力。 5后援服务。包括:(1)零星订货保证;(2)配套售后服务能力。 6人力资源。包括:(1)经营团队;(2)员工素质。 7现有合作状况。包括:(1)合同履约率;(2)年均供货额外负担和所占比例;(3)合作年限;(4)合作融洽关系。 具体筛选与评级供应商时,应根据形成的指标体系,给出各指标的权重和打分标准。筛选程序。 1对每类物料,由采购部经市场调研后,各提出5~10家候选供应商名单; 2公司成立一个由采购、质管、技术部门组成的供应商评选小组; 3评选小组初审候选厂家后,由采购部实地调查厂家,双方协填调查表; 4经对各候选厂家逐条对照打分,并计算出总分排序后决定取舍。 四核准为供应商的,始得采购;没有通过的,请其继续改进,保留其未来候选资格。五每年对供应商予以重新评估,不合要求的予以淘汰,从候选队伍中再行补充合格供应商。六公司可结供应商划定不同信用等级进行管理。评级过程参照如上筛选供应商办法。七对最高信用的供应商,公司可提供物料免检、优先支付贷款等优惠待遇。八管理措施 1公司对重要的供应商可派遣专职驻厂员,或经常对供应商进行质量检查。 2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供应商品进行质量检测或现场检查。 3公司减少对个别供应商大户的过分依赖,分散采购风险。 4公司制定各采购件的验收标准、与供应商的验收交接规程。 5公司采购、研发、生产、技术部门,可对供应商进行业务指导和培训,但应注意公司产品核心或关键技术不扩散、不泄密。 6公司对重要的、有发展潜力的、符合公司投资方针的供应商,可以投资入股,建立与供应商的产权关系。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营性服务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性服务价格,是指经营者以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劳务、中介、传递等方式开展有偿服务的收费。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营性服务价格行为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管理、监督和调控,应当遵循价值规律和市场规则,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经营性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经营性服务价格管理方式分为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范围:

(一)重要的公用事业服务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

(二)不具备市场竞争条件或者市场竞争不充分的重要经营性服务价格;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营性服务价格。第八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目录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的具体项目,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为依据。第九条 未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进行必要的引导,依法规范其价格行为。第十一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应当依据该服务项目的社会平均成本、税金、合理利润、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以及消费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第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属于重要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应当进行成本监审。第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范围和程序,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第十四条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适用范围,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经营性服务价格,应当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列入价格听证目录或者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经营性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价格听证的程序、方法等事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定价权限制定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

对于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向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第十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的调整,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经营性服务价格,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据服务项目的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第二十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实行价格公示制度。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提供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应当在营业后30日内,到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履行公示程序。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经营性服务价格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服务价格目录清单应当载明收费项目、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经营性服务价格目录清单,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第二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如实提供有关价格监督管理的财务资料、经营成本以及市场供求信息资料;执行国家明码标价规定,向消费者出具消费清单和开具合法票据。第二十四条 经营者在经营性服务价格活动中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未执行价格公示制度;

(二)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

(三)在服务中采取降低服务质量、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四)提供相同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五)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互相串通, *** 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七)以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

(八)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

(九)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等形式变相收费;

(十)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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