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价格时,所涉及的因素较为复杂,没有一定的标准方式。最重要的是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在分析实际情况的基础之上,加以试销,以确定最适当的价格。下面介绍的是一些常见的定价方式。1.成本导向定价法这是一种以服装成本为基础的定价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具体方法:(1)成本加成定价法。成本加成是指服装价格的制定是建立在单位商品的完全成本加上一定比例的利润的基础上。其计算公式是:商品售价=单位商品完全成本×(1+成本加成率)采用这种定价方法必须了解不同时间、地点、市场环境,加成率是不同的。有时即使在同一类型服装店中,加成率也可能不同。加成率的确定是定价的关键。这种定价方法的优点是计算方便,而且在正常情况下,按此方法可以保证服装店获得预期的利润。因此,在市场环境稳定的情况下,成本加成定价法被许多服装店所采纳。(2)保本点定价法。保本点即损益平衡点,指投入与产出平衡、赢利为零时的经营时点。按此方法定价,找出店铺的损益平衡点是首要的任务。其计算步骤是:①确定单位可变成本,并以此作为估算商品价格的依据,然后加入固定成本费用的分摊额,计算达到损益平衡点所必须具有的销售量。损益平衡时的销售量=固定成本/(单位商品价格一单位可变成本)②在此价格水平下实现其销售量,表明店铺刚好做到不赔不赚,该价格实际上是保本价格。保本价格=固定成本/损益平衡销售量+单位商品变动成本 ③在保本价格基础上加上预期利润,便可得出商品售价。 商品售价=(固定成本+预期利润总额)/销售数量+单位可变成本(3)零售定价法。店铺出售产品种类繁多,价格变动频繁,在其变动价格之前,应考虑价格变动后是否仍可维持利润。此时,可用简单成本加成公式进行计算:P- C+M又因为Mk-kP 故:P-C/(l-k)式中:k-零售价的加成百分比;C-单位成本;M-加成绝对值。(4)边际成本法。采用边际成本法的目的是力求迅速增加市场占有率,或利用空闲设备,或淘汰滞销服装,或谋求资金周转。在这种价格观念下,只要所增加的销售收益足够收回该单位变动成本便算达到目的了。2.需求导向定价法成本导向定价法不考虑市场需求状况,是一种内向型的定价法。而需求基准定价法(也称需求导向定价法),所考虑的却是需求强度,而非成本水准,是一种外向型的定价法。当市场需求强时,定价就高;当需求弱时,定价就低。差别价格又称价格歧视,是常见的一种需求导向定价法。在这种定价法之下,一种商品以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价格出售,而价格上的差异并非反映成本上的差异。差别价格依差异基准的不同而异,最常见的有顾客、商品、时间及地点这4个基准。(1)以顾客为基准的差别价格。我们以汽车的售价来对以顾客为基准的价格差异予以说明。在同一段时期内,有的人按照营销商的公告价格买到汽车,有的人以低于公告价格买到,但两部汽车完全相同,其交易成本也完全一样。两者售价不同的原因是由顾客的需求强弱不一样导致的。(2)以商品为基准的差别价格。一般情况下,同等质量和规格而花色或式样陈旧的商品,价格可以定低一些,而花色或式样新的则可以高一些,快到保质期的商品价格会相应较低。(3)以时间为基准的差别价格。店铺常常会利用节假日、店庆等,在一定时间内对部分商品或所有的商品规定一定幅度的折扣。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平日快节奏生活中的消费者逐渐热衷于在节假日无拘无束地购物、休闲。店铺这种以时间为基准的折扣定价正是抓住了这一点,因此往往能起到很好的促销效果。(4)以地点为基准的差别价格。地点经常会起到很重要的作用,因此可按照不同的地点制定不同的价格。例如,**院、演唱会的座位会依位置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定价,尽管所有座位的建造成本大致相同。同样,服装店所售商品的价格,很大程度上也会受其所处地理位置的影响。繁华商业区的价格会高一些,反之会低一些。 ‘尽管差别价格的基准各不相同,但要切实可行,以下条件是必须共同具备的: ①价格差异必须遵循相关法律的规定。②市场可以细分,且每个细分市场的需求强度均不相同。 ③竞争者不可在高价的细分市场中采取低价倾销的策略。 ④将市场细分化的执行成本不会大干其收益。5.竞争导向定价法商品最高价格取决于该产品的市场需求,最低价格取决干该商品的成本。在这两种价格之间,店铺商品的价格究竟定多高,则取决于竞争因素。凡是以竞争因素作为定价主要依据的定价法都属竞争导向定价法。竞争导向定价以随行就市定价法最为突出。米兰时尚品牌女装批发网提供高档女装货源和品牌服装开店知识,请记住我们是mlbuycom旗下女装批发网站随行就市定价法是指店铺根据同一类型店铺的平均价格或者追随同类店铺中实力最强的竞争者的商品价格制定本店铺商品价格。同类店铺的平均价格水平有各种方法确定。许多商品由于历史上的习惯,形成一种为顾客所熟悉的价格即所谓习惯价格。在完全竞争市场中,产品的市价完全由全行业的供求决定,个别店铺没有自由定价余地。这种市价自然也形成整个行业的平均价格。在寡头垄断市场上,为数不多的几家寡头规模都很大,且大致势均力敌,为避免价格争斗,各个寡头都心照不宣地采用平均价格,结果各家价格大致处在同一水平上,并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如果市场上有一个经营效率特别高的价格领导者,由于价格领导者对市场控制能力很强,会迫使其他店铺采用跟随其后的定价方法。随行就市定价法的优点首先体现在可以简化一些成本和需求难以估算的商品的定价程序,而且可能获得适中的利润。其次是减少了同行之间的价格战,店铺间有较多的协调,使每个店铺都增加了安全感。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深化税务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税企合作,提高对跨境投资者的个性化服务水平和税收确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序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64号,以下简称64号公告)的有关规定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3个阶段。
三、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一)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前3个纳税年度的、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2号)规定的同期资料;
(二)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
(三)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
四、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分析评估后,决定是否受理。
(一)企业有申请意向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申请书》(附件),并附送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2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适用年度;
3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是否追溯适用以前年度;
4企业及其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架构;
5企业最近3至5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同期资料等;
6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各关联方功能和风险的说明,包括功能和风险划分所依据的机构、人员、费用、资产等;
7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使用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以及支持这一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的功能风险分析、可比性分析和假设条件等;
8价值链或者供应链分析,以及对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优势的考虑;
9市场情况的说明,包括行业发展趋势和竞争环境等;
10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期间的年度经营规模、经营效益预测以及经营规划等;
11对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有影响的境内、外行业相关法律、法规;
12符合本公告第三条的有关情况;
1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
1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
2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且不按时更正;
3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4未按照本公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且不按时补正或者更正;
5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
(三)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开展分析评估,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并于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90日内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五、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与企业就其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协商,并于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协商完毕。协商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企业补充提交相关资料,企业补充提交资料时间不计入上述6个月内。
(一)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应当拟定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文本。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署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二)主管税务机关不能与企业协商一致的,应当向企业送达终止简易程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可以按照64号公告的规定,重新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已经提交过的资料,无需重复提交。
六、税务机关应当按照64号公告的要求,做好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监控执行工作。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导致终止执行的,可以按照本公告的规定,重新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七、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八、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暂不适用简易程序。
九、本公告未作具体规定的其他单边预约定价安排事项,按照64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十、本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申请书
新股发行价格的确定是新股发行中最基本和最重要的环节和内容,新股发行价格的高低决定着新股发行的成功与否,也关系到各参与主体的根本利益,并影响到股票上市后的具体表现。
IPO定价的基本原则
#01
内在价值原则
股票价格是对未来收益的贴现值,若股价不能反映股票的内在价值,或者说,股票定价与股票内在价值的偏离度过高,就可以认为该股票一级市场的定价机制存在一定的偏差。股票的发行价格应该反映股票的内在价值,一般可用现金流贴现法、相对估价法、经济附加值法等进行计算。
#02
市场化原则
股票的发行价格应以市场化取向为原则来确定,充分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使股票的供给和需求达到均衡,以准确地反映市场对股票价值的认可,也就是说,股票发行价格应考虑发行时整体股票价格水平、供求状况等,兼顾各方利益。
一方面,新股发行定价必须考虑满足发行人筹资需要。筹集企业所需的资金是发行人发行新股的目的之一,因此,新股发行定价应考虑发行人的筹资需要,最大限度地满足发行者的筹资需求。若新股发行价格过低,在发行量不变的情况下,则企业筹资规模会比较小,这不仅损害了原有股东的利益,也不利于公司成长。
另一方面,新股定价必须考虑投资者和承销商的利益。出于投资成本考虑,投资者希望新股价格低,若新股发行价格太高,将会增加其投资成本,打击其投资信心,同时也增加了承销商的发行责任和风险,给二级市场增加压力,从而损害上市公司的形象,降低上市公司再次增资扩股的能力。
一般来说,定价是否合理,在股票上市后一段时期即能表现出来,大幅度地涨落均系不正常,上涨5%~20%通常被认为是比较正常的。如果定价不留余地,则股票上市后在二级市场的定位将会发生困难,影响公司的声誉。因而新股发行价格的确定要注意给二级市场的运作留有适当的余地。
#03
符合国际惯例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的原则
一方面,证券市场的发展有其内在的规律和基本模式,我国证券市场也必须遵循这种规律和模式,因此我国股票发行价格的确定应引进国际惯例,尽量与国际通行做法相一致,以便于保持可比性。
另一方面,我国的经济发展和证券市场的发展都有其特色,与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环境明显不同,尤其是我国的证券市场建立不久,与其他成熟的证券市场相比,仍然存在许多不足,某些市场信号并不能反映真实情况,加上我国股份制企业的特殊性(改制设立),所以价格制定要在符合国际惯例的条件下,照顾到我国的具体情况,不能盲目照搬。
#04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股票价格由于其特殊性,其构成因素有许多无法确定或很难确定,因此在价格制定中,应充分考虑影响新股的可量化因素和不可量化因素。对可量化因素进行定量分析,而对不可量化因素则进行定性分析,将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准确合理地制定价格。
股票发行价格受到国家宏观经济环境、企业行业特点、公司财务状况、公司基本情况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新股定价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价格制定者运用定价原理,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市场环境,经过科学的定价程序,才能得到一个相对合理的发行价格。
影响IPO定价的因素
IPO定价的评判标准
评价新股发行定价的好坏,首先要看新股发行价格的确定是否遵循了上述新股定价的原则,因为这些原则是新股合理定价的前提和基础,通常只有遵循了上述原则,所确定的新股发行价格才较为科学、合理。
新股发行定价的好坏,最终还是需要用未来的实践加以检验,即用发行成功与否来检验。发行成功了,就可以认为定价是合理的;发行不成功,无论是多么完美的定价理论得出的定价也不能被认为是合理的。
但怎样才是“发行成功”,国外的标准较为简单,主要是考察上市首13天的股价上涨幅度,若上涨幅度介于5%~20%之问,则认为发行成功;若上涨幅度小于5%,则认为IPO定价偏高,发行不成功;若上涨幅度大于20%,则认为IPO定价存在明显低估的现象。
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状况,如果新股定价满足以下条件,则定价较合理:
(1)发行公司能够据此价格按计划顺利筹集到理想的资金数量,这就说明投资者对新股定价是基本认可的。
(2)承销商不存在被动余额包销行为。所谓被动余额包销,是指承销商没有将股票完全发售出去而不得不包销余额的行为。余额包销一方面意味着新股发行价格过高,不被市场认可,另一方面余额包销不仅要占用承销商大量资金,而且也可能导致承销商成为发行公司最大的股东,造成股权结构不合理,发行公司甚至会受到承销商的干预等。
(3)在所确定的新股发行价格下,新股上市首13涨幅在40%~60%之间,若低于40%,则认为IPO定价过高;若高于60%,则认为IPO定价存在明显低估的现象。这一标准考虑了我国的新股上市首日涨幅平均达100%以上的现实和国外的成功经验。当代著名投资家、美国金融学教授阿科波尔(Arkebauer,2002)认为,新股定价在比真实市场价值低15%~30%(即折扣率)的水平上,会刺激投资者的投资欲望。
IPO定价的主要方式
市场化的新股发行定价一般都是根据投资者实际需求情况,由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投资者实际认购需求往往是新股发行定价的决定因素。但在征集投资者认购需求之前,主承销商必须在发行人的配合下,估算反映发行人公司市场价值的参考价格,作为投资者做出认购决策的依据。
在完成发行新股的估值工作以后,主承销商将根据新股发行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新股发行定价方式,保证新股发行工作顺利完成,并使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充分反映市场需求情况。
不同发行定价方式的区别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定价之前是否已获取并充分利用投资者对新股的需求信息;
二是在出现超额认购时,承销商是否拥有配发股份的灵活性。根据这两个标准,各国的新股发行定价方式基本上可以分为4种类型,如表。
以上4种方式是目前世界各国经常使用的新股发行定价方式。在实践中.各国证券监管机构根据本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通常规定可以采取其中一种或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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