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知识名词解释

程序性知识名词解释,第1张

题库内容:

程序的解释

(1) [program]∶数字 计算 机的编码指令的次序 (2) [procedure]∶处理业务(如审议机构的业务)既定方法 (3) [order;sequence of events]∶事情办理的先后次序 你的动议合程序 详细解释 (1)行事的先后次序;工作步骤。 刘半农 《 实利 主义与 职业 教育》 :“使种种实业,依着正当的程序, 逐渐 进步。” 老舍 《柳屯的》 :“她下了台,戏就开了,观众们高高兴兴地看戏,好像刚才那一幕 也是 在程序之中的。” (2)使用电子计算机自动解算 问题 ,需要事先确定解题过程,并用机器指令或用机器所能接受的语言描述出来,描述的 结果 称为“程序”。如:程序 设计 。

词语分解

程的解释 程 é 规矩 ,法式:程式。程序。章程。规程。 进展,限度: 程度 。进程。日程。过程。 道路的段落: 路程 。行(妌 )程。里程。启程。前程。 衡量,考核:计日程功。 姓。 部首 :禾; 笔顺编号 序的解释 序 ù 次第 : 顺序 。 秩序 。次序。工序。程序。序数。 排列次第:序次。序列。 开头的,在正式内容之前的:序言。序跋。 序曲 。序幕。序论。 古代指送别赠言的文字。 指季节:四序。 古代地方办的学校: 庠序 。

法律分析:实体性权利是最终影响到权利人实际利害关系的权利,程序性权利是确保实体性权利最终归属的权利。实体法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予以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是指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又称诉讼法。

1、涵盖的内容不同。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亏逗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2、主要功能不同。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销禅卖秩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第四款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袭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最多1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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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这道题涉及到管理学方面的知识。非程序性决策处理的是那些偶然发生的、无先例可循的、非常规性问题。确定型决策面临的是一种比较确定的自然状态,可选方案的预期结果是相对明确的。风险型决策面临的是多种可能的自然状态,可选方案在不同自然状态下的结果不同,未来会出现哪一种自然状态,事前虽难以肯定,但却可以预测其出现的概率。正确答案为d。

民主决策的程序性是什么意思?

一、民主程序:

对民主政治的若干主要领域的程序问题进行了阐述,其中包括民主选举程序、立法程序、司法程序、行政程序、监督程序、政党政治中的程序民主等。

二、我国选举的民主程序:

在我国,选举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选举的组织:

我国主持选举工作的组织有两种:间接选举时,由该级的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直接选举时,设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2、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选区是指以一定数量的人口为基础进行直接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的区域,也是人大代表联系选民开展活动的基本单位。在我国直接选举的地方,人大代表的名额分配到各个选区,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在划分选区过程中,遵循便于选民行使权利、便于代表联系选民和接受选民监督的原则,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按每一选区1~3名代表划分(《选举法》第24条)。

选民登记是对选民资格的法律认可。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选举法》第26条)。

3、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的候选人,按照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举法》第29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均实行差额选举(《选举法》第30条)。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主席团,应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也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在选举日须停止介绍。

4、投票选举:

投票是选民或代表行使选举权的最后环节。直接选举时,由选举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工作,并可通过召开选举大会,设立投票和流动票箱的方式进行投票。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选举法》第40条)。同时,在实行直接选举的地方,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即当选。在实行间接选举的地方,代表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才能当选(《选举法》第41条)。

5、对代表的罢免和补选:

罢免直接选举所产生的代表,原选区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人代会期间,主席团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在人代会比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委员五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案,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须经各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选举法》第47条)。被罢免的代表可以出席上述会议或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选举法》第44、45条)。罢免决议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同时,人民代表因故在任期内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均可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

如果你指的都是法律行为的话。

实体性行为,就是能够引起实体性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程序性行为,就是指能够引起程序性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举例说,A与B签订买卖合同,产生了合同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签订合同的行为就是实体性行为,由于A不履行,B将A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合同,赔偿损失,B起诉行为导致民事诉讼程序启动,产生了诉讼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区别就是看他们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什么性质的

不知道我说清楚了没,如果糊涂了,就自动把上面的话删除,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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