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 作阅读过程的方法,就是把关于进行科学阅读的理论、原则、规律,具体形象地变成组织和安排阅读实践过程的行为方式,变成学生阅读的实践行为和动作。它是理论与实际、阅读的思想认识与阅读的实践过程相互作用、紧密结合的具体结晶,围绕它进行研究和探索,在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狠下功夫,这是我们开展学法指导专题试验的关键所在。许多教师在学法指导试验过程中,摸索出许多行之有效的 *** 作阅读过程的种种方法,宜昌市教育科研所刘光胜老师做了如下总结:1目的要求 *** 作法在学生阅读之前,提出阅读的目的要求,让学生按一定的目的要求进行阅读,以实现对阅读过程的 *** 作。
比如,有位教师在教学《繁星》一课时,先用小黑板出示阅读的目的要求:“反复阅读课文,仔细对课文圈、点、批、划,弄清作者看星天的不同时间、地点、星天的不同特点和作者的不同感受。”提出这样的目的要求,也就是为学生提示了阅读的方法和思路,学生按照这样的目的要求进行阅读,也就渗透着学法指导。2阅读程序 *** 作法在阅读过程中。根据学生的实际和课文的特点,为学生设计出阅读的具体程序,让学生按程序一步一步地进行阅读,以实现对阅读过程的 *** 作。比如,一位教师上《爱迪生》一课。就为学生设计出了以下的阅读程序:①初读课文,划出生字词,运用工具书,联系上下文理解生字词的意思。②再读课文,看课文有几个自然段,每个自然段写的什么。③三读课文,弄清“爱迪生小时候是怎样热爱科学的”这一问题等。学生按照老师设计的阅读程序一步一步地进行阅读,学到了方法,培养了能力。3思维流程 *** 作法在阅读过程中,重视对学生阅读的思维方法训练,指导学生在阅读时,学会思考、学会想问题,为学生设计出阅读的思维流程,以实现对阅读过程的 *** 作。
比如,教课文的时候,这样提示:用“整体→部分→整体”的思路和“分析→比较→综合→概括”的思路阅读这一课。像一位教师教《新型玻璃》这一课时,就为学生设计了如下的阅读思维流程:整体阅读→本课主要写什么?↓部分探究→几种新型玻璃?→各有什么特点、用途?↓综合归纳→文章的写作特点是什么?学生按照这样的思维流程进行阅读,提高了阅读的效率。4设计问题 *** 作法在阅读过程中,根据教材的特点和阅读的要求,设计出阅读的思考题,让学生带着问题进行阅读,以实现对阅读过程的 *** 作。一位教师教《穆老师的眼睛》一课,就设计了以下的阅读思考题:(1)穆老师的眼睛是什么样儿的?(2)从哪些地方可以看出穆老师的眼睛会说话?课文中的“我”为什么说穆老师的眼睛会说话?(3)穆老师是个怎样的人?学生围绕着这些问题进行认真阅读,仔细批划,互相讨论研究,不仅理解了课文内容,而且也掌握了围绕问题进行阅读的方法。5编制提纲 *** 作法在阅读过程中,根据阅读的目的要求和教材实际,编制出阅读提纲。让学生按提纲阅读,有机进行学法指导,以实现对阅读过程的 *** 作。像一位教师教《古井》一课时,拟出了下列阅读提纲:①村里人到井里取水。②乡亲们帮老人挑水。③赞颂井的作用。④井对我的启迪。
一、议会简史
格林纳达是英联邦国家,于 1974 年独立,格议会也自此形成。格议会由代表英国女王的总督、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
二、议会地位
议会是立法机构而非执法机构。执法的职能由内阁通过各政府部委来行使。内阁在法律的框架内制定并执行各项政策、规定。
格总理由总督任命。内阁其他成员由总理挑选提名并经总督任命。内阁成员数量无限制。
内阁对议会负责,并掌管政府各部门。根据议会所赋予的权力,内阁有权制定各项政策法规从而对人民生活产生巨大影响。它负责各个经济和社会项目的实施并且控制着大宗支出。尽管大宗支出应由议会批准和拨款,但由于其复杂性,实践中议会无法控制国家财政。
三、议员选举与议会的产生
根据格宪法,每 5 年举行一次大选。议会可能被提前解散从而导致提前大选。总督享有解散议会的特权,但通常是应总理的要求行使此项权力。
格宪法规定,每次大选之后,新一届议会即开始运行,并从该届议会第一次会议举行之日起
5 年为止。此后,总督将宣布解散议会,准备下次大选,大选应在议会解散后的 3 个月内举行。格现议会为第八届,本届议会第一次会议始于 2008 年 8 月 19 日 。
为举行大选,总督必须通过选举总监向全国 15 个选区的选举主任发布法令,法令必须具体指定候选人提名日期和地点。大选的基本程序是:总督发布法令,选举总监用至少 10 天时间公布法令内容,候选人提名日期最早为总督发布法令后第 12 天,候选人提名日期以后至少 15 天才可以选举。
格宪法规定选民资格为年满 18 周岁、未被法律剥夺投票资格的格林纳达公民或英联邦国家公民,选民必须是其所登记选区的常住居民,在大选法令发布前至少在格居住 12 个月以上。议员候选人资格与选民资格相同。
格大选形式为全民投票直接选举,设有大选办公室,负责人为选举总监。格最近一次大选在 2008 年 7 月 8 日 举行。民族民主大会党在众议院 15 个议席中赢得 11 席,新民族党获 4 席。暂无有关连选连任的规定。
四、议会职权
议会的主要职能是立法、财政和批评。只有议会能通过法律、征税和批准公共开支。批评的职能主要由反对党行使,它与政府一样对国家负有责任。反对党拥有官方认可的地位,其职能是监督政府,批评政府的各项政策和措施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提醒政府注意行使职能中出现的效率不高和管理不善等问题。反对党组成影子内阁,可随时上台执政。反对党领袖由国家支付薪资。
五、议会组织结构
格议会由女王(由总督代表)、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总督有权宣布议会开始和结束。任何议案在成为法律前须经总督形式批准。实践中,总督的上述权力是在听取总理和内阁的建议基础上行使。
任何法律的通过依赖议会三个组成部分的参与。一项议案在成为法律前必须经过参众两院的同意并获得总督批准。按宪法规定,参众两院地位平等,但财政方面的立法只能向众议院提交。
全体参议员均由总督根据总理和反对党领袖的提名任命。
全体众议员由民主选举直接产生。根据传统,参议院是上院,众议院是下院,但众议院在议会体制中占主导地位。
参议院
格参议院共有 13 名参议员,女性
4 人。由总理推荐 7 人、反对党领袖推荐 3 人,其余 3 人由总理与较具实力之利益团体共同推荐。
所有议案在成为法律前须经参议院通过。参议院拥有否决议案的权力。参议院也可以修正任何议案,但它不能提出有关税收或支出的议案,也不能增加此类议案的内容。
参议院无常设委员会,会期间委员会包括选举委员会,程序委员会,内务委员会和特权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负责人均为参议长。根据需要还可成立各种临时或特别委员会。
众议院
格众议院包括
15 名众议员,女性 2 人,分别来自全国 15 个选区,在大选时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众议院是议会活动和公众关注的焦点,也是国家的大论坛,重大的国家和国际问题都在此辩论。
议会制定法律,而众议员在立法方面更是发挥主要作用。除涉及税收和支出的议案只能由政府提出外,任何众议员均可提出议案。由于现代政府的主要职责已扩展到各个领域,并且政府的大多行为都涉及支出花费,因此众议院大部分时间是在讨论政府议案。此时,议会的作用实际上并不是“立法”,而是将政府法案宣布为合法。
众议院的常设委员会包括金融委员会和政府账目委员会,负责人分别是财政部长和反对党领袖。会期间委员会包括程序委员会(负责人是现任外交部长),内务委员会(负责人是众议长),特权委员会(负责人是众议长),以及根据需要成立的各种临时或特别委员会。
参议长
参议长从总督任命的 13 名参议员中选出,通常由总理提名。按官方礼宾顺序,参议长排在总督、总理、首席法官和内阁部长之后。参议长在参议院中一般不参加投票,除非在出现双方票数相等的情况时,由其投决定票。
众议长
众议长可以从 15 名众议员之中或其他成员中选出。众议长的礼宾顺序排在参议长之后。众议长如果是众议员以外人选,则不能在众议院中参加投票。如表决中出现双方票数相等的情况,则有关动议或议案不能通过。
六、议会会议制度
通常,每届议会在正常任期的 5 年之内,每年至少应举行 1 次期会。根据规定,格议会每月至少应召开 2 次会议,但实践中并非如此。当内阁决定应将某议案送交议会讨论时,由众议院中政府事务负责人(现任财政部长)与议会秘书长沟通后决定会议时间。格众议院会议的法定出席人数为 5 人(不含众议长),参议院会议的法定出席人数为 4 人。会议一般安排在周二举行,会期通常为 1 天。
七、议会立法程序
格议会立法程序主要包括提出立法动议或提出议案、讨论及表决议案、呈请总督批准公布。
立法动议提出并获得通过后,议案就可提交参众两院中的任何一院审议,但是财政类立法必须首先提交众议院审议。
任何一院对议案讨论决定的程序是要经过三读。一读是宣读议案名称及说明目的,将议案发放给议员;二读是对议案进行原则讨论及表决,如通过便交给专门委员会及全院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对议案作逐条详细讨论及提出修正方案,之后恢复二读讨论,并表决是否批准议案进入三读;三读通过后,议案将被提交另一院,另一院也以三读程序加以审议。
参众两院通过的法案,将被呈请总督批准,并在公报上公布后生效。
八、议员制度
格议员的义务包括议员的集体职责和议员个人的选区工作。集体职责包括制定法律、监督政府工作、辩论大政方针等由议员们集体处理的工作。选区工作包括与选民联系、为选民办案、为选区谋利益等,众议员每周都有固定的选区工作日,其他办公时间也可随时接待选民。格议会非专职议员制度,议员们普遍有其正式工作,在政府中担任公职的议员只领取职务薪水,未担任公职的议员领取一定数量的补助金及津贴。
九、议会党团
格议会无党团会议、党团委员会、督导等,但格政坛为两党格局,议会内党派阵线分明,现执政党占绝对优势。
十、议会办事制度
格议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议会日常事务,协调议会同政府间及议会两院之间的各种事务。办公室负责人为议会秘书长,下属一名助理及秘书若干。格议会内现无研究部门,无议员助手制度。
十一、议会对外交往
格议会无专门外事工作机构,每年出访及接待团组都极为有限,议会内无各类友好小组。格议会与外国议会未建立定期交流机制,但派员出席英联邦议会协会的每届例会。议会的零星对外交往事务由一个临时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包括现任及前任的议员,其职能包括决定参与某项对外交流的议会成员人选以及是否同意某位议会成员接受邀请外出访问等。议会的对外交往经费将经内阁会议讨论批准后由政府支出。
法案二读之后要进行三读的程序,或直接让法案成立。
一个新的法案的建立要通过立法会,立法会要经过一读,二读,三读的程序,所以二读过后,是经过三读的程序,如果在二读期间,立法会的成员全部通过,则法案成立,无需经过三读。
法案在首读时,会有立法会的成员对法案进行内容的解读,然后进入二读,二读是对法案内容的深入阐释,随后立法会的成员进行投票,若能通过法案,就无需进入三读,若通不过,进入三读阶段,立法会成员对法案进行深入探讨,决定法案的成立与否。
议会议事规则主要是指议会会议制度、议会议事程序以及应遵守规则的规定。有些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了议会议事的基本条款。大多数国家为了保证议会的平稳运转和工作效率,都制定了 议事规则,对议会会议的召开,议案的提出、审议和通过,议会的表决,议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议会由两院组成的,议事规则通常由议会的两院各自制定,一般情况下对每届议会都适用;也有的国家每届议会都制定相应的议事规则。由于各国的具体情况不一样,议事规则的内容和繁简程度也有所不同。现将国外一些主要国家议会的议事规则介绍如下:
一、会议制度
议会举行会议是议会议事、行使职权的基本方式。议事规则通常都对议会会议的会期、会议的召集、会议的形式以及法定人数作出规定。
议会会议的种类及会期。议会会议的形式主要有:议会例行会议、议会非常会议、议会两院联席会议、议院会议、议会委员会会议、议会小组委员会会议。例行会议又称例会或常会,是议会会议的主要形式,按法律规定在固定时间内召开。有的国家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如美国、日本;有的国家规定每年召开两次,如法国、意大利。例行会议往往有相对固定的会期,会期的长短各国有所不同,如法国议会每年的两次例会,第一次例会从10月2日开始,会期80天,主要讨论预算问题;第二次例会从4月2日开始,会期不超过90天,主要讨论立法问题。俄罗斯国家杜马会期分为春秋两季会议,春季会议从1月12日至6月20日;秋季会议从9月1日至12月25日。日本国会一般会期为150天,韩国国会的常会会期为100天。议会例会期间,议员并不是每天开会,实际上是宣布议员正式工作的开始和议会内部机构的工作时间。在此期间,议员未经议会准假,不得离开举行会议的城市,不得出访或进行其他与开会无直接关系的活动。议会非常会议又称特别会议、临时会议,是在议会例会之外,国家遇到关系全局的重大事件而必须召开的会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一般作出决定即算完成当次会议的任务,因此这种会议的会期较短,一般只有几天。非常会议的召开需要有关人员或机构提议,由议会指导机关或议长作出决定。有权提出召开非常会议的人员或机构一般包括:国家元首、政府、议会指导机关、联邦制国家中的一个或若干组成部分、一定数量的议员、选民团体等。但因西方国家的议会正常会期比较长及对提起召开非常会议的动议作了比较严格的规定,因此议会非常会议较少召开。
会议的组织。议会会议由议会指导机构主持。指导机构可以是一个人(议长),如英国、美国;也可以是一个集体(执行局或主席团),如法国、德国。指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召集和主持会议、安排议程、主持会议的辩论、主持会议的表决等。指导机构通常由选举产生,作为指导机构的执行局或主席团,一般由议长、副议长、各议会党团主席、议会秘书长等组成。集体指导机构也由一位议长主持工作,决定由集体作出。
议事日程的安排,是议会工作中的关键部分。在多数国家,议会的议事日程由议会指导机构排定。但有些国家的政府对议会有相当大的控制权,由政府决定议会时间表;德国、意大利等国,政府可派代表参加制定议事日程的机构。议会的议事日程一经确定,一般不做随意改动;如有特殊情况,可按规定的法律程序变动。如法国,议事日程确定后,只有涉及到法律规定优先列入的问题时,议程表才能修改。日本规定,议长认为有必要,或议员提出修改动议时,议长在征求议院的意见后才能修改议事日程。
会议的公开制度。多数国家规定议会的会议一般公开举行。公开的内容包括:议会会议公开举行;议会议程和日程提前公布;准许公民旁听;报道自由;议会议事记录和简报登载在公开刊物上。在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议会网站已经成为议会公开的重要渠道,还有些国家设有专门转播议会活动的电视频道。但在实践中,各国对议事公开的理解和公开的程度是有区别的。
不少国家的议事规则还规定可举行秘密会议。秘密会议一般讨论外交、国防、公共安全等涉及国家机密;不宜公开讨论的问题。秘密会议除议员外,其他人不得出席旁听或报导,议事记录作为秘密文件保管。为了不破坏公开性原则,规定秘密会议只有在特殊情况下,由一定的机构或一定数量的议员提议才能召开。美国、英国等国家议会召开秘密会议时,需要关门进行,无关人员必须清出会议场所,所以秘密会议也被称为“闭门会议”。
西方各国议会一般都允许公众旁听。议会设有专门的旁听席,愿意参加旁听的公民,只要到议会大厅领取一张旁听证,即可参加旁听。旁听证按先来后到,发完为止。有的国家也把一部分旁听证发到有关部门,邀请有关部门派人旁听。还有的国家,每一名议员都可以掌握一部分旁听证,由议员送给有关人员。旁听人员都要遵守旁听秩序。
开会的法定人数。无论是召开例行会议还是非常会议,多数国家议会议事规则都有法定人数的规定。大多数国家规定为全体议员的过半数,也有的国家规定为三分之一、三分之二、四分之三、五分之三。当开会时间已到而法定人数不足时,各国议事规则规定可以将开会时间适当推迟,推迟后仍不足法定人数时,则宣告休会。
为了保证议员能够出席会议,多数国家的议会实行请假制度,如芬兰、瑞典,规定议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必须请假并经批准;对无故不出席会议的议员,规定了制裁的办法。也有少数国家没有规定请假制度,如法国、荷兰,但有其他相应的督促措施。
二、议事程序
(一)议案的提出
议案是指被授予专门权限的机构和人员向立法机关提出的法律或决议草案等议事原案。为了保证议案的质量,许多国家议会议事规则对议案的提出都作了详细而严格的规定。
提案主体。哪些人可以提案通常由宪法和议事规则规定。多数国家议会议事规则规定,一定数额的议员、国家元首、议会的两院及各种委员会或政府拥有提案权。在责任内阁制国家,政府的提案在议会讨论中占优先地位。联邦制国家中,有些规定联邦的组成部分拥有提案权。有的国家规定,一定数量的选民也可以提案。俄罗斯宪法规定,联邦宪法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仲裁法院在由其管辖的问题上也享有立法动议权。
议案一般需附有说明,写明提案理由,议案要在会议召开前一定时间内提出。议案在列入议会的议事日程之前,通常先交由一定的机构审查。议会的领导机构在通过议事日程之前,必须把它所收到的议案情况向议会全体会议汇报。
议案撤回。有的国家规定,议员要撤回已经提出的议案和动议时,必须由提案者请求。在成为委员会的议题后,撤回须经委员会准许;在成为会议的议题后,撤回须经议院准许。
(二)议案的讨论
委员会讨论审查。一般议会收到议案或决定将议案列入会议讨论后,通常先将议案交有关议会委员会讨论。委员会会议在听取提案起草者或起草单位的代表就起草问题及有关事项所作说明后,委员会成员充分发表意见,最后要对所讨论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向议会或议院会议作汇报。决议以报告形式写出,获得委员会简单多数赞同的意见、建议和修正案均列入报告,作为委员会的集体意见。
“三读制”。西方国家对议案的讨论一般实行“三读制”。“三读制”是指任何议案都必须经议会三读审议后才能通过。“三读”议事程序是在英国形成的,后来被美国、德国、丹麦、新西兰等主要西方国家所仿效。一读阶段,是在议会全院会议上宣布议案的名称和要点,然后把议案送到有关委员会进行审查。二读阶段,是宣读议案内容,在专门委员会审查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辩论,再行修改。三读阶段,即进行表决。在一院制的议会,议案经过三读通过后,即完成了在议会的立法程序。在两院制国家,议案在一院三读通过后,要送到另一院按照同样程序三读通过。如果议会一院批准的议案在另一院获得通过,或者经过两院联席会议的协调获得通过,那么这项议案的“三读”过程就告结束。
辩论。辩论是议会主要的、最常用的议事方式。一般议会或议院在听取了委员会对议案的审议报告或提案者的报告后,议会或议院会议便开始正式讨论,进行大会发言或辩论。许多国家的议事规则都对辩论的程序、辩论的规则作了规定。辩论要求辩题集中、态度分明、限定时间。辩论程序一般分几个步骤:即动议——双方首席先后发言——双方其他议员轮流发言——双方代表总结——表决。
议员的发言。外国议会议事规则中一般都对议员的言论免责和发言时间限制作出规定,前者旨在保护议员的言论自由,后者旨在约束个别议员漫无边际的发言和利用言论自由阻挠讨论的行为。议员在议会中任何会议上的发言只要不使用诽谤、侮辱性语言,不泄露国家机密和揭露他人隐私,且遵守发言程序规则和会场秩序规则,发表任何言论均受法律保护。违者议长可行使处罚权,如禁止其发言、驱逐出会场等。对于议员的发言,大多数国家对发言次数和发言时间有所限制,一种办法是限制每个议员的发言次数和时间,另一种办法是限制每个议会党团的发言次数和时间。对发言时间的规定从不超过10分钟到不超过30分钟不等,法国、意大利、德国、日本等国对发言时间按该议会的议会党团所占议席比例分配。议事规则通常还规定,就同一问题的第二次发言时间应少于第一次发言,如表达反对意见,发言时间可适当延长或不加限制。如发言人超过规定时间偏离议题,主持人可令发言人停止发言或言归本题;对不听劝阻者,主持人有权取消其发言权。
议员在辩论中的发言,不论在哪一个国家,都由指导机构负责安排。通常的做法有两种:一种是议员可以(或必须)预先向每一场辩论的主持人登记;一种是在辩论过程中,议员可随时向主持人请求发言。议员发言,有些国家不准议员照稿宣读,有些国家允许使用发言提纲或宣读有关技术性材料和引文。极少数国家不对发言加以任何限制,如芬兰等国,只要议员愿意,想讲多久就讲多久,想讲几次就讲几次。
“一事不再议原则”。这一原则是议会议事的传统和惯例,即对于议会已经议决的事项,在同一次会期中不得再次审议和做出决议;如确有必要讨论,也只能在下一次或以后的会期提出和审议。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议会意见的一贯性,保持议会决议的权威,也有利于提高议事效率,尤其是防止议会内少数派阻挠议事过程的正常进行。
(三)表决
表决是代议机关作出决定的重要法定程序。各国根据方便实用、公正合理、烘托气氛等原则,并从自身的历史传统和习惯出发决定采用何种表决方式。各国常用的表决方式有:口头表决、举手表决、起立表决、分组或分门列队表决、唱名表决、投票表决、掷球或作记号表决、鼓掌欢呼表决、使用表决器表决、无异议表决。在议事过程中,议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不限于一种。电子表决技术因其准确、方便、快捷的优点,在各国议会表决中得到广泛应用。
关于表决的法定人数各国规定不一,主要取决于议案的重要程度。例如对宪法的表决,通常要求有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绝对多数票才能通过,而对一般法律案的表决,过半数即可。对同类别法律的表决,各国规定亦有差别,二分之一以上赞成即可通过法案的国家最多,其他还有三分之二、三分之一等。在表决议案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的情况下,通常有两种解决方法:一是由议长或其他主持会议的人投票决定。在美国国会中,议长不进行投票,但在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议长的一票就是决定性的。二是提案被视为否决。例如,法国国民议会议事规则规定“赞成与反对票相等,付诸表决的问题算不通过”。关于法定票数的计算基准,主要有“出席表决比例制”、“出席会议比例制”和“全体成员比例制”。
整体表决和逐条表决是表决法律案的两种主要方法。就各国的惯例而言,逐条表决为常规方法,而整体表决则为例外。美国在表决时分两步进行,先对议案的各种修正案进行表决,然后对整个议案进行表决。
在议员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情况下,有些国家议事规则中设计了委托投票规则,允许议员将表决权委托他人代为行使,但也对这种委托投票的 *** 作做了严格的限制,如委托他人投票的议员必须出具书面的表决委托书。在允许委托投票的国家中,法国两院的委托投票规则是比较完备的。
一般情况下,各国议会的表决都是公开进行,只有个别人事选举或有关个人权利的表决等极少数情况例外。例如,在德国,秘密投票这种投票形式专门用于选举联邦议院议长、副议长,联邦总理和议会国防专员。
(四)议事记录
议事记录是议会会议的重要文件,几乎所有国家的议会都记录议员在各种问题与事项上的辩论发言、一切动议。会议暂停或结束后,向议员提供议事记录,议员有权利也有义务审阅本人的发言记录。如发现所记内容与发言有出入,可以向会议主席提出校正要求。如议员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就记录提出异议,就被认为批准了记录。有的国家允许议员将未讲过的资料或未能完成的发言增补进记录中。议事记录付印后由议长或有关负责人签署,存入议会档案室备查。一般国家的议事记录要在会后公开发表,有的是完整记录的发表,有的只发表记录概要。当会议发生争执时,会议主持人可以根据议事记录作出决断,公众也可以通过议事记录了解立法意图以及各种审议意见。
三、委员会工作程序
各国议会大都根据需要设置若干委员会,就各种问题向议会提出意见、报告或者议案。议会的各种活动,特别是法律的制定和审议大都在委员会中进行,委员会实际上是议会活动的中心。
根据外国议会议事规则,委员会分常设(或称专门)或临时(或称特别)两种。常设委员会是根据立法需要,以管辖范围划分的委员会。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出于议会自身活动的需要而设置的,如日本参、众两院设有议院运营和惩罚两个委员会,美国参议院的规则和行政委员会;后一种委员会的具体设置有的与政府部门对口、有的按专业领域设置。常设委员会下面还可设小组委员会。委员会的成员都是对委员会管辖事务具有专长的议员。特别委员会是为处理特定问题而设置的,任务结束、向议会提出报告后,即告终止。
委员会的活动主要是审议议案。议案提出后,议长或议会主持人将议案送交有关常设委员会审议,委员会应对与议案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它可以派员到各地巡视了解情况,也可以通过召开征询意见的会议或举行听证会收集材料。经过调查后,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对议案逐条审议,向议会提出审查报告。在以美国为代表的总统制国家,委员会可以通过议案,也可以修正议案,对于它认为不成熟的议案,委员会可以将其搁置。在以英国为代表的责任内阁制国家,委员会也有权修改议案,但无权否决议案,而必须将自己的意见连同被审议议案交付议会,由议会最后定夺。委员会对于倾向通过的议案应在报告中说明议案的目的、范围以及推荐的理由,经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即列入议会会议的议事日程。
英国议会制定公法法案的程序及过程
上院的立法程序
法案的提出和一读
首先向上院提起的法案
宣布公告和日程之前,公共事项开始时,或者(极少数情况下)在议会休会之前公共事项结束之时(议事规则第39条第3款),准备提出法案的上院议员应当起立,以宣读详细标题的方式提出法案。之后,该议员提出一读动议,上院的大法官提出付表决。由于在本阶段议院对法案的内容没有太多了解,法案通常不会引起争论或反对意见即获通过。随后,下令印刷法案。与下院的立法实践相比较,通常一项法案在上院提出后立即就能印刷。法案后写明提案者姓名,但不附加其他人的名字。一名上院议员可以代表其他上院议员提出法案。
由下院向上院提起的法案
提出法案的程序 首先向下院提出并获通过的法案,由下院书记官提交至上院,提交时应附一份关于下院已通过该项法案的说明。待进行中的事项结束时,由当值书记官宣读本项说明。上院领袖提出法案(不论是政府法案还是议员个人法案)一读动议,如果。上院领袖缺席,则由其他政党领袖提出一读动议。
与上院法案相同,下院法案提交上院后,出于礼节及本阶段没有上院议员对其正式负责,法案一般不会引起辩论就通过一读。但在实践中也会出现一些偏差。一读结束后,法案交付印刷,后面不再写明负责法案的上院议员的姓名。
一读之后的程序
后续各阶段的公告(Notice of subsequent stages)
法案提交后就属于议院而不单属于负责法案的议员个人所有,但实践中,二读及以后各阶段的起始日期由上院负责该项法案的议员发出公告。一项法案经过一读阶段就列入了议事录中“等待二读”的法案名单中,待二读或者以后各阶段的日期确定后,在议事录中的second half 发出公告。
任何一名上院议员可以负责法案的上院议员的名义提出开始某个阶段动议。
下院法案不得超过12个会议日
对于下院提交的法案,如果上院议员未在12个会议日内就二读日期发出公告,除非有8天的公告期,否则该法案不得进入下一个阶段(议事规则第47条)。个别情况下会采纳中止议事规则的动议
法案的撤回(withdrawal of bills)
根据一项古老的国会法则,由一议院提交的法案在任何阶段不得撤回。在未有反对意见情况下经授权(经准许)首先向上院提起的法案,可在一读后的任何时间由提出法案的上院议员撤回。议员可以通过撤回相关阶段的动议,也可以通过一个单独的撤回法案的动议(如果法案正处于两个阶段之间)达此目的。
二读
二读是审议法案基本原则的阶段,书记官宣读二读公告后,由负责法案的上院议员提出二读动议,并解释法案的宗旨。该议员发言完毕后,上院前排议员提出对“现在对法案二读”进行质询,随后开始辩论。有关法案细节问题的辩论将在委员会阶段进行。议员可阐明其认为法案应当修改的理由,阐明其建议修改的一般原则。
交付
法案通过二读后,通常不经表决就会依据议事规则第45条之规定交付全院委员会。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议院对交付已有专门规定,需要适用不同程序;或者由于法案属于特殊分类,则议院应当另行作出规定。除非议院另有规定,将法案交付大委员会、特殊公法法案委员会或者公法法案委员会的下一步是进入报告阶段,但是将法案交特别委员会或者苏格兰特别委员会的下一步则是将法案重新交给全院委员会。
修正案
在上院,允许在委员会、报告和三读阶段提出修正案。本节将讲述委员会处理修正案的程序,该程序与报告和三读阶段的程序基本相同,区别将在以后讲述。
全院委员会阶段 (COMMITTEE OF THE WHOLE HOUSE)
全院委员会的程序
正如其名称所示,全院委员会由议院全体议员组成。事实上,这是议院不太正式的对外形象,它由一名主席而非上院议长主持,根据程序中较为有d性的原则指导工作。
委员会的程序 委员会的程序与议院开会时的程序相似,但议员可以就某个问题多次发言,不允许对下一事项提出动议。
将法案交委员会的公告在议院宣读时,负责法案的议员提出“现在议院进入委员会阶段”的动议。这项动议有时可作为质询修正案,或者提出与修正案有关的观点的机会。可以针对这项动议提出各种带反对意见的修正案,事实上这样的反对修正案很少提出。委员会阶段若不止一天,“现在议院再次进入委员会阶段”的动议就可能为提出有关法案后续审议的问题提供机会。
再次交付 (RE-COMMITMENT)
一项交特别委员会或者联合委员会审议的法案,在该委员会提交审议报告后,需要再次交付全院委员会审议,特别委员会或联合委员会在报告中明确表示否定者除外。统一法案(Consolidated bills)(经常)、混合法案(不经常)和交苏格兰特别委员会的法案通常都会被再次交付审议。
根据在委员会和三读阶段之间任何时候提出的动议(具有争议性且需要公告)可以再次将其他法案的全部或部分条款或附表交全院委员会或者大会审议。当需要对法案或者法案的某些部分作更为详细的审议,但又不对报告或三读的发言作任何限制时,上述程序得以适用。例如,当重要的修正案在委员会阶段提出的太晚,致使委员会不可能对其进行审议;有很多的手写修正案;或者在委员会阶段后期针对委员会尚未审议的内容提出了修正案时。该程序为报告阶段保留了一个对委员会已修改的法案重新审议并使其完善的机会。可以对议院根据再次交付令进入委员会阶段的动议进行辩论和反对,其方式与“议院进入委员会阶段”方式相同。再次交付的程序与全院委员会的程序是相同的,但委员会阶段和报告阶段的最短时间间隔不适用于再次交付。
报告(REPORT)
委员会已修改的法案,必须在以后某一工作日进入报告阶段。在指定日有关报告阶段的公告宣读后,负责法案的议员提出“现在通过报告”的动议;如果需要在其后的几天继续进行报告阶段,就要提出“现在继续对法案进行报告阶段的审议”的动议。可以拒绝、辩论或者再划分该项动议;可以提出推迟报告阶段的动议,可以提出意在反对或者在通过动议时将特殊观点记录在案的延搁修正案或合理修正案。
三读及通过
只有正式提出“现在对法案三读”的动议,并且对该动议质询后,才能对法案三读。三读阶段不进行辩论。尽管按照二读的方式,三读动议可能引起辩论或者遭到反对,可以就三读动议提出合理修正案或者延迟修正案,这些反对意见只能在提起“现在通过法案”的动议时产生作用。
如果一项法案需要征得女王或者威尔士王子的同意,通常在提出三读动议前应得到批准。
下院的立法程序
法案的提起
在下院,提起法案的方式有三种:
(1)根据议院命令提起法案
以前,根据议院命令提起法案是常用方式。该命令根据决议或对君主函件的答复作出;或在下令宣读有关议院、国会法、公报记载事项、前届会议的决议、各委员会的报告或者议院所拥有的其他文件资料等的部分发言之后作出。但该程序目前几乎仅限于有关依拨款或赋税决议所提出的法案以及依据十分钟法则提出的法案。
(2)勿需命令呈交法案 (BILLS PRESENTED WITHOUT AN ORDER)
绝大部分由王室大臣提出的法案和许多由议员个人提出的法案,根据议事规则第57条第1款的规定于公告后呈交。议事规则第14条第7款规定,直至议院在第五个周三开会许可由抽签决定的议员个人法案在周五具有优先权之后,才可由议员个人根据议事规则第57条发布呈交法案的公告。
(3)由上院提出的法案(BILLS BROUFHT FROM THE LORDS)
上院提出的法案并不进入下院的程序,除非有议员表明由其负责法案的意图。
根据议事规则第50条第2款之规定,任何一项由上院提出的主要关于公共税收的法案,只有在由王室大臣负责的情况下,可以不经有关货币决议的授权,进入二读程序。
一读和法案的印制(FIRST READING AND PRINTING OF BILLS)
法案的一读、印制、指定二读日期都作为同一个正式阶段记录在公报中。
首先向下院提出的法案(Bills originating in the Commons)
一部法案,不论是遵照议院命令提交,还是遵照议事规则第57条第1款规定呈交,根据议事规则第57条第2款之规定,应当不经质询即通过一读,应当下令在议员指定的日期二读,并印刷。
法案一旦呈交,其简称标题就被登上公告簿并列入名义法案中,由书记官宣读。现在对议事规则第57条第2款有许多意见,为保证议院逐条审议法案的努力已经被议长驳回。
宣读简称标题之后,议长点名叫呈上法案的议员指定一个二读日期,议长将指定日期重复一遍,法案即因通过一读并指定了二读日期而登入公报,并被交付印刷。
上院提出的法案(Bills brought from the Lords)
根据议事规则第57条第3款之规定,如果一名议员通知当值书记官他想对上院提出的某一法案负责,则该法案视为在当日通过一读,并已下令将在他指定的日期进行二读,同时将作为已经通过一读并将在指定日进行二读而记录在公报中,随后交付印刷。在印刷中,法案的背面需要记载上院提交法案的日期,但勿需写明负责法案的议员的姓名。
为保障周五抽签的法案在安排议员个人法案进入二读阶段时具有优先权,议事规则规定在抽签法案呈上当日之前,禁止议员个人对上院提交的法案负责。
印刷之前对法案的检查
法案一经呈上,即假设其内容已经公法法案办公室根据下述原则检查过,而交付印刷。对于政府法案,在其呈上之前,通常已在议会顾问办公室提交的草案基础上对其进行了检查;并在法案呈上的当日或者次日予以公布。对于议员个人法案,负责法案的议员可以在呈上法案前后,提交一份供检查用的草案。公法法案办公室检查法案草案主要是看其是否与议院的规定保持一致。
二读前法案的印刷
检查过法律草案之后,根据议院的命令,将法案交付印刷,以便使法案的内容公布于众,让每一位议员在二读之前对其有所了解。公法法案办公室负责对每一部法案进行编号,法案在每一个阶段重新印刷时都重新编号,上院提出的修正案也同样进行编号。每一届会议都重新开始编号。
如果一部法案没有印刷,则不能建议对其二读进行表决。以往这条规则由议长在实践中掌握,但现在议事规则第14条第9款有了严格规定,如果到指定二读日时议员个人法案仍未能交付印刷并送达抽签办公室,则当议院召开会议时,指定二读日期的命令不再有效,直到法案被交付印刷之后,才可重新下令对法案进行二读。
法案文本的变更(Alterations in a bill)
法案印刷并公布之后,一般只允许纠正法案的文字或者印刷错误。如果错误严重,可以公布正确法案文本代替错误文本,并在新文本的前部说明与错误文本的差别。如果用勘误表纠正错误更为合适,则单独公布一张勘误表(和其它发现错误之后需重新公布的法案文本一起公布)。议长在二读之前或者其他适当阶段提醒注意错误的情况比较少见。
法案的撤回和其他法案的提呈
如果负责法案的议员希望在二读之前变更法案文本,他只能以撤回法案并另提出一部法案的方式达此目的。如果要求变更法案标题,也依此办理。对于根据决议起草的法案,在宣读起草前一部法案所依据的决议之后,撤回法案并下令另起草一部法案。
法案的撤回
负责法案的议员在将日程列入交当值书记官的公告前,可以撤回已列入日程的法案。依据负责法案的议员所提的动议,在法案的任何阶段宣读日程时,可以下令撤销该项日程并撤回法案,可以对这项动议进行辩论,也可以将这项动议撤回。
在对法案二读(或者其他阶段)进行表决的动议首先撤回的前提下,负责法案的议员可以撤回法案。如果有反对意见,则表决动议不能撤回,有关的阶段应当继续进行。非负责法案的议员,如果提出二读动议,经许可可以撤回二读动议,但不能撤回法案。在委员会审议阶段,如果委员会先被免除了审议法案的权力,则该法案可以在此阶段撤回。
根据一项古老的议会法则,由其他议院提交的法案不得撤回,下院一直未遵守这项法则。这种情况下比较适当的作法是,第二个接受法案的议院中负责法案的议员使法案下一个阶段的日程被撤销。
二读(SECOND READING)
二读动议(Second reading moved)
二读日期一旦指定,法案与指定日其他议程一起登在公告簿上,在该日期到来时,按顺序宣读。法案要想获得通过,二读是第一个重要阶段;在此阶段,法案的主要原则需要公布,由议院予以确认或者否决。如果有关皇室荣誉或利益的事项构成法案的基本内容,则二读命令需要由女王批准并宣读。
对二读(或者三读)表决的修正
可以针对法案二读的表决,可以提出两种类型的修正案,这两种类型同样适用于对法案三读的表决。
“六个月(或者三个月)”修正案(Six “or three months” amendment) 反对法案二读的传统作法是,针对表决提出一项修正案,在该修正案中去掉“现在”(now)一词,加上“六个月(或者三个月)后的今天”等词。该办法现在并不常用。根据这样一项修正案提出的表决则是:在表决中保留“现在”一词,议院一旦接受了修正案,就意味着拒绝了法案,如果这届会议延期,命令在“六个月或者三个月后的今天”二读的法案不再登入议院的公告簿。
合理修正案(Reasoned amendment) 任何一名议员,如果希望将反对法案二读的特殊理由记录在案,可以提出“合理修正案”。这样的修正案是将“that”之后的所有词删去,再加上其他的一些词;据此提出的表决是,提出修正案。一项合理的修正案将以动议形式登在公告簿上,并可以分成一类或者几类。
(1) 可以是针对法案的原则、政策或者条款提出的一些重要的反对意见或不同意见;
(2) 可以针对法案提出和实施的环境提出意见,或者针对其后续程序提出反对意见;
(3) 可以由委员会、委员寻找更多的与法案或者其他证据有关的信息资料。
上述修正案目前主要限制于前两种类型;议长选择用于讨论的修正案通常包括这样的词句,“议院倾向于进行二读”或者类似的话。合理修正案草案反映出这样一个事实,即支持该修正案的数量相当于反对法案的数量。
对二读或者三读修正案的表决
当一项针对“现在对法案进行二读或者三读表决”提出删去“现在”一词的修正案提出后,由议长提出对“在表决中保留`现在’一词”进行表决,(议事规则第31条第1款)。如果表决通过了,议长将进一步宣布对法案二读或者三读(议事规则第62条第1款)。
有关法案二读或者三读动议的其他修正案,由议长提议进行表决。如果表决被否决,根据议事规则第62条第2款规定,要进行主要表决,这样针对任何一部法案的二读或者三读提出一个以上的合理修正案是不合适的。不赞成合理修正案个别用词的法案的反对者,在进行主要表决时,有机会对法案投反对票;同样地,没有程序会妨碍议员对合理修正案投赞成票,在对法案进行主要表决时支持法案。
针对一项法案的二读或者三读,既提出了“六个月”的修正案,也提出了合理修正案,或者提出不止一个合理修正案,根据议事规则第32条之规定,由议长决定取舍。
二读委员会
提交至二读委员会的法案(Bills referred to a second reading committee)
根据议事规则第90条,一项公法法案,可以在公共事项开始时,由一名王室大臣提议将其交付一个二读委员会,以此代替法案在议院所需的二读辩论。上述动议至少应当公告10天,并且在和这项动议有关的法案交付印刷前,不能再提出任何动议。对该动议进行表决时,并不需修改和辩论即作出决定;但是如果有不少于20名议员起立表示反对,则议长必须宣布不予通过。
交付
二读之后,在修正案提出并进行辩论,并且每一条款和附表都被单独通过后,下院的所有公法法案都必须交委员会审议,议院特别免除者除外。常设委员会审议绝大多数法案但也可以选择特殊常设委员会、特别委员会和全院委员会。交付主要受议事规则第63条的约束,根据该条规定,除议院另有命令外,法案二读后自动交常设委员会审议。
法案的委员会程序
如前所述,正常情况下,法案是提交给全院委员会或常设委员会的。比较起来提交给后者的情形更多一些,或者它们被分割开来分别提交给两个委员会。法案较少提交给特定的常设委员会、特别委员会或两院联合委员会。
虽然,依据议事规则NO63(1),常设委员会今天已变成测定实体法案是否赢得多数同意的标准性机构,但其中法案所应遵循的程序主要源自全院委员会。
因此这一节的内容,在阐述常设委员会之外,同时涉及全院委员会公法法案的程序规则。这里的实例和评论来自各种类型委员会的实践,而且彼此在很大程度上相互关联。一旦这些委员会初步的调取证据程序完成后,各特定常设委员会中法案的程序是相同的。各种类型的委员会在任命、议员资格、主席及组织上的差异在下文中将有详细描述。
进入全院委员会的程序
每当议事日程宣布后,将依该议事日程,法案由下院分配给委员会,议长离席,无须对任何事项作出表决,除非当时存在一个要求表决的指示。
然后,法案便开始在下院的程序。方法和联系委员会的主席或他的助理在大长桌前就座,在主事官宣读完法案的简略标题后,委员会开始对法案进行审议。
条文的分割
委员会有权将一个条文分割成两个条文,或者决定一条文的前一部分或附有附则的条文的前一部分应作为一个完整的独立条文来审议。分割条文的动议在该条文被确定为法案的一部分之前提出。
条文的调换
一个条文[或分条(款)]或一组条文[或分条(subsections)]可以从法案的现有位置移至动议中指明的另一处。
条文审议的迟延
如果没有修正案被通过或否定,对于法案或已经确定的部分,也没有人再提出什么问题,这时,对该条文的审议可能会依某动议而推迟。然而,如果一个修正案已被提出或撤回,该条文的审议也可能推迟。对法案的部分的审议或对由某议员集团提出的一组连续条文的审议也可能被推迟。至于序言的审议的推迟,见页533。
推迟审议法案中的有效条文,即在审议其附属条文之后,再对其进行审议的建议,以及推迟对一条文的部分地行审议的建议,是不符合规定的,这是一个审议动议的顺序问题,因为如果在程序开始便对其进行审议,本来就能获得相同的效果。
在推迟对某条款进行审议的问题上,辩论只能局限于推迟问题,不可以扩展到法案或条款本身的是非曲直问题。被推迟之条款,如果在动议中无相反规定,应该在法案中的其它条文的问题都解决之后,在提出任何新的条文之前予以审议。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它们也可在任何其他时间(如在整个条文或某新条文或其他条文或之后)进行讨论,而且它们还可能被进一步地推迟讨论。
委员会中修正案的通知
按照惯例,委员会修正法案时应该发出通知,虽然它并无此义务。每一个修正案都应尽最大可能发出通知,因为没有通知的修正案动议会给委员带来明显的困难和不便。如果修正案的通知仅在前一天发出,那么,在通知的文件上应标上一个星号,主席一般不挑选这类修正案。越临近通知期限修正案越不易被选中。
在法案二读之前,委员会一般不会收到法案修正案的通知,然而,当一个法案极为紧急,要求立即通过时,下院授权可在二读之前通过修正案。
法案的合并
有时,根据某指示,会合并两个法案,对两法案序言的讨论分别推迟,而其条款也分别依次推后进行。
法案分割
如果委员会接到要求将一个法案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法案的指示,则那些可构成独立法案的条款要么被推迟讨论,要么根据其所应归属的法案的位置来进行讨论。审议法案时,序言(如果必要)、说明法案制定经过的文字及标题等将附随之后,对各该独立法案的报告亦将分别进行。
法案的重新审议
一项法案只要国会要求就可以被发回到全院委员会、一个常设委员会或者一个特别委员会重新审议。抱此目的,一项动议在这项法案已经向全院委员会汇报之后,可能会被立刻提出。当一项法案的审义作为当日的一项规定而被确定下来时,这个规定一经诵读就会产生一项动议。一项动议也可能会在审议阶段完成之后立刻被提出,但绝不会发生在审议过程之中。假使一项法案在三读中被确定下来,当日的规定便不再有效,由此而来的动议也不复存在。即便存在,也只能被视为一项应对该法案正在进行三读而带来的问题提出的修正案的形式出现。
一项申请重新审议法案的动议案可以是就整个法案提出的,这时就需要适用议事规则第74条。如果一项动议仅仅是就某些条款或修正法案而提出的。关于这项动议的讨论就严格限制在这些条款或者专门法案提出的重新审议的议案的范围之内。任一议员都可以提出请求全部或部分重新审议某一法案的议案。但是优先权首先属于那些对本法案负责的议员提出的任意一项动议,同时对于那些经议长选定的只就部分法案提请重新审议的动议来说,只有通过对主管议员的动议提出修正议案的方式才能提出。
这种选定修正议案的权力由议长来行使。因为各委员会的主席们认为他们自己有责任去选择所有关于议会已经重新审议过的法案的修正议案。因此,议长有时会选择一些申请重新审议的动议,只要这些动议是用一种特殊的形式提出,或者有时议长会完全拒绝接受这些动议。
三读
当全体议会的某一委员会汇报一项不附带修正议案的法案,或者当一项经修正后重新形成的法案获得审议通过,主管的议员就可以提议开始对该项法案的三读程序或者指定三读的具体日期,三读是目前经常遵循的程序。可以看作是通常的程序,除非这项法案是属于非常重要的法案之一,或者在审议过程中受到扩展性修正。在这种情况下,在三读程序之前有一个间断就会被认为是很有意义的。在第三次诵读法令而予以审议时,法案对于王室的利益和特权有重大影响的法案,若尚未获得女王同意前,女王的签署就具有重要意义。
常设委员会 代替三读辩论的讨论
议事规则97条(7)规定一项苏格兰法案,如果在国会正式三读之前已经经过苏格兰常设委员会就其原则进行的审议,就可以视为该法案已经经过同样的委员会对其原则给予深入的审议,在其后紧跟随着对该法案的审议阶段。政府的官员或者主管该法案的议员(在国会的许可下)可以就此影响提出动议,而且与此动议有关的问题在任何时间里都会被解决和被决定。委员会讨论的时间限定在一个半小时(除非政府有动议要求延长),而且当正在进行三读的议事规则再一次在国会诵读,这个问题就算解决了。议事规则113条(5)对审查仅由北爱尔兰大委员会提出的仅仅涉及北爱尔兰的法案作了同样的规定。
三读程序中的辩论
一项法案的三读程序与二读程序类似。且应移至三读程序讨论的修正案亦遵循相同的程式。第62号议事规则的条款与对这些修正案的议题有关,它平等地适用于二读及三读程序。然而,三读程序中的辩论较其前一阶段更为严格,仅限于针对法案的内容,尽管有时对财政法案的三读辩论较此更宽泛;且提起不在法案条款之内的事项的合理的修正案是不允许的。三读辩论的失败(或者由于议院对三读程序中的问题的合理的修正案达成一致)导致法案程序的结束。
三读程序中的修正案
按照第77条议事规则,只能对一项三读中的法案提口头修正案。如果要提重要修正案,那么该法案的三读程序应当解散,法案也应被重新提交以便在委员会中提出修正案。在这种情况下(尽管很少)被重提交后经修正的法案,已直接进入三读程序。
法案通过
下议院中已不再提“本法案确已通过”的议题,依惯例,一项法案经过三读时就已通过。然而,其形式保留于选举事项、会议记录及日程安排日志中。在该日志中记载该法案业已经过三读并通过,以及从上议院移送的法案是否经过修正。偶尔,经议院斟酌,还会在作一项法案业经三读并且全票通过的记录。
法案不得以修正案以外的方式被修改
在这各阶段和会议进程当中,法案一直由公法案办公室掌管。除此之外,未经议院或委员会明示授权以修正案(由主席定期提出),并同主事官或者议事委员会中的公众立法局的职员记录,不得对法案作任何形式的修改。亦不可以对法官的框架作任何修改。
若由于对条款的重新编号,或对技术上不属法案组成部分的此题日期、旁注、标题的改动,及某些不重要的印刷校正要对法案作更正的,由公法案办公室在任一阶段法案重印之前完成,基于“主体工程”进度表而作的修正。
特点是:以议会内阁制为核心;责任内阁制为在下院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领袖首相负责组成,责任内阁制对议会和首相负责;首相是国家政治生活的最高决策者和领导者;内阁控制下院等。
作用:内阁掌握实权,国王统而不治,虽是国家元首,但只是象征,没有实权只在对外交往代表英国,成为民族团结的纽带和国家统一的象征,起到维系英联邦的作用。
国会为两院制,英国议会由上院 (HOUSE OF LORDS)(贵族院)、下院(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和国王共同组成,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英国议会创建于13世纪,迄今已有700多年的历史,被称为“议会之母”。
扩展资料:
组织职能
上院职权
上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法案;在立法程序中可以拖延法案生效;审判d劾案;行使国家最高司法权。上院是英国本土各级法院的最高上诉法院,有权审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刑事案件。
1870年自由党执政时,以上院不是司法人才为由,打算取消上院的司法权,后来双方妥协,保留了上院的司法权,而以加封法律贵族的方法来弥补缺乏法律知识的缺陷。
下院职权
平民院的职权主要是立法、财政和监督政府这三种权力。
立法权是指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之权。下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提出重要法案;先行讨论、通过法案;提出质询;财政法案只能由下院提出和通过。国王被看成是“一切权力的源泉”、“国家的化身”。
在政治生活中处于“临朝而不理政”、“统而不治”的地位,具有国家的象征意义。在立法职权方面,国王批准并颁布法律;制定文官管理法规;颁布枢密院令和特许状;召集、中止议会会议;解散议会;任免重要官员。 英国议会的立法程序可分为三个阶段:1提案;2讨论决议;3送请国家元首批准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英国议会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4月20日至23日将在北京举行,会议将审议9部法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其中《证券法》将迎来“三读”,该修订草案也牵动着许多投资者的心(相关报道)。
图据@新浪 财经
市场人士期待,《证券法》能在加大对违法违规惩处力度等方面有所强化或突破,笔者也提出一些期待。
一是明确实施注册制。 目前《证券法》规定的是核准制,要让科创板的注册制改革平稳实施,急需法律方面的支撑。法律应有前瞻性,建议《证券法》明确股票公开发行统一实行注册制。
当然,目前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还是核准制,可以规定新《证券法》在明年或之后的某个时间点正式实施,在此之前的过渡期,科创板先实行注册制改革试点、主板等仍然延用核准制,两种制度并行。
实施注册制,主要是为了处理好政府、市场、企业和投资者的关系。《证券法》修改,应以注册制为改革主线和突破口,重新系统理清企业、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所、监管部门在其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这些需要全部重构。注册制并非洪水猛兽、并非敞开发行,资本市场有起码门槛,但各个板块的上市门槛可适当调整,主板等准入门槛对企业应更为友好。
二是完善退市制度。 实施注册制必须有与之相般配的退市制度。目前《证券法》几条原则性的退市规定,上市公司很容易规避,导致上市公司退市难。建议《证券法》增设公司治理方面的退市规定,对于双头董事会等治理极为混乱的上市公司,直接清除出场;同时赋权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退市有主观酌定权,防止上市公司参照规则、照葫芦画瓢来规避退市红线。
三是进一步搭建好多层次资本市场框架。 目前《证券法》仅规定了证券交易所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建议将新三板明确纳入“其他证券交易场所”。
新三板作为承上启下的重要市场,目前基本接近注册制,笔者认为目前企业进入新三板门槛过低、而投资者进入的门槛又过高,导致新三板的流动性困境。目前新三板企业主要准入门槛是“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而特殊企业还无需遵守这个门槛,如此低的门槛导致新三板良莠不齐,建议适当提高新三板的挂牌门槛,提升新三板招牌的含金量和制度溢价。
目前各地的股权交易市场(四板市场)更未纳入《证券法》,四板市场作为资本市场基石,在服务地方中小企业融资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是投资者投资身边企业的重要渠道。建议《证券法》应给四板市场留下重要位置,对其融资制度、交易制度、信披制度、监管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
四是强化对市场 *** 纵的打击力度。 市场 *** 纵是A股市场的总病根,目前《证券法》规定的市场 *** 纵手段,或许难以涵括当前市场主流 *** 纵手段,要根据当前涨停板 *** 纵、信息型 *** 纵等新特点,同时针对未来电脑程序交易等可能出现的 *** 纵手段,提出有针对性的规范和打击条款。
五是强化投资者保护。
首先要完善股东表决机制。现行一股一票的资本多数决原则,只是股东形式平等,而要推动股东的实质平等,股东不论大小,都作为平等的经济行为主体。建议A股可规定,不管股东持股比例多少,所有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表决权不超过所有表决权的30%,同时建立分段表决权制度;另外还要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最低表决权比例。
其次要完善投资者诉讼机制。要 探索 和完善“示范诉讼+委托调解”机制。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 *** 纵市场等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受诉法院可选取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判决,证监机构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纠纷时,要增强示范诉讼后适用调解方式的强制性,对不愿参与调解的违法违规主体,可通过采取差异化监管举措、从严资质审批、顶格行政处罚、列入失信黑名单等措施,来予以震慑和引导。
其三要追责首恶。此前一些虚假陈述案例中,绝大多数都是由上市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很少追究董监高责任。上市公司只是一个名词,违法违规行为之所以发生,最主要的责任人应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这些人员才是“首恶”,建议应重新理顺上市公司、董监高等主体在民事赔偿中的责任顺序,董事长显然是直接责任人、应首先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秘书或财务总监则应承担第一补充赔偿义务,上市公司承担最后补充赔偿义务。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编辑 张超
美国立案变成法律的过程如下:
无论是美国国会立法还是州议会立法,都要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法案的提出、听证、审议、辩论、表决、签署、公布等。
立法提案权为议员独有。议员既可以单独提出,也可以联合署名提出,政府不能直接提出立法草案,但可以通过影响议员,由议员提出,交国会常设委员会、特设委员会或者临时委员会办理。政府虽然不能直接向国会提出立法案,但政府建议是议案的重要来源,通常由委员会或者小组委员会主席(如该院多数党与总统同属一个政党)或他们的少数党首席成员(如该院多数党与总统不属同一政党)提出。
议员提出议案的数量之多,堪称世界之最。20世纪60年代,平均每届国会收到议案25000件,近年有所下降,届均1万件左右。但议案能够最后获参、众两院通过成为法律的很少,仅占议案总数的5%左右。
立法听证不是必经程序,但已成为立法的基本程序。立法听证主要是为公众提供论坛,不同背景的证人,包括委员会委员、政府官员、利益群体、学术团体和与议案有关的其他公民,都可以为立法提供事实,发表意见。
美国国会由两院组成、利益群体,再在大会表决前进行第三次“宣读”,总统在10个工作日内既不签署。美国众议院的众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
众议院又称为下院,都可以为立法提供事实、主题,此次为“三读”,政府不能直接提出立法草案,一院审议通过的议案须交另一院审议,但要在提出2天后方能付表决。
将法案退回国会并附上简短声明,法案将不能成为法律,法案才能“起死回生”、众两院关于辩论的规则有很大不同,陈述否决原因,媒体可以现场直播听证会情况。如果另一院对送来的议案不提出任何修正案,故每隔两年改选约三分之一的席位,从而为法案的通过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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