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安徽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1张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行政法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以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原则。第五条 决策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和调整重大行政决策,对属于本机关的决策事项不得推诿或者久拖不决。

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承担决策有关工作的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决策程序,不得失职渎职、弄虚作假。

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不得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执行中发现的问题。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的监督。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应当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员的重要内容。第二章 决策启动第八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决策机关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决策机关***员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

(二)决策机关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单位研究论证。第九条 决策机关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按照部门职责权限确定决策承办单位。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和参与的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相关职能发生转变的,由承继该职能的单位作为决策承办单位。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拟订决策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梳理与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个以上方案。

决策承办单位在拟订决策草案过程中,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进行决策事项的课题研究。第十一条 决策事项涉及决策机关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或者与其关系紧密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决策机关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

一、 行政决策的基本原则

1信息准全原则;

2预测原则。问题和结果都有预测,“不预不立”;

3系统分析原则。每项决策应互为系统,而不是互相排斥;

4对比择优原则(满意原则)。最好方案不存在,往往选择满意决策要求的方案;

5程序适应原则;

6切实可行原则。最理想,未必可行,执行起来应没有大的阻碍,行政决策不能违背法律;

7大胆创新原则;

8动态调整原则;

9民主参与原则;

10依法决策原则。

二、 行政决策的基本程序

1调查研究,界定问题

找出问题,界定问题的范围、程度和差距。

2科学预测,确定目标

行政目标有几个来源:(1)人大制定的法律;(2)上级机关下达的目标;(3)党的政策规定的目标;(4)行政机关自身确定的目标。

确定目标,应注意:有针对性,能够解决问题;决策目标明确;必须合法,合乎公众利益;有系统性;有可行性。

3科学设计,拟定方案

拟定方案的依据是决策目标和决策标准,它分两步:第一步是粗拟阶段,即轮廓设计阶段,这个阶段让设计者大胆假设,大胆创新,不受约束,尽量把有价值的想法和方案想出来;第二阶段是精心设计阶段,根据决策目标和决策标准,根据领导意图以及所拥有的资源情况,对几个重点方案进行精心设计。精心设计要求:必须细致周密,考虑到决策目标最佳实现途径,考虑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几个方案必须具有排他性,不能互相交叉,不能重复。设计出积极方案和应变方案。

4综合评价,选择方案

决策方案的评估和选择,一般由行政领导者来进行。这个阶段就是进行决策。

评估方案必须要看哪个方案能够很好地实现决策目标,能够达到决策标准,根据经济、技术和人力资源情况可满足问题解决的条件,更具可能性,同时,要审查方案的法律依据,是否合法,是否可行,决策是行政领导者的责任,他们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方案,也可以将几个方案综合起来。

5实施检验,调整完善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责任,保证重大行政决策质量,减少重大行政决策失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但是,突发性或者应急性的重大行政决策除外。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政府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或者重要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五)重大政府投资项目;

(六)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集体企业重组改制中的重大措施;

(七)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

(八)制定重大活动方案;

(九)其他关系基础性、全局性、战略性、长期性,需要由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实行下列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

(二)民主决策原则。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行政机关决定相结合,准确研判社会稳定风险和可控程度,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不稳定因素,充分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科学决策原则。尊重客观规律,立足本地实际,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社会稳定风险,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做到决策目标的科学性、明确性、务实性和完整性。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除外。第二章 方案准备第七条 政府拟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确定决策承办机构具体负责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第八条 决策承办机构在前期工作中,应当征求政府法制、政策研究、维护稳定等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依法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资质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决策承办机构应当深入开展调研工作,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和建议,形成决策调研报告。第九条 决策承办机构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提供决策备选方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经协商仍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应当根据公众、专家或者部门的不同主张拟订两个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决策承办机构拟订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所采集的信息失真或者过时;

(二)遗漏必要的信息;

(三)隐瞒、歪曲真实情况;

(四)泄露需要保密的信息。第十条 决策承办机构应当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充分论证;涉及资源配置的决策,应当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其结果可以量化的应当量化。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机构应当组织专家评审组或者法定评审机构对决策备选方案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组应当由3名以上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的专家组成。参评专家享有知情权、表达意见权、取得服务报酬权等其他权利;参评专家应当遵守工作规则,作出严谨的评审结论,并对评审意见负责。第十二条 对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利益、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第十三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决策承办机构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采用座谈会、协商会、开放式听取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参与的范围、代表的选择应当保障受影响公众的意见能够获得公平的表达。

决策承办机构应当将公众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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