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结案。
一、 立案
(一)基本要求: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二)立案范围: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调查对象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违反国家统计规则、政令的;违反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其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立案的。
对在统计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并已调查清楚的统计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应当补充立案。
(三)立案的必要条件: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行为人;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依法应当追究法律责任;属于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按照前款规定的条件,对拟立案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后,填写《立案审批表》,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立案。
二、 调查
(一)对执法人数的要求。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一般案件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案件应当按规定组成执法检查组。
(二)对取证的要求。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合法、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收集证据过程中,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并整理制作《证据登记表》。
案件证据应当与本案件有关联,包括书证、物证、电子数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以及其他可证明违法事实的材料。
(三)调查报告。调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形成调查报告,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
检查报告内容包括:立案依据、检查情况、违法事实、法律依据、违法性质、法律责任、酌定情形、处理意见等。
三、 处理
(一)处理方式。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证据不足,或者统计违法事实情节轻微,依法不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即行销案;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处理;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应当给予处分的,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处理;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和惩戒;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事先告知程序。统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向处罚对象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处罚对象对处罚决定进行陈述、申辩,提出不同意见时,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认真听取。处罚对象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复核,复核成立的,予以采纳。
(三)听证程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3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体工商户作出2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处罚对象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处罚对象要求听证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处罚对象应当在收到《统计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3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提出听证要求,作出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处罚对象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听证由统计机构指定的非本案执法检查人员主持,处罚对象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举行听证时,执法检查人员提出处罚对象违法的事实、证据和处罚建议,处罚对象进行申辩和质证。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处罚对象核实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四)《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要求
处罚对象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统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的统计机构的印章。
(五)期限与送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在《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7日内送达处罚对象。处罚对象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盖章,并注明签收日期。处罚对象拒绝接收的,应当在其他人员见证下,由送达人员、见证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注明理由,将《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留置;处罚对象不能接收的,应当在其他人员见证下,由送达人员、见证人员在送达回执上签字并注明理由。
邮寄送达的,应当通过中国邮政挂号寄送。
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行为,应当在立案后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六)公示。对具有严重统计造假弄虚作假情形的,应当依法认定为统计上严重失信,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示和惩戒。
(七)简易程序。统计违法事实清楚并有法定依据,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予以警告或者警告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可以适用简易处罚程序,当场作出统计行政处罚决定。
四、 结案
(一)结案条件。统计违法行为处理决定执行后,应当及时结案。
(二)结案程序。结案应当撰写结案报告,报送所属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人同意,予以结案。
(三)移送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应当给予处分处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分处理建议,并将案件材料和处分处理建议移送具有管辖权的任免机关或者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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