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经现场期查,属于交通事故的,经事故处理负责人同意立案。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式立案后,其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对该事故进行检验鉴定,事故认定,然后再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而涉及到交通肇事罪的,在事故认定后向公安机关移送报人民检察院提起报捕和起诉,并告知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在接到当事各方的书面申请后,进行损害赔偿调解,对未接到申请或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终结书,告知当事各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时候,交警队会根据现场情况和证人作证情况、当事人陈述等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责任的大小。在事故认定书做出后,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要求交警队对其损失进行调解,交警队应当对该事故予以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也可以随时终止调解,受损害方可以将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等作为相关的证据到法院对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案的,须做好报案记录。属于重大、特大事故的,应当立即向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报告。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主管部门,并通知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第十三条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 经现场勘查,属于交通事故的,填写《交通事故立案登记表》。 不属于交通事故的,由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书面通知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以上事故现场勘查,人数不得少于二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交通事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当事人的驾驶证时,应当开具暂扣凭证。因检验、鉴定的需要,暂扣交通故车辆、嫌疑车辆、车辆牌证和驾驶证的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日。暂扣的车辆一律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当事人的其他证件在查验登记后,应当当场发还。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 询(讯)问当事人、证人和有关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有责任的当事人无故不到的,可以依法传唤。
治安案件的处理属于 行政处罚 ,依据 行政处罚法 和 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案件的处理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治安调解,具体流程包括: (1)简单程序:对案情简单、因果关系清楚、行为人承认违法事实,处以 警告 或者50元以下罚款,或者罚款超过50元而对处罚人没有异议的现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可以适用当场处罚。 (2)普通程序: ① 立案 :受理治安案件要先立案。 ② 传唤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 强制传唤 。 ③讯问。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讯问应当作出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笔录上签名或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④取证。公安机关收集 证据 材料时,有关单位和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问 证人 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询问应当作出笔录。证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⑤裁决。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 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本人宣布。裁决书一式三份。一份交给被裁决人,一份交给被裁决人的所在单位,一份交给裁决人的常住地公安派出所。单位和常住地派出所应当协助执行裁决。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讯问查证的时间不行超过二十四小时。 (3)治安调解:对因民间引起的纠纷 打架斗殴 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3项、第2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人身保险(一)身故理赔需要提供的必备资料(如无特殊说明,所有资料均要求原件)1.理赔申请书。2.保险合同。3.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z件或户籍证明。4.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亲属关系证书等。5.若未指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请提供法定继承人公证文件。6.被保险人的身份z件、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丧葬证明。7.您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8.若因意外原因导致身故,请提供意外事故证明。(二)非身故理赔需要提供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如:核磁共振、CT、B超、X光、心电图、实验室检验报告、病理组织检查报告等。1.重症监护室的证明包括重症监护室收费证明、护理记录等。2.身份z件/户籍证明:若保险金申请人为未成年人的,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理赔金,申请时请提供监护关系证明、监护人的身份z件等资料。3.若因意外原因就诊,请提供意外事故证明:公安部门笔录、证明、报警回执、法医检验报告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调解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等;工伤事故鉴定报告、单位工伤事故报告等;其他:剪报、照片等。4.申请豁免保险费时需同时提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身份z件。5.重大疾病类理赔申请资料请同时参考条款的要求提供。6.在医院门诊进行诊治的,门诊资料包括:完整且真实的门诊、急诊病历记录;姓名、日期等内容完整无误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正式收据;门诊急诊检查检验报告单;发票所对应的处方或费用明细单。7.您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二、机动车辆保险您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合同约定对于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根据标的的损失和损伤程度按照保险责任计算审核后给付的金额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交强险保险单;(二)索赔申请书;(三)被保险人和受害人有效身份z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五)如果您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六)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七)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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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程序:
1、当发现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或事故后,现场监理人员应及时上报总监。
2、施工单位接到质量通知单后,在项目总监的组织与参与下,尽快进行质量事故的调查,写出调查报告。
3、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事故原因分析,正确判断事故原因。
4、在事故原因分析的基础上,集中研究,由承包单位制订事故处理方案,并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5、确定处理方案后,由项目总监指令承包单位按既定的处理方案实施对质量缺陷的处理。
6、在质量缺陷处理完毕后,项目总监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处理的结果进行严格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写出“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提交业主或建设单位,并视情况而定是否上报有关主管部门。
某项目工程监理程序提要:总监办初验认为承包人具备交工条件后,再向总监办提交"××合同段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应附上施工总结、监理总结
某项目工程监理程序
一、施工质量监理的基本程序
(一)审批开工报告
在各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之前,总监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告并进行审批。工程开工报告应提出工程实施计划和施工方案;依据技术规范列明本项工程的质量控制指标质检体系、检验频率和方法;说明材料、设备、劳动力及现场管理人员等项的准备情况;提供放样测量、标准试验、施工图等主要的基础资料;安全预案体系;环保体系等,并提供施工、安全、环保技术交底资料。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开工申请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检查承包人的施工准备情况,审查其是否具备开工条件。如果具备,则批复开工申请并签发开工令。承包人接到开工令后即可开工。
(二)填报《工序质量检验通知单》
总监(副总监)应要求承包人的自检人员按照专业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工艺流程和提出的工序检查程序,在每道工序完工后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填写工序自检报告及检验通知单,申报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认可。
(三)签发《工序质量验收单》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序质量检验通知单》并检查该工序的质量自检资料后,对每道已完工序进行检查验收,检验合格后,签发质量验收单,承包人则可以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对不合格的工序监理工程师应指示承包人进行缺陷修补或返工。前道工序未经检查认可,后道工序不得进行。
(四)填报《中间交工报告》
当工程的单位、分部或分项工程全部完工后,承包人的自检人员应再进行一次系统的自检,汇总各道工序的检查记录及测量和抽检试验的结果,填写中间交工报告,提出中间交工申请,报请监理工程师进行中间交工验收。自检资料不全的交工报告,监理工程师应拒绝验收。
(五)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中间交工申请并检查该工程中每道工序的质量验收单后,应对该工程进行一次系统的检查验收,必要时应作测量或抽样试验。检查合格后并按合同规定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后,总监(副总监)签发《中间交工证书》。未经中间交工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下项工程项目的施工。
(六)中间计量
对填发了《中间交工证书》的工程,方可进行计量并由总监(副总监)签发《中间计量表》。完工项目的竣工资料不全或整理工作未完,可暂不计量支付。
二、质量事故的处理程序
当某项工程在施工期间(包括缺陷责任期间)出现了技术规范所不容许的断层、裂缝、倾斜、倒塌、沉降、强度不足等情况时,应视为质量事故。质量事故按如下程序处理:
1、事故发生后,监理工程师应立即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工程暂时停工指令,要求停止质量事故部位和与其有关联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做好相应记录。暂停该项工程施工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同时填写《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总监办;
2、当发生不属于项目监理机构处理的一般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事故时,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尽快提出质量事故的报告并按规定速报有关部门。
3、总监办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随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检查,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指示;或积极配合质量事故调查组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客观地提供相应证据。
4、总监办接到质量事故调查组提出的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意见后,审核签认有关单位提出的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
5、若事故原因迟迟不能查明,总监办认为事故(缺陷)隐患未消除,则不发复工令,可根据合同条款规定再次发出暂时停工指令,直到查明事故原因并确定处理方案后方可按批准的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对事故进行处理。
6、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实施质量事故处理方案或对加固、返工、重建的工程进行监理,并进行检查验收。经检验合格后,监理工程师才发复工指令。
三、施工进度控制程序
1、审核承包人按合同要求编制的所有工程进度计划(包括总计划、年度计划、季计划、月计划及关键工程项目的施工计划);
2、确定工程开工时间(总体开工、单位及分项工程开工)和竣工时间;
3、检查落实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如经批准的计划承包人未能实现,应督促承包人修改调整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合同工期;
4、处理工期索赔及确定最终竣工时间;
5、处置工期延误;
6、定期向总监办和业主报告工程进度情况;
四、工程计量程序
1、承包人提出计量支付申请或监理工程师发出计量支付通知;
2、承包人准备与计量项目相应的质量检测资料及证明文件:
①《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监理表2(第一次计量支付时须附上)。
②质量检验资料-----各种检验报告单、路基压实度汇总评定表、砂浆(砼)强度汇总评定表。
③《工程变更令》(如果有)。
④《工程质量缺陷处理通知及执行情况表》(如果有)。
3、总监办计量支付工程师审查以上文件资料,发现质量问题或资料不全,应以书面形式说明并退还承包人,可以暂不计量,或计量后暂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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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的处理程序:1、出现交通事故后首先要做的是及时报案。出了交通事故除了向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外还来要及时向保险源公司报案;2、一方面让保险公司知道投保人出了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也可以向保险公司咨询如何处理、保护现场保险公司会教车友如何向对方索要事故证明等;3、汽车出事故理赔工作的基本流程包括有:报案、查勘定损、签收审核索赔单证、理算复核、审批、赔付结案等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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