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为《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简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活动。第三条 评标专家库由省级(含,下同)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依照《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自主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接受公众监督。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其所建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但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第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必须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第六条 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有利于打破地区封锁,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跨部门、跨地区的综合评标专家库。第七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四)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第九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应当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第十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评审过程及结果应做成书面记录,并存档备查。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可以对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第十一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第十二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省级人民政府、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五)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
(二)擅离职守;
(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
(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的政府部门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机构相应的招标代理资格:(一)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或对评标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三)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的。
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行为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评标专家评标技巧如下:
1、通读标书至少2遍,理解标书需求,结合企业纸质和产品能力做到心中有数,每个评分项能拿多少分,特别是客观分能拿多少分,必要的证明那些有,那些没有,没有的能否PS,尽快找相关人员落实,不要等到最后和标书再提意见,那会变成借口。
文档结构构思阶段,文档目录应该怎么规划?一般情况,在必选文件对于技术分册的目录是由描述的,目录名称,针对目录应该包含那些内容都是由描述。目录起画龙点睛之效果。
2、索引表,一般的招标书会都会包含索引表,索引表的编写粗放和精细程度,需要站在体现己方拿分优势和评委看文档爽(取悦评委)视角去布局。针对客观的评分项按每个评分点进行展示。主观的评分点按评分项进行展示。页码按实际情况编写就好。
3、技术偏离表、技术偏离表等,按招标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无需画蛇添足。技术方案,理清楚是否点对点应答。
第一原则紧扣评分项,评分项有什么技术方案必须明显的展示出来,评分项没有的根据招标书的建议要求进行补充完善,如有总体编写建议有描述则作为参考依据,没有的话需要章节去理解抽取,适当增加体现企业优势的章节。
招标代理机构需要根据自己业务需要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建立专家库
但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对于资质要求是必须要有自有专家库的
至于程序,可以百度搜索下相关的软件
评标专家是指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对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或评审的具有一定水平的专业人员。由于其人员构成特殊,具有流动性,不同于其他固定群体,那么如何管理好评标专家呢?
方法/步骤1一、建立评标专家人才库。
2二、推行评标专家分类管理制度,应对技术类评标专家设置更高的门槛。建立专家考核体系。
3制定评标制度,严格评标程序,约束评标专家的行为。
4在评标过程中要公开,透明。在选择评标专家时,与投标单位有关联的人员一律回避。
5强化监督体系,对整个开标过程要实时监控,并留影像资料。
6强化评标专家的道德自律,建立评标专家的个人信用手册。确保评标的公开、公正、公平。
7建立奖惩条例,对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业绩考核不理想的专家进行惩戒,通报批评或取消专家资格。
以上就是关于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全部的内容,包括: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评标专家评标技巧、请问建筑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建立评标专家库的程序是怎样的谢谢等相关内容解答,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