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股权设计
股权设计就是公司组织的顶层设计。传统企业互联网转型,战略和商业模式解决做什么、怎么做,股权设计解决的是谁投资、谁来做、谁收益的问题。
只有股权设计,才能将创始人、合伙人、投资人、经理人的利益绑定在一起。
只有股权设计,才能将互联网组织变革中的合伙模式、创客模式、众筹模式落地。
只有股权设计,才能将股权价值作为唯一的战略坐标,建立竞争优势获得指数级增长。
有公司的历史就是有股权的历史,股权伴随每个企业生命周期的每个阶段。工业化时代企业成功在于善用经理人,互联网时代企业成功在于善用股权。
二、股权结构应该怎样去进行设计
因为大多数的风险投资交易都含有高风险,风险投资人通常一次只投少量的资金。这样的投资几乎永远不足以让任何公司实现盈利并达到自给自足的资金状况,但可以帮助风险投资者对所投公司的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然后再决定是否给该公司更多的资金。创业者也可以从中获益,因为成功的创业者可以在之后几轮的融资中要求较高的估值。因此,有风险投资支持的公司都在不断地筹集新资本。根据一位专业风险投资者介绍,一个创始人在早期很可能花50%的时间募集资金。用这种方式融资也意味着这些公司的股权结构会非常复杂,因为每一轮增资都可能有不同的条件和不同的估值。
因此,拥有一个能够记录公司股权结构并同时反映不同的资本股权结构(例如估值,反稀释条款)的表格是非常重要的。在VC行业里,这种表格通常被称为股权结构表。
一份股权结构表展示出一个公司所发行的各种证券和它们的所有权。通常来说一份股权结构表将包括股权持有者,股权类型,和投资者股权百分比。
股权结构表的第一列按照所持有股权的类型列出公司的投资者。请注意,在这个公司的资本结构内有三种不同类型的股票-天使优先股,A类优先股,以及普通股票/期权。普通股通常由创始人和员工持有,外部投资者持有优先股。年轻的公司往往需要多次融资。通常情况下,在每一轮融资之后都会有新的优先股发送,并按照时间的先后以“A”,“B”,“C”来区分。
“员工期权池”指的是公司管理层预留的普通股期权的总和。这些期权是用来激励员工的。然而,在任何一个时间,这些期权并不一定完全被发行或行权。此外,每个期权的行权价格决定了它在公司的有效份额-员工需要按照行权价格从公司购买属于他们的普通股(有了普通股才能在公司出售时获利)。在本例中,我们将保守地假设所有期权池里的期权都会被发行,都有较低的行权价格,而且都会被实际行权。
在每一轮融资过程中,会有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参与。同时也有投资者选择在多轮都参与。在第一列右侧的列显示不同投资者在每一轮融资后持有的股份。在各轮之间的那一列显示在还没有额外投资情况下而增加的股份,例如增加员工期权池,以及反稀释保护(详见下文)。
在股权表中,投资者持股是按照普通股等价物(CSE)来衡量。CSE就是优先股按照比例能转换为多少普通股。(我们将在下面详细讨论优先股转换的事宜)。一个公司的持股比例就是按照CSE来决定的。
例如,某公司ABC资本持有的天使轮优先股,可转换为普通股250,000股。这在该公司天使轮结束时占17%的持股比例。然而,在A轮融资后,ABC资本持股比例下降至12%,因为它们没有参加A轮投资。股权分配是公司稳定的基石一般而言,创业初期股权分配比较明确,结构比较单一,几个投资人人按照出资多少分得相应的股权。但是,随着企业的发展,必然有进有出,必然在分配上会产生种种利益冲突。同时,实际中,存在许多隐名股东、干股等特殊股权,这些不确定因素加剧了公司运作的风险当公司运作后,各种内部矛盾凸现,在矛盾中股东维护自身利益的依据就是股权比例和股东权利所以,实践中许多中小投资者忽视股权比例和股东权利的调整,最后在公司内部矛盾中陷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而这种局面也把公司推向风险损失的边缘因此,本人认为:合理的股权结构是公司稳定的基石。
一、股权结构不是简单的股权比例
许多投资者都知道,股权比例是取得公司管理权的主要因素如果把股权结构设计理解为简单的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下面的探讨就没有实际意义了
股权结构设计是以股东股权比例为基础,通过对股东权利,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与表决程序等进行一系列调整后的股东权利结构体系。
二、股权比例与公司管理公司决策
股权是一种基于投资而产生的所有权公司管理权来源于股权或基于股权的授权公司决策来源于股权,同时又影响公司管理的方向与规模
有些投资者仅仅是投资而不参与公司管理,有些投资者同时参与公司管理而股东只要有投资,就会产生一定的决策权利,差别在于决策参与程度和影响力所以,股东的意见能否形成影响公司管理运作的决策意见是非常重要的,而取得决策权的首要基础是股权比例取得决策权的股东就是法律上的控股股东
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的含义,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取得控股股东的简单方式
1、直接实际出资达百分之五十以上是最有效的方式
2、直接实际出资没有达到百分之五十,但股权比例最大,再通过吸收关联公司股东、密切朋友股东、近亲属股东等形式,以联盟形式在公司形成控股局势
以上两种方式,均是在同股同表决权基础上进行的简单设计
四、表决权设计变更的控股股东
股东之间没有厉害关系,实际出资也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能形成股东之间的联盟,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公司进行控股呢
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在公司成立之初时,在公司章程的起草方面下功夫通过公司章程,来扩大己方的表决权数,这样的设计就突破了同股同表决权的常例
要实现这个股权设计的目的,一般情况下是己方有一定的市场优势或技术优势或管理优势,通过这些优势弥补投资资金上的不足通过这些优势换取表决权
现实 *** 作中,很多技术型、市场型、管理型投资者忽略这点,而使自己在公司的后续运作中难以施展手脚,从而使应有的技术市场和管理优势未在公司运作中实现利益最大化
这种股权结构设计需要突破公司法的常规要求,在实际中需要做细致的 *** 作设计方可达到有效的后果
五、股东权利的弱化或强化
股东权利有自益权和共益权两方面,前者如盈余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优先认购等等,后者如表决权、股东大会召集权、质询权、提起派生诉讼权权
常规的股权设计遵循的是同等出资同等权利但遇有隐名股东,干股等情况下,如果不对股东权利进行弱化或强化,一旦显明股东、干股持有人依公司法诉求其完整股东权利时,损害的不仅仅是实际投资人的利益,同时也将公司推向危险的境地实际中,本律师也多有遇见如有些干股持有人要求解散公司并要求分配剩余资产,有些显明股东以公司侵犯其股东权利要求法院撤销工商部门做出的公司变更登记,有些显明股东要求分配公司红利,------等等
所以在实践中需要运用章程、股东合同等形式予以约束明确相关股东之间的权利取舍只有在公司成立之初做相应的股东权利设计,才可以有效的避免今后产生纠纷
股东权利的弱化或强化同样适用于公司吸收优秀的技术型、市场型、管理型人才进入公司通过给予一定的股东权利,留住优秀人才,这已经是国外一些公司常用的手法
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在设计股东权利的弱化或强化时,首先要做到符合法律的的要求;其次必须以合法的形式予以明确,可以采用章程,可以采用合同;同时要把握好各项股东权利的精确设计,该弱化的权利必须彻底弱化
六、股东会及董事会职权和表权事项的设计
公司法里只是慨略式的规定了股东会及董事会的职权及表决方式而每个公司的实际情况千差万别,公司在设计股权结构时,应该通盘考虑一些重大事项决策所归表决部门以及表决程序有些封闭式的公司就规定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要求全体股东2_x0003_的表决权通过以维护公司的人合性有些公司甚至对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进入公司决策层管理层的表决比例或时限
有限责任公司体现了资合性和人合性,在公司成立之初,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己的投资目的、投资额、投资所占公司比例,结合自己的各项优势对股权结构进行深入的分析考虑,这样不仅仅只为股东个人利益,也为公司今后稳健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创业者通常采用两种方式确定公司的股权结构:一是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二是在股东之间平均分配。前者容易触发股东贡献和持股比例不匹配的问题,后者则会削弱核心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力,影响公司的决策效率。
创业公司股权如何分配?
虽然不少创业者已经意识到股权分配的重要性,亦有意借鉴国外发达创业体制下的股权架构思路,无奈某些想法并不为工商登记机关所接受,且创业之初事务芜杂,创业者在有限的精力下,难免有为权宜计草率分股并希冀后续解决的做法,为公司未来发展埋下隐患, 这已被多个创业公司失败教训所验证,在此不赘述。
Z博士将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出发,对创业公司股权分配方案的设计和落地给出七大简明法律实 *** 建议。
1、股权分配的三大原则
创业如逆水行舟,只有同行者目的明确、方向一致、公平和激励并存才能成就长远、稳定的关系。股权分配就是这么一个落实到“人”的过程, 它的目的不仅要通过“丑话说在前头”来确立规则,还要明确公司基因和价值观、达成股东间的共识。
鉴于创业公司初期股东和管理层通常是重叠的,暂无须考虑股东与管理层之间的博弈,笔者认为确立股权分配时需要考虑三个因素,分别是:股东于资源层面的贡献、 股东于公司治理层面的把控以及公司未来的融资造血空间(有写融资计划书,股权分配方案的,找Z博士:zboshi007),当然上述三个因素仍有分解的空间,比如资源就可以按出资、投入时间细化,出资又可以按照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对公司的价值进一步细化。
2、选择实缴注册资本更好
虽然2014年3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采用认缴注册资本制,即除非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必经验资程序,由全体股东承诺认缴即可,认缴期限由股东自行约定,但是,这不意味着股东可以“只认不缴”,也不是说注册资本越高越好。
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股东仍要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为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若股东为了显示公司实力,不切实际的认缴高额注册资本,那么将面临多重法律风险,例如当债权人向公司索偿时,股东的清偿责任也随之加重,又如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将作为清算财产,另外也需要考虑税务风险。
笔者认为,创业公司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注册资本,选择实缴并进行验资,使得“公司”这种企业形式能够充分发挥它的风险隔离效果。
3、股权分配要落地于工商登记
出资是股权分配的必要依据,却非唯一依据,创业者最终核算的股权分配方案往往与出资比例不一致,有些创业者会采用阴阳协议的方式,一方面签署投资协议固定真实的股权比例,另一方面按照出资比例完成工商登记。
但是,上述方式的法律风险很大,一旦涉诉,不仅创业者的股东权益难以获得保护,亦会消耗大量的时间成本,导致公司错失成长良机。笔者认为在此情形下,可考虑 采股本溢价方式解决:首先,创业者之前签署投资协议,明确每位创业者的实际出资和股权比例;继而,由创业者按照确认的股权比例和换算后的出资额进行工商登 记,把股东超出登记出资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
4、以公司结构保障核心创始人的权益
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
① 在无特别约定时,股东会作出的一般决议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的特别决议如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需要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通过;
② 表决权与股权比例挂钩,“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下简称“但书”)结合实际情况,创业公司往往有多个创始人,加之股权众筹(有写融资计划书,股权分配方案的,找zboshi007)大行其道,核心创始人的持股有可能达不到绝对控股比例(即持股区间等于或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51%—67%)。此情形下欲保障核心创始人的控制权,就需要充分利用上述“但书”,将表决权与持股比例分开来,并以公司章程的形式予以落实。
5 期权池还是由核心创始人代持的好
对创业公司来说,预留期权池不是新鲜话题。财大气粗是创业公司的目标而非创业公司的现实,成长性才是创业公司的核心驱动,而期权就是创业公司所能激励员工的最重要工具。不少创业者没有重视期权池的问题,要么在期权制度尚未建立的前提下早早送出,反而引发了不少争议,要么造成了核心股东持股的不必要稀释。
Z博士认为,鉴于:① 期权本质上来源于现有股东所持股份,但若由各股东按比例分散持有,未来恐难以统一运作,易引发争议并影响实施效率;② 有限责任公司体制下期权激励方式相当灵活,采用何种定位和方案取决于公司的现实选择,应在公司配套的期权制度建立后具体实施;期权池确应早作安排,方法是 在拟议股权分配方案时,就从各股东处划分出来,由核心创始人一并代持,其他股东可通过协议明确代持权利的性质和处置限制。
6、用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回购条款
对创业公司来说,股东之间的志同道合尤为重要,因此股权分配需要从正向和反向两个维度进行考虑。即既要从正向保障创业者同船共济时的公平和激励问题,也要从反向考虑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创业者离职退出、离婚、继承等情形下公司股权的回收问题。
回购制度是平衡股东退出和公司利益的重要制度途径,但是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回购是有限制性规定的(尽管这种规定在实务中是有争议的),因此在设计回 购条款时,应注意几个问题,一是回购条款最好由公司指定的其他股东实施,且应注意回购定价的公平性;二是回购条款的适用范围能够涵盖公司股权分配的反向所需;三是应将回购条款和股权转让制度综合考虑、糅合设计。
7、创新运用公司法的各项制度
公司法的自治空间是相当宽广的,创业者要充分运用股东的章程自治权,建立适合自己的股权分配和动态调整方案。比如有些股东愿意“掏大钱、占小股”,那么对此类股东可以配合使用协议和章程方式将分红权、优先认购权、表决权脱钩,设计符合各股东需求和长处的股权结构;再如可以借鉴资本工具的思路,运用可转换优先股、清算优先权等思路做股权分配设计。
众筹按回报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回报众筹(也就是我们所说的产品众筹)、股权众筹、债券众筹、捐赠众筹四大类。
回报众筹:
即投资者投资该项目,项目发起人承诺项目成功后会向支持者发放产品或者服务,也就相当于我给你钱,你给我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属于有偿服务的一种。这种回报方式是根据参与金额的多少,给众筹参与者更加超额的实物,大多数以实物产品、签名海报、支持者名单等等为主。
股权众筹:
即公司出售股份来筹资,投资者通过购买该公司的股份来进行投资,从中获得一定比例的股权,可享受该公司的未来权益等等。通俗点可以理解为我给你钱你给我公司的股份。股权众筹的回报通常以股份、分红或者利润等等为主,而很多公司会通过大家的占股情况进行年底分红,给大家以回报。
债权众筹:
这种众筹模式跟股权众筹类似,投资者对项目或公司进行投资,获得其一定比例的债权,未来获取利息收益并收回本金,通俗点可以解释为我给你钱你之后还我本金和利息。债券众筹对投资者的回报是按照约定的比例给予的利息,届时投资者可以手收回本金还可以得到承诺的收益。
捐赠众筹:
这种众筹主要是发起者通过平台发起公益项目来进行资金或者实物筹资,投资者对项目进行无偿捐赠。捐赠众筹,或交公益众筹发挥了众筹的优势,让公益捐款变得更加有效更加便捷,也让捐款人更有信心自己的捐款会落到实处。
据悉,目前众筹模式以股权众筹、回报众筹为主,部分项目会使用捐赠众筹的形式。大多数众筹平台都是通过发布者发布项目并给予相对应捐助金额的固定回报。
众筹跟非法集资的区别是众筹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护;非法集资是违法的,受到法律的惩罚。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众筹是召集一批有共同兴趣和价值观的朋友一起投资创业,没有承诺固定的回报,享受股东权利也承担股东风险,众筹进行的资本的经营,一定程度上市扩张了资本市场,股权众筹利用互联网阳光、正能量的一面投向一个实体项目,不是进行资本的经营。
非法集资是干扰金融机构的秩序,非法集资采用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发行方式,通常都是以承诺一定期限还本付息为标准,且承诺的利息往往远高于银行的利息。
2014年12月18日:《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3 年6 月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2013 年3 月15 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2010 年5 月7 日:《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2008 年1 月21 日:《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监管事项补充规定》
:众筹即大众筹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
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是指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是透过网络上的平台连结起赞助者与提案者。群众募资被用来支持各种活动,包含灾害重建、民间集资、竞选活动、创业募资、艺术创作、自由软件、设计发明、科学研究以及公共专案等。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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