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没有提出参加诉讼请求的 法院有没有告知的义务 能不能给出案例 谢谢了 急等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没有提出参加诉讼请求的 法院有没有告知的义务 能不能给出案例 谢谢了 急等,第1张

hpv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一)

2005年8月

一、租赁合同的效力

1、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订立租赁合同的,这些租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出租人就同一租赁物同时与不同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均为有效,承租人均可以依据租赁合同向出租人主张合同权利。合同签订时间在前的承租人主张后租赁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租赁合同之一已实际履行,其他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主张履行合同的,因履行不能而不予支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向当事人予以释明,允许其变更诉讼请求,向出租人主张除合同实际履行之外的违约责任。

2、租赁合同未经登记,是否影响租赁合同效力

租赁合同登记与否,不影响租赁合同效力。但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就合同登记与效力之间的关系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虽然规定了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但该条款并没有不办理登记租赁合同即为无效的规定,故该条规定不能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但是,考虑到租赁合同具有承租人在租赁物出卖时享有的优先购买权以及买卖不破租赁等较强效力,如果租赁合同未经登记就具有这么强的效力,对于不知情的第三人会造成很大的损害,对交易安全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因此,从平衡交易各方利益的角度看,我们倾向于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

3、未经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未经合法批准建造的房屋,因其标的物具有违法性,该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如被行政部门确定为违章建筑的或所建造的房屋没有合法审批手续的等。

二、转租合同

4、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转租合同是否有效?

在没有其他无效原因存在的情况下,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房屋转租合同有效。

租赁合同属于确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合同,而不是以产生物权变动效果为目的的合同。出租人对租赁物是否享有所有权、处分权,不是租赁合同必须考虑的内容。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由承租人占有、使用,承租人支付相应的租金。承租人将依照合同取得的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给次承租人享有,并不构成对租赁物的处分。《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可见,对于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合同法给出租人设定的救济途径是可以解除原租赁合同,而非宣告转租合同无效。

5、承租人与次承租人就合同效力或合同解除产生争议的,是否需要追加出租人为合同当事人

一种观点认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的关系,与出租人与承租人的关系是两个法律关系,不应当在一个案件中审理;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追加出租人为第三人,或通知出租人对租赁合同是否解除作出意思表示,然后决定本案的审理。

我们认为,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纠纷与前一租赁合同是两个法律关系,如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追加出租人为第三人或通知出租人表达意见的话,势必造成讼累,不利于案件的审理。所以,不需要追加出租人为第三人或通知承租人。但是,承租人有证据证明出租人已通知解除租赁合同的,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作为一个事实予以考虑;或出租人已另案诉讼要求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的,应当等待另案的处理结果。

6、因原租赁合同解除而产生的纠纷,是否应追加次承租人为当事人对次承租人向承租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装修等添附损失的,是否要追加原出租人为案件的当事人

因原租赁合同解除而产生的纠纷,如果出租人未将次承租人作为被告的,考虑到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问题以及保护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原则上可以追加次承租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如果次承租人人数过多,且各方的利益也不同,则不宜追加次承租人为第三人,可根据情况需要,由当事人另行诉讼。

次承租人要求承租人解除合同并赔偿装修等添附损失的,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般无须追加出租人为案件的第三人。

7、因租赁合同解除而致次承租人不能继续使用租赁物的损失,应由谁承担违约责任

由于出租人并未直接与次承租人形成租赁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的要求,次承租人只能向转租人主张违约责任或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直接要求出租人承担责任。

8、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合同,如因转租人拖欠出租人租金,出租人要求解除,而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转租合同的,是两个租赁合同同时解除,还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与出租人建立租赁关系

一种观点认为,次承租人无过错且要求继续租赁,而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在做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建立租赁关系的调解工作无效的情况下,只能两个租赁合同同时解除。对两个合同解除的后果,原则上都应予以处理,但当行使释明权后,相关当事人不主张也不举证的,对后一个租赁合同解除的后果可不予处理。对解除两个租赁合同的后果处理,除明确由次承租人返还出租人租赁的房屋外,对违约责任及装潢损失的赔偿,则根据两个租赁合同中的约定处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对转租中,因承租人拖欠租金,次承租人无过错且要求继续租赁的,从保护次承租人的利益出发,可判明次承租人直接与出租人建立租赁关系。

我们认为,租赁合同因承租人未依约给付租金而致合同被解除的,则转租合同将因此而处于履行不能的状态。但原租赁合同与转租合同毕竟是两个合同,原出租人并非转租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强迫他继续履行转租合同。因此,除非出租人与次承租人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否则,次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不能支持。

9、原租赁合同解除而产生的纠纷,次承租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要求合同的承租人或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装潢损失的,是否属反诉是否应收诉讼费

次承租人作为案件的第三人,一般情况下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具有诉讼被告的地位,因此,无论其提出什么主张,都不能构成反诉。但出于解决纠纷的考虑,如果次承租人提出此类主张的,可以在其另行提起诉讼后,将该诉讼与原租赁合同解除纠纷合并审理。同时,另行诉讼属于新的诉讼,应当收取诉讼费。

10、租赁合同解除后(转租合同也将同时解除),次承租人因此负有退房义务。次承租人逾期返还房屋的房屋使用费如何计算

房屋使用费参照数额一般有租赁合同的租金、转租合同的租金、市场租金三个标准。我们认为,出租人就上述三个标准之一主张房屋使用费的,应当支持。

三、合同的履行

11、出租人出租的房屋有瑕疵的,承租人如何支付租金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房屋有瑕疵的,首先分清房屋瑕疵的责任。在房屋瑕疵是出租人责任的情况下,根据租赁房屋瑕疵情况和承租人实际使用的情况,可以部分减少相应的租金;如果导致租赁房屋完全不能使用的,可以不付租金。

12、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影响承租人对房屋使用、收益的,承租人是否有权利要求减少租金

合同责任是严格责任,只要是非承租人自己过错的原因影响承租人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均可以向出租人主张合同权利,出租人不得以系第三人侵权为由而免除自己的责任。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是另一法律关系。

13、承租人承租的房屋遭到第三人侵权,承租人是否可以直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

承租人基于承租权而对房屋具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当第三人的行为影响其承租权时,承租人基于占有人的地位,可以相应地请求排除妨碍、损害赔偿。但承租人所主张的权利范围仅限于因占有地位享有的权利,而不得主张属于所有权人的权利。不过,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的权利与承租人对房屋的权利有时是会有交叉的。因此,双方的权利如何行使、协调,一直是比较有争议的问题。

我们认为,双方的权利行使应当坚持如下原则:即就双方权利重合的部分,其中一方行使权利的,另外一方可以加入已经主张权利的当事人一方,但不能重复主张这部分权利。所有权人的权利与承租人权利不一致的地方,应当各自主张。如侵权行为人针对承租人的营业而实施侵权行为,承租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而所有权人则不能主张。同理,第三人所侵害的权利仅仅是所有权人的权利,而不影响承租人权利的行使的,承租人也不得主张。比如第三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而在出租人所有的房屋顶部堆放物品,但不影响楼下承租人对该房屋进行使用的,承租人就不能向第三人主张权利。

14、租赁合同解除时,租赁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残值如何处理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因此,租赁合同解除时,添附物可以取回的,由添附人取回,不能取回的,租赁双方对房屋添附的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自行决定添附的,承租人应当自行将添附物除去。如不能除去的,出租人一般不必补偿。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出租人给予补偿,对出租人而言,该补偿将构成强制得利的补偿。而依照不当得利的规则,强制得利是不应补偿的。二、经过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在合同解除后,由于该添附物不能取回,已经成为添附方的损失。对于这种损失,原则上按照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如虽系承租方违约,但所留装潢物对于出租方确有再利用价值的,可由出租方酌情给予补偿。

15、租赁合同当事人约定,租赁物上的添附物或其残值在合同终止时归出租人。现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致合同提前被解除的,添附物归属如何确定

如果双方约定合同终止时添附物归出租人的,则该约定属于关于添附物归属的附条件的约定。即以合同正常履行完毕,作为将添附物价值完全移转给出租人的条件。因此,根据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规则,如因出租人违约而致条件不能成就的,则承租人取回添附物;添附物不能取回的,承租人可以参照上条,要求出租人赔偿。如果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视为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应当确认添附物归出租人所有;同时,出租人也不必给予承租人赔偿。但是,所留装潢物对于出租方确有再利用价值的,参照上条规定处理。

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二)

四、优先购买权

16、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承租方是否有优先购买权

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方依照法律规定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不因登记与否而影响该项权利。但是,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其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得对抗第三人。这里所说的不能对抗第三人,是指一旦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除非能够证明第三人是恶意的,否则,未经登记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不得以优先购买权为由要求优先取得房屋所有权。

当然,优先购买权是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一项法定权利,由于出租人向第三人出卖房屋的行为导致承租人不能实现优先购买权的,应当视为出租人违约,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17、出租人就租赁房屋已经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承租人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其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是以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为目的的,因此,在其他人尚未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之前,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都可以得到支持。也就是说,如果出租人仅仅与第三人订立了合同,而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且承租人也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3个月内提出优先购买要求的,无论第三人是否为善意,也不管租赁合同是否登记,承租人都可以要求优先购买该房屋。在房屋已经过户登记为第三人所有时,则要根据第三人是否为善意而决定承租人是否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而租赁合同是否登记、第三人是否知晓租赁事实等则为判断第三人是否善意的重要考虑因素。

18、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主要在哪些情形下受到限制

主要有共有入优先购买、出租人基于特殊身份而出卖租赁物、租赁物以特定方式发生权属变化等等。如出租人将房屋赠与他人的,房屋被强制征收、征用的,房屋以招标形式出卖的,以及房屋被强制执行等。这主要是考虑到,在赋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同时,也要保障出租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牺牲出租人的权利来满足承租人的要求。因此,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不是没有任何条件和限制的,它不能损害出卖人的实体利益,而且也不是绝对地剥夺其他人的购买机会。因此,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能对抗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基于与第三人的亲属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以低于市价出卖房屋,而离开该人身关系,出租人则不愿出售房屋的,一般情况下承租人不能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仅租赁部分房屋,而出租人出售整体房屋的,承租人也不是当然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就上述情况而言,因共有人对房屋拥有的是所有权,即使是按份共有,对外而言,每个共有人也都是所有权人。因此,与承租人相比仍然更有优先性。而基于特殊人身关系建立的买卖关系,也与一般的买卖关系不同,它含有身份关系的考虑在内。即仅仅是基于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出租人才会给出较优惠的出卖条件。没有这些特殊的身份,出租人就不会给出这样的出卖条件,也就不存在承租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问题。就房屋的部分与整体而言,法律本身就是规定承租人对其承租的部分房屋有优先购买权,而对其他部分则没有优先购买权,故承租人的权利不能超出合同的范围。因此,如果将租赁部分单独出卖给承租人,对整体房屋其他部分出卖不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承租人对此部分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反之,则不能行使优先购买权。否则,就是对出租人实体权利构成损害。

19、房屋在租赁期间被拍卖,承租人是否可就该拍卖房屋行使优先购买权

拍卖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但其性质是买卖,不能剥夺承租人优先购买的权利,出租人或者拍卖行依然有义务通知承租人拍卖事宜。具体 *** 作可以参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其中第十六条规定:"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购买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购买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购买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20、对于承租人以行使优先购买权为由,诉讼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未提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如何处理

一种观点认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一般包含两个诉讼请求:一为请求出租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关系无效,二是请求与出租人建立"同等条件下"的买卖合同关系。这两个诉讼请求是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具体化。为避免讼累,切实维护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法院在保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判决中,可以在判决出租人与第三人买卖合同关系无效的同时,直接判决承租人与出租人买卖关系成立,出租人应依法交付房屋,承租人应(在同等条件、期限内)支付购房款。如不判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实际上可能无法实现。第二种观点认为,对保护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判决中,只要宣告买卖合同无效即可,无需再强行判决承租人与出租人优先购买房屋的关系成立及其他。出租人可再根据房市的情况重新确定房屋的价格,只要出租人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再主张其优先购买权。

我们认为,承租人在诉讼过程中仅主张确认买卖合同无效,而未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经法院释明后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理由是:优先购买权作为法律赋予承租人的一项权利,其目的在于保证承租人可以相对优先地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为此,法律允许承租人申请宣告恶意订立的买卖合同无效,以实现这个目的。也就是说申请宣告无效等都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而法律规定保护的是承租人实现优先购买的目的。在当事人不主张购买的情况下,就说明他没有实现这个目的的意思。因此,也就没有继续加以保护的必要。故承租人不主张优先购买权,而仅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应支持。

21、出租人将房屋出售于第三人,因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将该房屋出卖给承租人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价款、付款方式等如何确定

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作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买卖合同的内容。

通说认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在权利分类上属于形成权,即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承租人作出以同等条件购买系争房屋的意思表示时,该意思表示到达出租人一方时买卖合同即为成立。一般情况下,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权时,出租人已经与第三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所谓同等条件即应当理解为买卖合同的权利义务。

22、如何确定优先购买权的放弃

放弃的形式有两种,明示和默示。明示表现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作出出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后,或者承租人知道房屋出卖事实的,承租人明确表示不予购买;默示可以表现为出租人向承租人作出出卖房屋的意思表示后,或者承租人知道房屋出卖事实的,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没有买受系争房屋的意思表示,或表现为积极为出租人寻找买家,承租人另行寻找租赁房屋等。ygp93

属于哈电集团下的一个公司。单位效益还可以。

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位于东北边陲、美丽的三江平原松花江畔,素有东方第一城和中国魅力城市美誉的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佳木斯人杰地灵,拥有水路、陆路、航空多种交通优势,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了优越便捷的交通环境,从水路到俄罗斯最大的远东经贸城市哈巴罗夫斯克仅5个小时。

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是以佳木斯电机厂作为主发起人,吸纳六家社会法人股,按照现代企业制度于2000年6月23日设立的股份制企业,隶属于哈尔滨电站设备集团公司。

公司占地面积27万平方米,厂区按现代企业标准和“以人为本”的理念进行了规范建设。厂区道路干净整洁,绿化区绿柳成荫。明亮的喷泉,别致的雕塑,庄重的门楼,映衬着舒适的办公和工作环境,形成古朴与现代的结合,典雅与高贵的统一。

公司下设10个车间,16个职能部门。公司技术力量雄厚,现有员工2600余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290多人,具有中、高级职称者240多人,其中电机工程硕士11人,享受国家、省部级津贴 3人。公司每年选派优秀技术人员到国内著名大学培训和深造,并与国外著名的企业进行技术交流和合作,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佳木斯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防爆电机、起重及冶金电机、局部扇风机、屏蔽电机(电泵)的创始厂和主导厂。佳电股份公司作为我国特种电机的龙头企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和地方经济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公司生产的产品有185个系列,1488个品种,81558个规格,单机功率可覆盖012-----20000kW,年生产能力600万kW;产品主要用于石油、化工、煤炭、冶金、交通、水利、电力、核能、航天、粮食、军工等领域。产品远销40多个国家和地区,国内主要城市均设有产品服务中心和办事机构,为我国人造飞船、卫星、火箭发射、核电站、核反应堆、葛洲坝、三峡、南极长城站以及军事工业等高科技领域提供了可靠的驱动力。这其中包括与核工业部、天传所合作联合研发了为镇海石化和石家庄炼油厂配套的TAQW550千瓦18极电动机是国内第一批增安型无刷励磁同步电动机;为中国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柴油加氢项目生产了TAW 4000kW 20极增安型同步电动机; 为扬子石化生产了TAW3000kW 20极增安型同步电动机;为鞍钢集团生产了YAKSP710、3600kW 4极国内最大的高压增安型变频调速三相异步电动机;承接了内蒙古博源联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制甲醇项目中YAKS900、7100kW 4极国内最大的增安型三相异步电动机;为德州华鲁恒升化工有限公司氨冷冻机配套了YBKS710、3800kW 2极国内最大的空水冷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为河北新金钢铁公司2250高炉风机配套了YKS1000、10000kW 4极空水冷三相异步电动机;为宝钢生产了YPT710、1800kW 6极最大功率的低压变频调速三相异步电动机;为武钢生产了YZR500、600kW 8极最大功率的起重冶金用绕线转子电动机;2003年公司又成功开发研制了YB2系列高压隔爆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属国内首创并获得国家专利,目前是国内唯一一家全系列开发、并可大批量生产的企业。

公司现有主要生产设备1388台(套),其中金属切削设备313台(套),锻压设备105台(套),精大稀设备104台(套),检测设备100台(套),数控设备52台(套)。其中有德国引进的VPI真空压力浸漆设备、六工位高速冲槽机、20吨冲槽机;有丹麦引进的声振测试仪,德国技术的数控动平衡机等可靠性试验和检测设备;有瑞士引进的大型数控涨型机、数控绕线机、数控线圈包带机,有瑞士技术的高精度慢走丝线切割机,有行业领先的数控双面镗床、数控铣镗床、台湾产数控铣镗加工中心及立式加工中心、台湾产全机能数控卧车等具有代表性的专业设备;有电机涂装线、大型装配线、自动连续清洗线、计算机检测试验线等大型现代化喷涂、装配、试验系统。

公司于上世纪八十年代初率先采用计算机辅助管理,九十年代引进了电磁计算程序、二维、三维CAD及有限元分析软件,提高了设计人员的设计水平,缩短了产品开发周期;2002年公司开始实施信息化工程,建立起内部局域网,引进先进的产品数据管理软件PDM、辅助工艺软件CAPP、OA办公自动化软件及企业资源管理系统ERP软件。通过信息化工程的实施,进一步提高了公司技术工艺水平、企业管理水平和现代化办公水平,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

与公司毗邻的佳木斯防爆电机研究所,测试手段齐全、技术先进。是国家起重冶金电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安全生产佳木斯防爆电气检测检验中心;机械工业防爆电气设备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是中国船级社授权的船用电机产品及防爆电气设备试验验证机构;是全国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授权的防爆防爆电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是中标认证中心授权的节能产品认证检验实验室。为公司新产品的研制和开发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公司坚持“顾客满意、国际领先”的质量方针,严格管理、不断创新,是国内同行业第一个取得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认证的企业;2003年,通过CE欧盟产品安全认证,低压产品通过了CSA认证;2005年,YB、YBF系列高压电机获俄罗斯产品认证;Y、YB、YKK等系列产品获国家产品免检认证;3C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准化良好行为AAAA级企业;“飞球”牌电机获中国名牌产品荣誉称号;2006年,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RoHs认证证书,标志着我公司产品已达到国际环保型电机要求。近年来,公司产品获国家专利12项,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14项,为提高国内市场占有率,进入国际市场创造了必备条件。

目前,公司上下正以“为全球客户提供卓越驱动力”的经营理念和“以人为本,气顺人和,纪律严明,永争第一”的文化理念,全面实施领先战略,向着产权结构多元化、经济效益规模化、创新管理信息化、产品领先国际化的更高目标迈进。

主要 业 绩

1 1953年 试制成功我国第一批防爆电动机、MT型吊车用电动机

2 1953年 成功制造出KO系列矿用防爆电动机

3 1959年 5月《防爆电机》创刊,并发行全国

4 1959年 研制成功2JB新系列防爆电动机

5 1964年 试制成功22KW隔爆型屏蔽式三相异步电动机

6 1966年 试制成功BJO2系列隔爆型电动机,AJO2系列防爆安全型电动机

7 1967年 试制成功JZR,JZ系列起重冶金用三相异步电动机

8 1973年 试制成功我国第一台JB 360KW-2P中型高压防爆电动机

9 1975年 试制成功我国第一台JB 2000KW-2P中型高压防爆电动机

10 1977年 建造毛主席纪念堂用电动机发往北京

11 1978年 试制成功YBP系列隔爆型屏蔽式电动机

12 1979年 BJO2-H系列船用隔爆型电动机,JBT-H船用隔爆型风机试制成功

13 1980年 试制成功BC系列电动机、并出口罗马尼亚等国家。

14 1981年 新系列节能产品YB系列隔爆型电动机统一设计。

15 1984年 YB系列高低压隔爆型电动机试制成功。

16 1989年 试制成功YA125KW高压增安型电动机。

17 1990年 试制成功我国第一批TAQW增安型无刷励磁同步电动机。

同时研制成功增安型空间加垫器,增安型轴承测温装置。

18 1992年 研制成功Y-H高压船用电动机。

19 1993年 研制成功YBGB 380KW-2P高压立式菅道泵用电机。

20 “九五”规划以后,相继开发研制了YBX、YAX、YX系列高效节能电机动机,

试制成功了YZP、YBZP、YBZPE系列起重有用变频调速用三相异步电动机

YGP 系列辊道用变频调速电动机,YFB系列粉尘防爆电动机等。

就是正版授权标签上的产品密钥。

Windows 8是由微软(Microsoft)开发的,继Windows 7之后的新一代Windows *** 作系统,于北京时间2012年10月26日正式推出。

Windows 8的界面变化极大,如系统界面上,Windows 8采用Modern UI界面,各种程序以磁贴的样式呈现;

*** 作上,大幅改变以往的 *** 作逻辑,提供屏幕触控支持;硬件兼容上,Windows8支持来自Intel、AMD和ARM的芯片架构,可应用于台式机、笔记本、平板电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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