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 行政处罚 是为了规范测绘主管部门合理行驶权利,规范执法,维护测绘相对人和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那么 测绘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呢 根据我国的测绘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一般程序为 立案 并确定一名负责人,调查取证,撰写调查报告,然后由测绘主管部门审批,最后做出行政处罚。 第四章 一般程序 第十三条 测绘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测绘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除适用简易程序的外,必须首先立案。每一案件至少有两名承办人,并确定一名案件负责人。 第十四条 承办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对已经立案的测绘违法案件,应当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 调查案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政府法制部门颁发的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 调查案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询问当事人、 证人 和其他有关人员;查阅有关材料;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调取、收集书面 证据 材料;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必要时由有关人员协助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法律、 法规 许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询问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进行笔录,并由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签字。 查阅有关材料,对可以用作证据的部分,应当进行复制或摘抄。 向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调取、收集的书面证据材料,必须由提供人署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由鉴定人签名。 进行现场勘验、检查,应当将勘验、检查的情况写成笔录,并由被勘验、检查人或者见证人签名。 第十八条 调查终结,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写出调查报告。根据调查结果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实施行政处罚的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等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条 对于情节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由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案件负责人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案件负责人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把当事人的意见记录在案。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二十二条 案件经过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或者集体讨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应受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司法机关; (五)不属于本部门 管辖 的,移送到有 管辖权 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 测绘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测绘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格式规定》(见附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 第二十四条 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或者违法事实不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案件负责人制作书面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由做出决定的测绘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发。 对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制作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书,连同案件的有关材料一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无管辖权应当移送到其他有管辖权部门的案件,必须制作移送决定书,连同案件的有关材料一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案件处理完毕,应当将案件的所有材料整理归档。 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负责人时,对于与案件有关系的人,应该采取回避。调查取证必须保证两人以上,这也是为了证据的更加可靠性,防止存在徇私舞弊现象。当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进行陈述及申辩,对于理由充分,证据确凿的陈述,案件负责人应该采纳。
一般用VB60现在,先创建窗体,画六个文本框,再画一个按钮。在按钮鼠标单击事件中写入代码,获取前四个文本框的值,进行计算,得出两个结果:方位角,距离。将方位角装换成六十进制的度分秒格式,用连接符&"°"&"′"&"″",显示在最后两个文本框里面。
1、图根控制测量;内容是在测区布置和测量若干控制点,供碎部测量使用。方法是用全站仪进行导线测量,同时用三角高程的方法得到导线点高程,获取导线点的三维坐标。
2、碎部测量;内容是测绘地物和地貌,用全站仪采用极坐标法测量碎部点三维坐标。
3、地形图绘制;把碎部点三维坐标导入数字成图系统,构建数字地面模型,绘制等高线,绘制地物,加各种注记,生成规定比例尺的数字地形图。
全站仪测绘地形图的具体内容较多,这里只说最基本的,不妥之处请指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竣工房屋使用功能,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国家和辽宁省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以下简称分户验收),是指在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在已完成的分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定的标准,对住宅工程的每一户及单位工程公共部位进行的专门验收。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实行分户验收后,住宅工程仍应严格按照国家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辽宁省工程质量验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工程质量验收,并不得以分户验收代替检验批验收。
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要强化检验批验收,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检验批,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通过返修或者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第五条 分户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在住宅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分别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分户验收。经分户验收合格的,方可分别进行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应当参加分户验收工作。
第六条 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在确保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可靠和屋面、外墙面无渗漏和保温性能符合设计要求的基础上,以检查工程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质量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检查内容:
(一)建筑结构外观及尺寸偏差;
(二)门窗;
(三)护栏;
(四)地面、墙面和天棚的面层;
(五)有防水要求房间、部位的地面防渗漏;
(六)室内给排水;
(七)室内采暖;
(八)室内电气;
(九)其他应进行分户验收的内容。
第七条 分户验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分户验收前根据房屋情况确定检查部位和数量,按户制作验收图并标注出检查点位;
(二)按照国家和辽宁省有关规范、标准中要求的方法,对本规定要求的分户验收内容进行检查并及时填写验收记录;
(三)验收中发现工程质量或使用功能不符合规范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应由责任单位彻底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四)分户验收合格后,应出具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并加盖验收专用章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并作为《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的附件,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一并交予住户;
(五)分户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第八条 分户验收质量标准
分户验收时,应依据国家和辽宁省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规范、标准中相应项目的质量要求,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住宅工程中的每套住宅和公共部位的相关验收内容进行验收。
第九条 分户验收内容
(一)分户验收应以单位工程每套住宅和公共部分的走廊(含楼梯间、电梯间)、地下车库等,各自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进行验收。
(二)一般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应按照本《规定》中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分户验收的推荐用表见附表,供参考及选用。
高级装修的住宅工程,其分户验收应按照上述分户验收项目划分原则,经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可自行确定增加的验收项目和制定相应的验收记录表格。
第十条 分户验收的方法
分户验收时,对每套住宅和公共部位均应逐间(处)全数检查,检查的方法、使用的工具和每间(处)检查的点数均应符合相应检验批验收的规定。
分户验收应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人员共同进行,按国家规范和辽宁省实施细则中有关工程质量验收的规定,对检查项目实施观感检查和实测实量,检查数据应在当场予以记录,每套住宅或公共部位验收完后,应及时在分户质量验收记录表上进行责任签署。
第十一条 分户验收的实施
(一)分户验收应在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分别进行。
第一阶段分户验收的内容,应在单位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前完成,主要包括各套住宅户内和公共部位的结构尺寸、构件尺寸、混凝土和砌体等工程的观感及可量测的质量等。
第二阶段分户验收的内容,应在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主要包括各套住宅户内和公共部位的天棚、墙面、地面等装饰面层、门窗安装和启闭性能、护栏安装、厨卫间地面防渗漏、室内给排水、采暖、电气等工程的观感及可量测的质量等。
(二)分户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和辽宁省相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针对所涉及的具体内容进行。
(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分户验收工作,实施验收前应组织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编制分户验收实施方案,明确各方职责,确定每套住宅和公共部分验收项目、内容、数量,绘制抽查点分布图。落实质量检查人员和检查工具。
分包单位负责人也应参加分包项目质量分户验收。
第十二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制作工程标牌,并镶嵌在建筑物外墙的显著部位,如主入口处或临街的山墙处。工程标牌镌刻的字迹应清晰醒目,工程标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竣工日期;
(二)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全称;
(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负责人姓名。
第十三条 经分户验收合格的,在住户入住前应在住户分户门内侧张贴维修工作联系卡,对住户进行提示。维修工作联系卡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
(二)施工单位工程质量保修负责人姓名、电话以及办公地点;
(三)物业公司名称、电话;
(四)工程质量保修程序和处理时限;
(五)建设单位工程质量保修监督电话。
第十四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在向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时,应将《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作为附件同时报送。
第十五条 住宅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工程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验收组应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国家和辽宁省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进行,并应对一定户数的分户验收工作进行检查和复核,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在分户验收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六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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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 ntol( int n )
{
return 6n-3 ;
}
int lton( int l )
{
return (l+3)/6 ;
}
int main()
{
int n,l;
printf("input n: ");
scanf("%d", &n);
printf("l=%d\n", ntol(n) );
printf("input l: ");
scanf("%d", &l);
printf("n=%d\n", lton(l) );
return 0;
}
测绘工程是学什么?
测绘工程专业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综合学科,既要有主干学科的支持,又有众多相关学科的支持。测绘工程专业主要研究空间、电子、信息、激光、惯性等科学的基本理论与技术,并研究利用这些技术测定地球与其它星体形状、建筑物(构筑物)的三维特征及其与指定参考系的关系、地球重力场及其内部物理特征、运动物体的特征及其多维参数,研究这些技术在工程、工业和人类生活中应用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培养能掌握空间信息获取、处理、分析、表达与应用的基本原理与方法,掌握现代空间测量技术、数字摄影测量与遥感技术、地理信息系统与地图学的基本理论,具有坚实的数学、外语、计算机应用基础和良好业务素质的高级测绘科技人才。
测绘工程专业可以在工程类企业从事地质勘查、工程测绘、工程测量、竣工测量、监理工程等工作,也可以在仪器类企业从事仪器设计、仪器制图等工作,还可以在政府、事业类单位从事国家基础测绘建设、陆海空运载工具导航与管理、国土资源调查与管理、地图与地理信息系统的设计等工作。
本专业的知识体系由通识教育、专业教育和综合教育3部分构成。通识教育包含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管理科学、外语、计算机信息技术、体育和实践训练等;专业教育包含专业基础、专业理论知识、专业实验与实践训练等,涵盖地球空间信息采集技术、数据处理理论和方法、测绘信息表达与应用、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大地测量学与导航定位、工程与工业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制图学与地理信息工程等核心知识领域;综合教育包括思想品德教育、专业实践教育、社情国情教育,通过开展各种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活动,拓展学生国际视野,提高人文素养和专业素质。
测绘工程是需要掌握哪些能力?
1掌握地面测量、海洋测量、空训测量、地球形状及外部重力场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2掌握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海洋测量、矿山测量、地籍测量技术;
3掌握摄影测量(解析摄影测量、数字摄影测量)和图像图形信息处理的理论和方法;
4掌握使用各种信息源设计、编制各类地图的理论与方法;
5具有从事国家空间基准的建立;卫星导航;陆地、海洋、空间精密定位;国家大比例尺地图与各类专题图的测绘;进行地理信息系统的开发和建库;各种工程、大型建筑物的各阶段测绘及变形监测;资源(土地、水利、电力、矿产、海洋等)合理开发、利用及环境整治等方面的基础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
6了解现代大地测量、现代工业测量、空间测量、地球动力学、海洋测量等领域的理论前沿及发展动态。
测绘工程有哪些课程?
1专业实验
地形测量实习、大地(控制)测量实习、控制网平差计算实习、摄影测量实习、工程测量实习、矿山测量实习、地籍测量实习、GPS定位及导航实习、遥感图像处理实习、地图编绘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
2主干学科
测绘科学与技术主要课程:矿山测量学、测量学、误差理论与测量平差、大地控制测量学、摄影测量学、数字图像处理、遥感原理与应用、地图投影、计算机制图、地理信息系统原理、C程序设计等。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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