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

唐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若干规定,第1张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根据《唐山市行政机关重大行政行为合法性事前审查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市政府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行政管理方面的行为规则。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决定”、“办法”、“规定”、“意见”、“细则”、“通告”等。第三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适用本规定。

未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般文件的制定程序,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控制数量,注重质量,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切合本市管理工作实际,不得照抄照搬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应当由政府工作部门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以政府的名义制定发布。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规范性文件相抵触,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第二章 起草第六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工作部门、所属机构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市政府两个以上部门职责的,可由市政府确定起草部门或由相关部门联合起草。第七条 起草部门可以确定由其一个或者几个内设业务处室或者其所属机构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其内设负责法制工作的处室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第八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涉及的社会领域管理现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建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且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相关部门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认真研究,并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5日内书面反馈意见。相关部门反馈的意见应当经本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处室审查后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在规定时限内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草案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主动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说明。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经起草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处室审查并出具意见、部门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两个以上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主要起草部门召集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并由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 第三章 报送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应当在规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以部门文件的形式报送市政府, 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程序收文处理。

起草部门不得将规范性文件草案直接报送市政府有关负责人、市政府办公厅相关业务处室和办公厅所属机构。第十二条 起草部门上报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

(一)报送审查的请示;

(二)规范性文件的草案和起草说明;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复印件;

(四)相关部门反馈意见复印件、反馈意见汇总及意见的采纳情况;

(五)按照《唐山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相关资料;

(六)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

(七)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负责法制工作处室意见、草案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第四章 审查第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厅按照程序将规范性文件草案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阅。市政府有关领导批转市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草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规范性文件草案不符合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要求或者有其他明显瑕疵的,由市政府办公厅退回起草部门进行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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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公文审核把关工作,进一步精简文件,提高公文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以下简称省政府文件)发文办理工作规则如下:

一、省政府文件发文办理工作基本要求

在省政府文件发文办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遵循“坚持政策,严谨细致,注重质量,精益求精”的原则,切实把好行文关、内容关、政策关、法规关、文字和格式关,努力精简文件,提高公文质量。

二、省政府文件的种类和适用范围

省政府文件主要有16种(省政府令、黑政发、黑政议、黑政函、黑政综、黑政发电、黑政明传、黑政办发、黑政办发电、黑政办明传、黑政办函、黑政办综、黑政办调、黑政办文、白头文、内部情况通报),其主要格式有以下6种:

(一)《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用于发布省政府规章。

(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有黑政发、黑政议、黑政发电、黑政明传4种,主要用于向国务院请求指示、批准,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询问;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关事项;宣布省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转发国务院公文;批转省政府部门呈报省政府的涉及全局、有指导意义的重要工作报告和意见等。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有黑政函、黑政综、白头文3种,主要用于答复行署、市政府和省政府部门的请示事项;省政府同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部门等平行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以及礼仪往来等。

(四)《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有黑政办发、黑政办发电、黑政办明传3种,主要用于根据省政府授权,传达或代省政府发布对某一方面工作的部署;转发省政府部门或行署、市政府对全省工作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报告、意见;向国务院办公厅请示、报告工作;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公文,贯彻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工作要求等。

(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黑政办函、黑政办综、黑政办调、黑政办文、白头文5种。其中黑政办函、黑政办综、白头文主要用于根据省政府授权,对省政府文件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加以补充、说明;传达省政府指示精神和近期重要工作意见;记载、传达副省长召集研究解决有关工作问题会议的情况和议定事项;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同有关地方、部门等平行机关商洽工作、询问和昨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以及其他礼仪往来等。黑政办调(协调纪要),主要用于记载、传达省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受省长、副省长委托,召集有关单位参加的协调处理某项工作会议的情况和议案事项。黑政办文主要用于办公厅内部布置工作、任免干部等。

(六)《内部情况通报》,主要用于通报重要情况,印发省政府领导在全省重要工作会议上的报告、讲话等。

三、省政府文件审核把关工作分工和职责

凡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由省政府各部门或省政府办公厅各处室代拟稿,由省政府办公厅二至四处和文电处负责审核把关。其中,二至四处主要负责把好行文关、内容关、政策关、法规关,文电处主要负责把好文字和格式关。二至四处与文电处要互相配合,密切协作,按照工作职责认真把好“五关”,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公文审核把关工作任务。

(一)二至四处对公文代拟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把关:

1、有无必要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发文规格是否恰当。

2、是否符合公文的审批程序和行文规则;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的,是否经过协商、会签并达成一致意见。

3、代拟稿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省委、省政府过去发布且继续生效的政策规定有无矛盾;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4、情况是否确实,观点是否明确,表达是否准确,结构是否严谨,条理是否清楚。

5、涉及国家秘密的,是否标明了密级和保密期限。

(二)二至四处按要求认真审核代拟稿后,应就是否同意发文、发文形式和修改意见等提出建议。如不同意发文,经请示分管副秘书长或省长助理同意后,退拟稿单位;如同意发文,二至四处审核修改后,报分管副秘书长或省长助理审核批示。对文稿内容涉及两位以上副省长的,主办工作处还应与有关工作处进行沟通,并提出送审签批的具体建议。对经二至四处审核修改的代拟稿,分管副秘书长、省长助理主要从全省工作的大局和省政府的高度,对文稿是否确需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行文;确需行文的是否已经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并达成一致意见,文稿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与省委、省政府过去发布且继续生效的政策规定有无矛盾;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等进行严格把关,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报副省长,省长审批签发。对其中涉及两位以上副省长的,分管副秘书长、省长助理还应提出报请有关副省长审批签发的具体意见。

(三)文电处对公文代拟稿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把关:

1、文种使用是否正确,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2、字词是否规范,标点是否正确,语言逻辑是否严谨。

3、数字、计量单位、专用术语、引文字号等是否规范。

(四)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电处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文件审批程序复审。

四、省政府文件审批程序和签发权限

区别代拟稿单位的不同情况,省政府文件的审批程序分别为:

(一)省政府各部门代拟的文稿→二至四处审核修改→分管副秘书长或省长助理审核批示→分管副省工签批→二至四处进行整理→文电处进行格式化审核→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核→办公厅主任或秘书长审签→常务副省长或省长签发→文电处复核→送印。

(二)二至四处代拟文稿审批程序参照省政府各部门代拟文稿审批程序办理。

(三)办公厅其他处室代拟的文稿→分管拟稿处室的办公厅副主任签署意见→文电处审核修改→分管文电处的办公厅副主任审核→办公厅主任或秘书长签发。

省政府文件的签发权限为:

(一)凡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上报国务院的文件,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签发。凡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涉及社会经济发展全局的政策性文件或属新的、重大改革措施和政策的文件,由省长或授权的副省长签发;其他内容很重要或涉及面广的,由省长或常务副省长签发。

(二)凡以省政府名义制发的涉及某一战线或某一方面工作的文件,由分管副省长签发。文件内容涉及两位以上副省长的,须由有关副省长共同审批签发。内容特别重要、政策性很强、影响全局的文件,须经常务副省长或省长同意后签发。

(三)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属于传达省政府决策事项或内容重要的、涉及面广的文件,由分管副省长或秘书长审批签发。

(四)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上报或下发的常规性文件,一般由办公厅主任或秘书长审批签发。

(五)上报中央领导同志批示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办理事项有关办理情况的文件,由省长审批签发。

五、省政府文件行文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控制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确有必要,并且尽量减少。省政府与省委、省人大、省军区以及与国家部委的联合行文,应是重要决策的请示和重大行动、重要工作的安排部署,除此之外,属于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再联合行文,应各自行文。

(二)大力压缩不必要的行文。部门通过沟通可以解决的事项,以及内部通过电话电传可以明确或通知的事项,如15人以下的小型会议、考察调研的行程通知等,不再行文;某些具体工作,通过会议已进行部署,有关部门已明确任务的不再行文;省直和地市上报的工作总结和安排意见及调查报告、会议纪要等,经有关领导阅知后,凡无新意,对全局工作没有实际指导意义的不予转发。

(三)坚决减少重复发文。省政府领导在各种会议上的讲话,除省政府一类会议(详见附表)和召开的紧急重要会议上的讲话外,会上已经印发的不再发文;会上没有印发而又确需印发的,经省政府领导批准后由会议主办单位印发。无论以何种形式已下达的省政府工作部署和意见、要求等、一般不再行文。

(四)严格控制文件升级。凡省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工作,需要行文的一律自行行文,涉及几个部门分管的,由有关部门联合行文;向国家归口部门请示/报告工作,除特殊情况下,由部门直接上报;经省政府批准召开的全省专业性工作会议,除办公厅主办的外,其它会议经省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由主办单位发会议通知;凡是各种领导小组、指挥部、组委会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一律自行行文。

省政府及直属单位会议分类一览表

一类会议

省政府全体会议

全省计划工作会议

全省经贸(工业)工作会议

全省教育(招生)工作会议

全省科技工作会议

全省民族(宗教)工作会议

全省财政工作会议

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

全省信息产业工作会议

全省农业(农村)工作会议

全省林业(护林防火)工作会议

全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工作会议

全省计划生育工作会议

全省环保工作会议

二类会议

全省公安工作会议

全省监察工作会议

全省民政工作会议

全省司法工作会议

全省人事(编制)工作会议

全省税务工作会议

全省广播电视工作会议

全省体育工作会议

全省体改工作会议

全省统计工作会议

全省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

全省新闻出版工作会议

全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会议

全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

机关后勤工作会议

全省乡企工作会议

全省粮食工作会议

全省农垦工作会议

全省外事(侨务)工作会议

全省法制工作会议

全省政策研究工作会议

全省国家安全工作会议

全省国土资源工作会议

全省建设工作会议

全省交通工作会议

全省水利工作会议

全省文化工作会议

全省卫生工作会议

全省审计工作会议

全省政务工作会议

全省驻处工作会议

全省接待工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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