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文件和日常管理工作细则有什么区别呢

程序文件和日常管理工作细则有什么区别呢,第1张

程序是为完成某项活动所规定的的方法;描述程序的文件称为程序文件。个人感觉程序文件包罗万象,程序文件可以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细则的支持性文件,程序文件可以作为总纲,概括性描述,日常管理工作细则可以将其中部分内容细化。因此《检测中心环境、卫生管理程序》和《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程序》可以列入程序文件中,同时在日常管理工作细则上体现,只要两者之间的内容不冲突就好。

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的活动。我们的档案内容包括: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录入、档案数字化、档案系统、档案培训、档案软件定制、档案智能化管理、档案价值鉴定、档案保管、档案编目和档案检索、档案统计、档案编辑和研究(见档案文献编纂)、档案提供利用、档案销毁。

这些工作的划分只是相对稳定而不是绝对的,也有分为 8个环节的,也有分为基础工作和利用工作两大部分的。由于现代档案管理工作已成为复杂的系统,故也有按多层次进行划分的方法。其第一层次分档案实体管理和档案信息开发两个子系统,各子系统又下分若干层次小系统。

档案实体管理分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等工作环节;档案信息开发又分信息加工和信息输出两部分,信息加工由编制目录、编辑文献汇编和编写参考资料构成,信息输出由提供阅览、复制、咨询、函调、外借以及出版、展览等多项服务活动构成。

1

企业管理可以增强企业的运作效复率;

2

可以让企业有明确的发展方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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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使每个员工都充分发挥他们的潜百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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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使企业财务清晰,资本结构合理,投融资度恰当;

5

可以向顾客提供满足知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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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更好的树立企业形象,为社道会多做实际贡献。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议、决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备案内容包括:备案报告,公布该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规范性文件文本,有关修改、废止的决定及其说明等有关文件。报送的文件应当装订成册,并附电子文档。报送份数由接受备案的机关确定。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负责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存档。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将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第六条 每年一月底前,各报送机关应当将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接受备案的机关备查。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或者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当,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的,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接收、登记后,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会同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查。

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不适当,向接受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的,由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必要时报经秘书长批准,未设秘书长的经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同意,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会同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查。第八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可以提出审查建议,报经秘书长批准,未设秘书长的经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同意,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会同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查。第九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第十条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会同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如认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不适当情形的,经主任会议决定,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委托的工作委员会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条 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将该意见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反馈。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反馈意见向主任会议报告。第十二条 制定机关收到书面审查意见后,对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议案,或者有关工作委员会可以提出撤销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依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结束后,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可以根据需要,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应当定期将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书面提供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及报送机关。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

a) 形成文件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声明;

b) 质量手册;

c)本标准所要求的形成文件的程序;

d) 组织为确保其过程有效策划、运作和控制所需的文件;

e)本标准所要求的质量记录(见424)。

一个是C,一个是D

按照我的理解:程序文件是用来部门沟通或工作流程的作业指导书是在过程中告诉你工作方法的两个绝对不是像楼上说的作业指导书是程序文件的一部分具体制作方法视公司不同而不同的,你也可以去网上下载一些样本来对照

一、制度和程序文件的产生过程区别

制度是人为产生的,是人们在活动过程中发现问题或预见到问题,而用明文的方式将问题的解决方法固定下来、约定遵守,是管理的依据和准则。

程序文件是人们对活动过程所规定的标准处理方法,是在发现问题前就指定好的。

二、制度和程序文件的管理重点区别

制度主要是对某事项的规则进行说明,强调规范性: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有什么后果。

程序文件主要是某活动的过程进行详细描述,强调事件的逻辑性:先做什么、后做什么、输入什么、输出什么、如何转化等等。

三、制度和程序文件的适用范围区别

制度适用于企业的一切事项,包括问题、事情、活动等,都可以用制度来约束和规范。

程序文件是以活动为核心,一切都是从活动出发,所以适用范围也限定在某一活动中。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程序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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