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学校章程意见稿

征求学校章程意见稿,第1张

征求学校章程意见稿 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有哪些信息点?

近日,教育部研究制定了《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教师可以对学生实施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和强制措施。

一旦该《教育惩戒规则》正式颁布实施,作为教育一线的学校和老师,我认为这几个“信息点”是必须清楚的:一、《教育惩戒规则》是对教育法规的“明细化”,而不是“扩展化”。

教育“惩戒权”不等于“体罚”权。

该《教育惩戒规则》的制定依据是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规。

这些法规中所明确规定的“体罚”和“变相体罚”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行为,依然为严厉禁止的。

一线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规则》时,必须做到心中有数,言行有度。

如果认为《教育惩戒规则》已经为“体罚”和“变相体罚”松绑,是完全错误的、危险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支持教师正当行使教育惩戒权,制止有害于学生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言行。

二、《教育惩戒规则》的顺利实施,需要校规校纪更规范化、透明化、人性化。

老师惩戒学生时不可个性化、随意化、特殊化。

在我们当前的教育实际中,一线老师在处置学生违纪行为时,习惯于凭老师自身的个性、当时的情绪以及对学生的情感作参考尺度。

比如:同一学校中的2名学生,当出现“缺课”这同样的违纪行为时,不同的班级、不同的老师、不同的时间下,其处罚手段很可能大相径庭。

这很容易让学生感觉到不公平,从而抵制处罚,导致师生关系恶化。

《教育惩戒规则》要求学校的校规校纪,既要规范严肃,又要透明公正。

学校校规校纪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执行。

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

三、《教育惩戒规则》明确对惩戒措施分为一般惩戒、较重惩戒和严重惩戒三大类,不仅要求教师须把握惩戒的尺度,还要求教师实施惩戒时不得越俎代庖。

如“一般惩戒”中的(四)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如“较重惩戒”中的(三)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四)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如“严重惩戒”中的(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这些条款,既对学生的某些违纪行为给出了严格的“度”,也明确了“专”。

因此,老师在实施教育惩戒时,是不可任性而为的。

否则,教师的权益可能会一不小心就受到自伤自害。

四、《教育惩戒规则》带给一线教师最大的“利好”是:不再为自己正当的、适度的教育惩戒行为“背黑锅”。

曾经有网媒爆出,某老师仅仅对某违纪学生用书本扇了几下,而学生便做出过激行为;某老师因对某违纪学生进行口头批评,而导致学生跳楼……老师的行为本属正常的教育行为,可一旦与学生的过激行为扯上关系,教师就须担责。

这不仅严重伤及了教师的教育积极性,也伤害了教育的健康发展。

而《教育惩戒规则》颁布实施后,为教师是否该承担教育惩戒的意外后果,提借了有力的法规依据。

给教师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注入了一支“镇静剂”或“强心针”。

我是头条号“三味聊教育",力求用时代的眼光、理智的头脑、友善的言语,与您一起聊教育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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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好消息吧!有了它广大教师就是可以以此为依据,对学生进行适当的惩戒,对学生的教育教学管理会起到很大的后盾支撑作用。

学校和老师可以光明正大地对学生采取惩戒措施,不用再担心一些无赖家长的无理取闹了。

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个意见稿当中有哪些需要我们教师所关注的信息点!一、其目的和范围有了明确的界定。

在《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

适用范围为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视学生的情况和行为,予以适当的批评教育和惩戒。

二、在实施过程当中,对教育惩戒的几个基本原则作了要求和明确。

就是和学校在行使惩戒权力批评教育学生的过程当中,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在育人的前提下,对学生采取恰当的批评教育方式,保证学生的安全。

三、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根据学生违规违纪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当场进行一般性的教育惩戒!这些惩戒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形:(一)点名批评;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运动要求; (四)不超过一节课堂教学时间的教室内站立或者面壁反省; (五)暂扣学生用以违反纪律、扰乱秩序或者违规携带的物品; (六)课后留校教导; (七)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四、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并应当通知家长,这些都属于较重惩戒!(一)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二)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 (三)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四)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五)要求家长到校陪读; (六)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五、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教育惩戒,这属于严重惩戒的情形。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 (四)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 (五)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与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

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还有一些是严重的情形,也制定了相应的措施。

总体来说给人的感觉还是很不错的,对于学生的一般情况都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惩罚措施。

如果以此出台,给学生和家长进行广泛的说明,并按照规章制度去执行,应该还是很不错的。

至少对于一些无赖家长的孩子,采取措施以后可以做到有法可依,让他们无话可说。

那同时作为老师也不能惩罚过当,不能离因为有这个意见的支持,对孩子采取过分的惩戒,应当谨记以育人为目的,保证孩子的安全为前提。

结语:其实上面的那些惩罚措施在平常的教学秩序当中,肯定有很多老师都已经在用了,只是没有碰到那种赖家长而已,这个法规如果出台了,那让老师惩戒孩子将会没有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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