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法

习惯法,第1张

习惯法 什么是习惯法

习惯法就是民间社会自发形成、得到地方社会普遍遵守的不成文法,形式上有别于国家订立的成文法。

中国现在已不承认习惯法,但在传统社会,习惯法非常发达,且受到广泛承认,这一习惯法主要包括儒家伦理、风俗惯例、乡规民约、私人契约、行业规范、家法族规,等等。

用传统的概念来说,叫做“礼俗”。

礼俗虽然由社会自发生成,但显然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古人才有“民有私约如律令”之意识。

礼俗跟律法并行,即所谓“官有政法,民从私约”,构成了完整的传统法系。

传统社会不但发展出一套庞杂的私法体系,而且民间还分享了针对民商事行为的一部分司法权,所谓“民从私契,官不为理”;甚至还享有一部分刑事司法权,比如族长依据族规对族人“忤逆”行为的处罚。

换言之,在传统社会中,“私设公堂”通常是合法的,社会并没有将司法权完全让渡给国家。

哈耶克弟子、儒家学者周德伟先生因此认为,中国帝王“管辖人民之权力,则远不如传统风俗及孔子”。

一个生活在传统社会的人,可能一辈子都不会跟国家律法发生关系,但这并不意味着他活在丛林世界,或者活在鲁宾逊状态中,因为,他跟社会其他人的交往与交易,完全可以通过社会自发的礼俗来调节、规范。

所以我们说,礼俗在传统社会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远远超过国家权力与律法。

而这,正是社会充分自治的表现。

最后,我想说,这些古老的习惯法,并不是建立现代法治体系的障碍物,恰恰相反,只有承认而不是拂逆民间习惯法的国家立法才能够获得广大人民的认同和信任。

清末民初社会大转型之际,中国司法当局曾对各地习惯法进行过一次大规模调查,并整理成《民商事习惯调查报告录》,一些地方习惯被吸纳进民国民法典。

法学学者梁治平先生因此认为:“礼治秩序”中有“法治秩序”的生长点,“法治秩序”也可以从“礼治秩序”中获取养分。

在“礼治”与“法治”、传统与现代之间,可能存在着一些我们从来没有注意到的结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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