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家击剑队的章程

中国国家击剑队的章程,第1张

中国国家击剑队的章程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击剑协会”,简称中国剑协。英文为CHINESE FENCING ASSOCIATION,缩写为:CF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是全国性群众体育组织,由全国各地击剑协会组成的,不以营利为目的,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团体。本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相应的国际击剑活动及国际击剑联合会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国击剑工作者、教练员、运动员以及关心支持击剑事业的各界人士,指导发展我国的击剑运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击剑运动的普及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攀登世界高峰,增进与各国击剑协会和运动员的友谊,加强与国际剑联和亚洲剑联的联系与合作。
第四条 本协会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本会接受国家体育总局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总部设在北京。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普及击剑运动,积极组织并支持国内各种等级和不同类型的击剑活动,加强各会员协会之间的联系与交流,增进击剑运动员、工作者之间的团结和友谊。
(二)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国际体育组织有关规定,负责协调、组织举办国际性比赛,向有关部门提出国际活动及有关事项的建议,获批准后负责全面实施。
(三)拟定有关击剑教练员、运动员管理制度、竞赛制度,报请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施行。
(四)负责协调、组织击剑教练员、裁判员、运动员的培训工作。制定击剑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的技术等级制度。负责运动员资格的审查和处理。
(五)根据国家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全国体总、中国奥委会的规定,选拔和推荐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负责组织国家队集训和参加击剑比赛。
(六)负责教练员出国任教的选拔和运动员个人到境外训练、比赛的归口管理工作。
(七)负责协调和组织击剑运动的科学研究工作。
(八)开展与项目发展有关的非经营性活动,为击剑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七条 本会吸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单列市及解放军、各行业系统或法律、法规所认可的其它击剑运动组织为团体会员。本协会只承认上述地区或系统只能有一个击剑协会,而该击剑协会必须是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所批准的。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必须经相应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的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协会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全国委员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或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全国委员会委员;
(三)审议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全国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会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全国委员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全国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执委会由全国委员会选举产生,在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全国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须由2/3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中国击剑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4年。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国委员会和执行委员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全国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行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国家拨款;
(四)体育竞赛、培训等活动的收入及有偿咨询服务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全国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0年1月1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击剑协会全国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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