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矿业大学校友会的章程

中国矿业大学校友会的章程,第1张

中国矿业大学校友会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矿业大学校友会”(英文译名:China University of Mining and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UMT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矿业大学校友发起并自愿组合而成的联合性非营利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加强母校与海内外校友之间、海内外校友彼此之间的联系,扩大母校在海内外的影响,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服务广大校友,促进教育、科技学术和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协作;发扬中国矿业大学的优良传统,团结广大校友,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为祖国的繁荣昌盛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教育部及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设在江苏省徐州市中国矿业大学内(江苏省徐州市解放南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海内外校友之间的联系与沟通;开展校友之间的教育、科技、学术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及工作经验的交流;
(二)发挥海内外校友的智力优势和广泛影响,协助母校筹集办学资金,为祖国的现代化建设和母校的发展贡献力量;
(三)协助母校收集、整理校史资料,征集校友回忆录,开发校史资源,促进校园文化和优良校风建设,编辑出版《中国矿业大学校友通讯》;
(四)通过多种形式联络校友,疏通和拓展信息渠道,为广大校友的事业发展提供服务,了解毕业生的工作情况,收集校友对母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学校接待校友返校,组织开展有利于国家、有益于社会、有助于母校和校友的相关联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国矿业大学校友;
(二)承认本会的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中国矿业大学校友:
(一)中国矿业大学各个时期(包括焦作路矿学堂、福中矿务专门学校、福中矿务大学、私立焦作工学院、中国矿业学院(天津)、北京矿业学院、四川矿业学院、中国矿业学院和中国矿业大学)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
(二)曾在中国矿业大学任教、任职者(包括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博士后研究人员、兼职教授、访问学者及其他兼职人员等);
(三)对中国矿业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过突出贡献,由学校授予名誉校友称号者。
第十条 入会程序:凡具备本会会员条件的中国矿业大学校友,经与本会或当地校友组织取得联系并登记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中国矿业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的权利:
1、在产生本会组织机构成员时,有推举权和被推举权;
2、参与本会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服务及对本会提出批评和建议;
3、对母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及母校的声誉;
2、关心本会工作,关心和支持母校的发展;
3、积极向《中国矿业大学校友通讯》投送稿件。
第十三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声誉的会员,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会设理事会,由理事若干人组成。理事名额按校友分布情况确定,人选由各地校友会或本会会员协商推举产生。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可连聘连任,亦可在届中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当调整和增补。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外代表本会;
(二)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校友(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出下届理事会理事名额分配及初步人选;
(五)根据各地校友会的提议,研究决定理事的调整或增补;
(六)讨论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活动计划及重大问题;
(七)决定本会所属工作机构的设立,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决定副秘书长及所属工作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与会员资格的暂停或取消;
(十)解释和修改本会章程。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六条之第一、三、七、八、九款规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并报告校友会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常务副会长各一人,名誉会长、顾问、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名誉会长、顾问由会长聘请。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在校友中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校友会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资助;
(二)校友捐赠;
(三)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用途:
(一)组织开展校友联谊及学术交流等活动;
(二)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资助贫困学生;
(三)编辑出版《中国矿业大学校友通讯》等刊物;
(四)日常办公费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委托中国矿业大学财务处代管。经费使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接受财务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于2004年5月15日由本会首届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备案,并报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教育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必须由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教育部审查同意,报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本会终止前须按国家规定进行债权债务清理;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三十三条 国内各地中国矿业大学校友会组织的成立,应报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核准备案。本会与各地中国矿业大学校友会组织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但没有组织上的隶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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