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东印度公司

荷兰东印度公司,第1张

荷兰东印度公司 请问:英国东印度公司最后是如何消亡(失)的?与荷兰东印度公司有关联吗?

在谈论东印度公司之前,首选要理清一个相应归属问题。

荷兰商人是首先设立东、西印度公司的,以政府作为第一股东,主要从事一系列的商业性活动,且组织较为松散;随后才有了英国设立东、西印度公司,而英国东、西印度公司与其说是公司,不如说它是一个以王权形式行使剥削的殖民政策的粗鲁组织。

在整个16和17世纪时期,东印度公司的效益以及影响力更大,所以英国东印度公司常被人提及。

英国东印度公司与荷兰东印度公司的关联并不紧密,只能说两者是基本处于同一个时代,且他们的活动范围较为相似,但主要活动区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至于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垮台,事件因素有很多,综合来说不外乎以下三点。

第一,时代因素。

在17世纪时期,英国的东印度公司仍然处于一个商业垄断时期,工业资本的萌芽已然对东印度公司的这种老旧模式产生了极大冲击,使得商业资本丧失了它过往的统治力,也为英国东印度的消亡埋下隐患。

第二,自身因素。

商业资本的大行其道最易滋生的就是贪腐风气,而英国东印度公司殖民时期之久横跨一个多世纪,后期更是存在严重人员贪污,因为殖民幅员较广,贪污成为了一件常见而又不易被处置的行为,这使得本就处于危机时刻的英国东印度公司更加岌岌可危。

第三,殖民反抗。

英国东印度与荷兰东印度公司有着本质区别,其殖民性质更甚,且在殖民地中横征暴敛,使得殖民地人民奋起抗争,起义事件频繁,英国东印度在不断的镇压起义当中无形的瓦解自身影响力,钱财耗费巨大,越是镇压遇到的反抗也越加激烈,恶性循环之下更是导致英国东印度公司的破产消亡。

在人类文明史上,英国东印度公司扮演的绝对不是良善之辈,相反它的存在使得整个印度以及部分亚洲地区遭受到了极大的破坏和屈辱的殖民经历。

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消亡是必然,如果说类似东印度公司这般商业资本的存在,是为了通过用殖民的方式掠夺不属于本国的财产,那么这样的旧时代行为是野蛮和未开化的,纵然披上“公司”这般现代化的词汇,也掩盖不住它血腥的事实。

这正是,世纪交汇大杂糅,文明和谐共长久,若是殖民掠资本,不若一火共炬之。

东印度公司是历史上臭名昭著的西方殖民主义工具,其以特许垄断商业公司的形式对远东和印度地区进行殖民贸易,但实际上却承担了殖民政府的许多职责。

历史上有四家东印度公司,分别是荷兰东印度公司、瑞典东印度公司、丹麦东印度公司,以及最著名的英国东印度公司。

英国东印度公司成立最早,1600年12月31日由英格兰女王伊丽莎白一世授予该公司皇家许可状,给予它在印度贸易的特权而组成。

但最早在亚洲和印度地区占据优势的,反而是后成立的荷兰东印度公司。

荷兰东印度公司在1602年3月20日成立,后与1799年12月31日解散。

荷兰东印度公司一度在远东和印度地区繁荣兴盛,明末时期就与中国、日本以及东南亚地区有着许多贸易往来。

日本将西方科学文化称为“兰学”,就是因为与荷兰人展开贸易的缘故。

但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衰落和解散,则是因为与英国的贸易竞争和战争。

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衰亡,则伴随着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崛起。

英国东印度公司徽章英国东印度公司不断在印度和远东地区排挤荷兰和葡萄牙殖民者,逐渐成为远东地区最大的殖民贸易垄断者。

臭名昭著的鸦片战争,起因就是英国东印度公司为了扭转与中国茶叶贸易的逆差而贩卖鸦片导致的。

从1757年到1857年,英国东印度公司不断加强巩固其在印度的统治,它实际上承担了一个国家的职责,而不像是一个贸易企业。

但此之后,印度的民族起义,以及美国独立、工业革命等一系列历史事件,导致了英国东印度公司管理成本急剧攀升,贸易利润迅速下降,经营状况不断恶化。

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旗帜1857年印度民族大起义后,英国东印度公司将它的管理事务交付给了英国政府,印度成为英国的一个直辖殖民地。

1860年代,英国东印度公司将其在印度的所有财产交付英国政府。

东印度公司仅帮助政府从事茶叶贸易。

《东印度公司股息救赎法案》生效后,英国东印度公司于1874年1月1日正式宣告解散。

因此,英国东印度公司是因为环境的变化,导致经营难以为继,最终将其在印度的殖民资产都转让给英国政府,最终宣告解散。

日本幕府将军德川家康1613年授予英国东印度公司的贸易特许状在17世纪和更早之前,西方宗主国更多采用特许垄断贸易形式,允许私人公司代替政府去进行殖民贸易。

但在18-19世纪的殖民瓜分狂潮里,宗主国政府出于效率原因,采取直接统治殖民地的策略,于是东印度公司这种曾经匹敌国家的企业就不得不退出舞台了。

不过,英国东印度公司虽然于1874年1月1日正式宣告解散,但在1987年,有咖啡商人成立了一间名为“东印度公司”的有限公司,售卖圣赫勒拿岛的咖啡。

不过,这个“东印度公司”与原英国东印度公司在法律上完全没有任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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