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狱

断狱,第1张

断狱 “《春秋》决狱”是怎么回事?

“春秋决狱”就是“经义决狱”,由西汉中期儒家守成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

这里先介绍一下,儒学进化的历史背景。

一从孔孟将儒学频繁试错于各国开始至西汉以前,算是儒家的开创期。

在这个时期内,儒学不仅在与诸子百家各种思想的斗争中取得了胜利;而且还挺过了,雄才大略的始皇帝用"焚书坑儒"、"挟书令"(藏儒学者治罪)对儒家进行残酷的淘汰和围剿。

凤凰涅槃后的儒学,将思想理论锤炼的更为严密和精悍、也更有说服力。

历史的时针指向了西汉。

设计了一整套庞大的冶国理论系统的儒学,终于迎来统治阶级的赏识和期许。

以汉武大帝采纳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为标志,儒学进入一个守成的自我完善、自我巩固的时期。

同时,这也标志着,儒学理论取得了在中国文化上的霸主地位。

而历史只不过是一系列事件的总和,其走向的灵魂,却是由当时占主流的文化思想所决定的。

这就意味着,儒学还同时拿到了控制中国历史走向的决定性一票。

于是,儒学就开始向冶国方略下的各个方面渗透,来夯实儒学对中国历史进程指导权的底座。

二比如对在律法方面的渗透中,“春秋决狱”即是重要的表现方式,“春秋决狱”又叫“经义决狱”,董仲舒提出了,以孔子的思想理论对犯罪行为进行分析、定罪。

他说,断案除套用律法之外,可以用《诗》、《书》、《礼》、《易》、《乐》、《春秋》之理论作为断案的依据。

因在实际 *** 作时,大都以孔子之《春秋》为圭臬,所以有“春秋决狱”这么一说。

“春秋决狱”有三个原则,1.“论心定罪”,着重考察犯罪动机,这改变了自周而秦之“重刑轻罪”的传统,不再单独注重刑罚达到,惩罚罪犯和威慑进尔驯服百姓效果,而是注重考察动机对量刑的影响,这给了部份罪犯以减轻处罚的机会,且符合了社会进步的节奏。

塑造了一个脱胎于“秦律”,但从考察动机、量刑处罚的法律角度来说,完全不同于“秦律”的“汉律”。

2.“亲亲得向首匿”,此为“汉律”首创。

前所未有,亲属犯罪,其他人应为之隐瞒,可以不向官府告发和出堂作证,官府不以此为罪;而亲属如果告发犯罪人,那么,这个亲属却是有罪的。

这就是“律法儒化”,源头可追及孔子言论,“子为父隐,父为子隐”。

凸显了儒学理论深度改造律法的结果。

3.“以礼入法”,以“礼”、“法”互为表里因果,并最终表现为“德主刑辅”、“大德而小刑”。

显示了儒学理论深度介入律法的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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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我国从西汉时开始采用的一种重要的司法判决方式和司法执行方式,以儒家经义为准则对犯罪案件进行裁决和定罪。

“春秋决狱”产生的历史背景从周至秦,刑罚具有浓重的原始色彩。

先秦时期大体在宫、墨、大辟等五种刑罚的基础上,采用很多残忍的处罚防范百姓的反叛;秦朝采用商鞅的理论,重刑轻罪,法律严酷。

汉承秦制,因此西汉在法律方面施行的是法家的刑名法术之法, 定罪与量刑的根据主要源于法家思想。

这种量刑尺度既与安定社会秩序的需要不契合,又与意识形态方面的儒家思想不相符。

所以,西汉中期出现了法律实践与认识方面相分离的情况。

儒家学派要求统治者为政以德, 以德治国,反对残酷的刑罚。

在此历史背景下,汉代“春秋决 狱”逐渐产生。

“春秋决狱”的产生汉朝儒学的正统地位逐渐确立, 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 汉代“春秋决狱”的产生。

先秦时期,儒家理论在诸侯争霸的 年代难以得到重用,处处受阻。

汉朝初期,法家思潮渐渐退 出历史舞台,儒家思想从压抑中获得释放。

汉武帝时儒家学者董仲舒提出把儒家经义作为断案裁决的准则,他认为《春 秋》是一部具有权威性的著作。

以董仲舒为首的儒家学派改造儒学,形成了新的儒学体系。

此时,新儒学恰巧适应了汉 武帝统治的需要, 于是他采取了一系列有利于儒学发展的措施,儒学在西汉渐渐获得正统地位。

此后,汉代“春秋决狱” 不断发展完善。

汉代“春秋决狱”的主要特点(一)原心定罪原则。

指的是将行为人的作案动机作为其是否犯罪的根据, 特别重视行为人的动机是否与儒家的道德准则相符合。

在处理案件时,若有人仅有违法的举动,无犯罪动机, 则应当酌情处理。

该原则的核心是主客观归责原则。

来看下面的具体案例:甲父乙与丙发生口角而相互争斗,丙拿起刀刺向乙,情急之下,甲拿棒击丙,不料,打中其父。

在古代,子女伤害父母是重罪,无论是有意无意都要被判处弃市。

董仲舒认为甲与乙之间属于父子关系,当 看见父亲与他人起了争执时, 心里充满着惊慌、 焦急和不 安,所以当甲看到自己的父亲和别人争斗时,他的主观动机 是要去救自己的父亲,而不是要殴打自己的父亲。

最终,董仲舒认为甲不当坐。

(二)“亲亲相匿”原则。

“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春秋决狱”中的重要原则之 一,即孟子说的“子为父隐,父为子隐”。

这一司法原则规定亲属间有罪相互隐瞒是正常的行为, 不负刑事责任。

汉代“春秋决狱”是情与法相结合的完美体 现,使情与法互为轻重,彼此融合。

这是我国古代封建国家 协调情与法二者关系的一项主要原则。

看下面这个案例:甲没有孩子,拣了一个被遗弃的婴儿乙,并把他当作自己的儿子养育。

乙长大杀了人,甲知道后帮乙隐瞒, 如何处决甲? 董仲舒认为甲没有孩子,把乙养育大,虽然不 是甲所生, 但甲和乙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父子关系, 依据 《春秋》经义,父为子隐瞒,甲把乙隐藏起来,甲没有构成包庇罪,所以不应对甲判罪。

“春秋决狱”带来的影响。

积极影响:“春秋决狱”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使得儒家的礼以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下来,逐步实现了礼治。

情与法的结合,避免了刑法过于严苛,实现了司法的公平 与正义。

消极影响: 由于“春秋决狱”是以儒家经义为准则对犯罪案件进行裁决和定罪,是适合统治者需要的一种定罪量刑工具,可以根据司法人员的需要任意阐释,在一定程度上会形成司法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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