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是什么?

农业税是什么?,第1张

农业税是什么?

[拼音]:nongyeshui

[外文]:agricultural tax

以农业收入或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参与农业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重要形式。

中国的农业税沿革

中国按亩计征的田赋,始于春秋鲁宣公十五年(前594),史称初税亩。经过秦汉的“田租”、晋隋的“户调”、唐代的租庸调和“两税”、宋代的“两税”等阶段,到了明王朝便建立了一套相当完备的农业税收制度。清代继承明制。1911年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及南京国民政府又先后沿用清制,除了适应币制的需要实行过“废两改元”以外,其余没有什么改变。

田赋是以土地为征税对象的财产课税。把土地分为田、地、山、荡四类,按照各类土地的等级(一般分为三等九则)分别确定每亩税额。不管纳税人占有田地数量的多少,对田连阡陌的大地主和只有立锥之地的贫苦农民都用同样的税率,保护了地主阶级的利益。田赋征收机构历来被地主阶级把持,使得地主可以通过“飞酒”、“诡寄”等形式把田赋负担转嫁给农民,因而普遍存在地主阶级“有田无赋、田多赋少”和劳动农民“无田有赋、田少赋多”的极不合理现象。在漫长的封建时代,田赋一直是历代封建王朝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清康熙六十年(1721),各种形式的田赋收入总额达3445万余两白银,占国家财政收入的80%以上。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关税、厘金增加,清政府举借外债,田赋的比重逐渐下降。但是田赋的附加税,从明末加派“三饷”起就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清末到中华民国时期形成了“附加重于正税,摊派苛于附加”的局面。沉重的赋役负担是农村经济凋敝、农民生活贫困的根源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在全国范围内废除了过去的苛捐杂税,在扬弃旧田赋和总结革命根据地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建立了适应国情需要的新型农业税收制度。其主要原则是:

(1)国家利益与农民利益兼顾的原则。指在确定全国农业税征收任务和安排农民负担时,既注意国家的全局利益和长远利益,又注意农民的局部利益和眼前利益;既考虑到国家建设资金的需要,又照顾到农民的生产、消费需要和承受能力。1953年抗美援朝战争胜利结束,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好转后,决定不再增加农民负担,实行农业税稳定负担、增产不增税的政策,借以休养民力。这一政策的执行,大体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53~1957),稳定在1952年的实征351.9亿斤(细粮,不包括地方附加,下同)水平上不再增加,规定稳定三年,实际稳定了五年。第二阶段(1958~1960),提出稳定五年,因1958年受浮夸风和高征购的影响,农业税征收指标增加了,实际只执行三年。第三阶段(1961~1978),是在1961年大幅度调整农民负担基础上的稳定。1961年调整后的农业税征收额为222亿斤,比1958年减少44%。稳定时间开始规定为三年,由于农业发展缓慢,实际执行了18年。第四阶段(1979~1991),贯彻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减轻贫困地区的农民负担。1979~1982年,实行农业税起征点的办法,全国共减免农业税185.4亿斤。由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稳定负担政策的实施,农民的农业税负担逐步减轻。全国农业税实征税款(包括附加)占农业实际产量的比例,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13%,第七个五年计划时期已降到3%以下。

(2)税负公平合理的原则。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收入多的多负担,收入少的少负担,收入极少缺乏负担能力的不负担,做到与他们的经济水平相适应,大体平衡,公平合理。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广大新解放区还存在封建的土地关系,为了调节剥削者的收入,国家实行了差额较大的全额累进税率。土地改革后,地主经济被消灭,富农经济被削弱,国家相应调整了征税办法,改行差额较小的全额累进税率。全国实现农业合作化后,处理纳税人之间的关系主要是解决农民之间、集体经济之间、地区之间、作物之间的合理负担问题。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的情况,1958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在废除累进税的同时,采用了地区差别比例税率。中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县,分别根据不同的经济情况自上而下规定了不同的平均税率。县对各纳税人又分别根据他们的经济情况,规定了不同的适用税率。这样,通过税收的调节,不仅把级差收益的部分收归国家所有,而且促进了农民内部的关系协调和生产发展。

(3)鼓励农业增产增收的原则。体现在多方面,其中主要是按照常年产量征税。常年产量是按土地一般自然条件和当地经营情况,经过民主评定的标准产量。这种产量水平,一般比正常年景的实际产量低一些,而且一经评定,几年不变。在规定的年限内,纳税人经辛勤劳动、改善经营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不予增加;反之,怠于耕作而降低单位面积产量的,常年产量也不予降低。这样有利于农民精耕细作,提高单位面积产量,鼓励采用新的农业生产技术措施,进行技术改造。1958年全国农业税的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1990年各地实际执行的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9%,而农业税占实际产量的比例还不到3%(见农业税常年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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