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利论是什么?

义利论是什么?,第1张

义利论是什么?

[拼音]:yililun

中国历代思想家关于人们求利活动与道德规范之间相互关系的理论。“利”,泛指各种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义”,指人们行动所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在中国思想史上,适应于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需要,产生了各种义利论。

先秦

义利观念一开始曾出现于西周春秋时期,有“义以生利”(《国语·晋语一》),“义,利之本也”(《左传·昭公十年》)等说。其所谓“义”,实质上反映了宗法制贵族的利益,它要求下级贵族服从上级贵族的利益,被统治者服从统治者的利益,统治者暂时的、局部的利益,服从整体的、长远的、根本的利益。这种义利观念为儒家学派所继承,并发展成为重要经济思想之一的义利观。孔丘承认求利之心人人皆有,但认为不能“放于利而行”(《论语·里仁》),对求利活动必须以“义”制约,要“见利思义”(《宪问》);反对违义求利。他要求君子“义以为上”(《阳货》),“毋见小利”(《子路》),遵循重义轻利的原则。他提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里仁》),给了义利思想以道德及阶级对立的内容。孔丘的“礼以行义,义以生利,利以平民”(《左传·成公二年》)的论点,表明他的义利论是为维护等级礼制所体现的阶级利益服务的。孟轲继承孔丘重义轻利的观点,强调重仁义轻私利,反对先利后义和各自为私利而进行争夺,因此,提出“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孟子·梁惠王上》)。他把义同私有财产观念结合起来,提出“非其有而取之,非义”(《尽心上》),是为私有财产辩护的理论。荀况提出“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荀子·大略》),认为义与利都合于人性。对于合理的欲利,应予满足,对不合理的欲利,则节之以礼义。在义利关系上,他也主张重义轻利,先义后利,多与孔、孟相类。

墨家反对亏人自利,主张“交相利”(《墨子·兼爱》),即要求各阶级的人彼此尊重各自的利益,人人都利人,也就人人都得利,从而达到“上利乎天,中利乎鬼,下利乎人,三利无所不利”(《天志中》),这就是墨家的“义”。墨家认为,实现这种“义”,对人人都利,所以说“义,利也”(《经上》),“义,天下之良宝也”(《耕柱》),“万事莫贵于义”(《贵义》)。墨家的义利论,反映了小生产者幻想通过尊重现存的各种所有权,包括统治阶级的权益,使小生产者自身的权益也得到尊重的要求。

道家倡“无为”、“寡欲”,既反对仁义,亦反对追求财利,主张“绝仁弃义”,“绝巧弃利”(《老子》第十九章),拒绝探讨义利问题。

法家重利轻义,但早期法家亦兼重仁义。管仲说“仓廪实则知礼节”,并以礼义廉耻为国之“四维”(《管子·牧民》)。至商鞅,一反儒家义本利末思想,提出“利者,义之本也”(《商君书·开塞》)。商鞅的“义”,全然不同于儒、墨,实质是代表了统治者富国强兵的要求。韩非则完全否定道德规范对利的制约,而代之以法,强调政治强制与强烈的“计算之心”,从根本上摒弃了义利论。

汉代至近代

西汉时董仲舒(公元前179~前104)兼采儒法理论,认为求利之心,合乎天意,人君必须关心人们的物质利益:“南面而君天下,必以兼利之”(《春秋繁露·诸侯》),并主张利用臣民利害计算之心,以刑赏统御臣民。但他又认为对求利活动必须节之以义,否则“忘义而徇利”(《身之养重于义》),造成富者兼并而骄奢,贫者不聊生而作乱。因此他要求对财富的占有与各人等级地位相适应,“使富者足以示贵而不至于骄,贫者足以养生而不至于忧”(《度制》)。他要求统治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汉书·董仲舒传》),以统治阶级根本利益为重,而不计个人功利。这一论点,为后儒引作存义去利、讳言财利的理论根据,并僵化成传统的信条,影响极深。司马迁认为,求富逐利是人的本性,它对于实现仁义,不仅无害,而且有益。他说:“君子富,好行其德;小人富,以适其力”,“人富而仁义附焉”(《史记·货殖列传》)。桑弘羊在盐铁会议上亦表述了积极求利的思想,批判了贵义贱利的观点,而贤良文学则极力宣扬“贱货而贵德,重义而轻利”(《盐铁论·世务》),要求“崇礼义,退财利,复往古之道”,(《本议》),把贵义贱利奉为正统的经济思想教条。

至宋代,一些地主阶级的功利主义思想家,开始起而反对贵义贱利的传统教条。王安石用功利主义解释义利关系:“政事所以理财,理财乃所谓义也”(《王临川集·答曾公立书》),“利者义之和,义固所为利也”(《续通鉴长编》卷二百一十七),认为义是服从于利的。苏洵亦说:“利在则义存,利亡则义丧”,“义利、利义相为用”(《嘉祐集·利者义之和论》),认为义利必须结合。嗣后叶适亦抨击董仲舒:“?任薰虻酪逭吣宋抻弥橛锒保ā断?学记言序目》)。陈亮极力颂扬功利,提出“义利双行”论。而司马光及程朱理学派,则坚持贵义贱利教条,重d君子“固不可言利”(《温国文正司马公文集·与王介甫书》),并把义利绝对对立起来:“出义则入利,出利则入义”(《河南程氏遗书》卷十一)。

明清以来,义利之辩,仍不时出现,有重义轻利、重利轻义,亦有义利并重之说,皆未脱前人窠臼。鸦片战争后,随着近代工商业的发展,义利的争辩,具有了新的阶级内容。如陈炽宣扬:“义”即承认人人有求利的权利,此谓“公利”,少数人以特权谋私利即为非义。陈炽的“义”,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求利要求。当时许多进步人士,大讲财利,要求发展近代工商业,实现民富国强、救亡图存的愿望,其实质是要求发展中国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而地主阶级的顽固派坚持贵义贱利教条,反对发展近代工商业,借以维护濒于崩溃的封建生产关系。辛亥革命后,随着新的经济理论概念的日益广泛应用,义利论在思想理论界亦趋于淡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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