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级别和行政级别对照表

法官级别和行政级别对照表,第1张

法官级别和行政级别对照表





依据:2011年7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中组发(2011)18号》《法官职务系列设置暂行规定》

附:《法官职务系列设置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法官队伍建设, 全法官管理制度,推进法官管理的科学

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要求的人员。

第三条法官按昭法官和务序列进行管理。法官和务名称为: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品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法官职务层次依法按等级设置,由高到低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第四条法官等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一)首席大法官:四级至二级;

(二)一级大法官:八级至四级;

(三)二级大法官:十级至六级;

(四)一级高级法官:十三级至八级;

(五)二级高级法官:十四级至九级;

(六)三级高级法官:十七级至十一级

(七)四级高级法官:十九级至十二级:

(八)一级法官:二十一级至一五级;

(九)二级法官:二十三级至十六级;

(十)三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十一)四级法官:二十四级至十八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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