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诉》知识点:法庭审判与调查

法考《刑诉》知识点:法庭审判与调查,第1张

法考《刑诉》知识点:法庭审判与调查

1.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2. 不公开审理的,应当当庭宣布理由。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3. 法庭发问规则:(1)审判长宣布法庭开始后,应当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2)有附带民事诉讼的,附民原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民起诉状;(3)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4)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4.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

5.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强制证人出庭的,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

6. 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人由于不能抗拒原因或者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法院可以延期审理。

7. 法庭不可以主动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需要以当事人向法庭提出申请为前提。

8. 向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对案件的审理。

9. 法庭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重点:法庭审判与调查中需要重点掌握的是庭审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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