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三国法》知识点:条约法

法考《三国法》知识点:条约法,第1张

法考《三国法》知识点:条约

1、条约缔结

条约的签署:签署是缔约代表根据本国政府的授权在条约约文上签署姓名的一种行为。

条约的批准或核准:签署和批准(或核准)一般针对的是一项新条约,缔约国表示接受该条约拘束的方式取决于条约本身的规定。

2、条约的保留

不得提出保留:(1)该项保留为条约所禁止;(2)条约仅准许特定条款的保留而有关保留不在其内;(3)该项保留与条约的目的及宗旨不符。

保留的接受和效力,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时,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

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时,在保留国与反对国之间,若反对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

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则仍然适用原来条约的规定。

3、条约的冲突

如果一项条约本身有关于冲突解决的有效规定,则适用该规定解决条约冲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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