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刑法》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疑难解答

2021法考《刑法》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疑难解答,第1张

2021法考《刑法》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刑法》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正当防卫偶然防卫中,什么是行为无价值?什么是结果无价值?怎么区别?

【答案】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中的“无”的原义是“负”,行为无(负)价值即强调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结果无(负)价值,即更看重结果对法益的侵害。 具体来说: (一)结果无价值(结果减损价值):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的原因在于犯罪行为的危害结果,是对于行为现实引起的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所作的否定评价。结果无价值理论认为,违法性的根据在于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或威胁的结果,即结果恶才是违法性的根据。(二)行为无价值(行为减损价值):行为违反社会伦理秩序,或者行为缺乏社会的相当性,或者行为违反法律规范、违反了保护法益所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故行为无价值论主要认为故意、过失是主观的违法性要素。1.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一元的行为无价值论认为,行为的目的、故意、过失以及行为样态、义务违法决定了行为的违法性,法益侵害及其危险对违法性没有实质意义。2.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存在分歧,各有侧重。(1)侧重结果无价值的二元论主张,结果无价值是违法性的基础,同时考虑引起结果的手段、方法等;(2)侧重行为无价值的二元论主张,行为无价值是违法的基础、处罚的根据,但是,作为附加的要素,为了限定处罚范围,有时也要求结果无价值。刘凤科老师举了一个这样的例子:乙在梦游时拿刀刺杀丙,甲路过将乙打伤,阻止乙刺杀丙。评价甲的行为。从行为价值论分析:乙虽然实施了刺杀丙的行为,但其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过失或者特定的目的、动机,因此,乙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由于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危害行为,故甲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成立故意伤害。从结果价值论分析:乙拿刀刺伤丙的行为结果上具有侵犯丙的法益的可能性,因此,乙的行为属于危害行为,故甲打伤乙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

2. 问题:假想防卫、偶然防卫与防卫第三者,三者有什么区别?

【答案】主要区别在于对于防卫适用认定情况不同,主要情况如下: 1.偶然防卫是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符合了正当防卫的情况,客观上起到了人身防卫的效果。英国刑法规定,对防卫正当性的相关因素无认识的偶然防卫不能构成正当防卫。 2.假想防卫是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3. 问题:防卫过当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如何定罪?是过失犯罪还是故意犯罪?

【答案】防卫过当本身不是独立的罪名,对防卫过当应根据防卫人主观上的罪过形式及客观上造成的具体危害结果来确定罪名。防卫过当致人重伤的涉嫌(间接)故意伤害罪或者过失重伤罪,依法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 问题:紧急避险保护的法益和损害的法益可否针对同一法益,比如屋里着火,把小孩从楼上扔出造成轻伤的,能否构成紧急避险;再比如有人触电,用木棍将其打成轻伤,但是保护了他的生命,能否构成紧急避险?

【答案】当然是构成紧急避险的,紧急避险: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其他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稍微损害身体保住了生命,用轻伤结果避免了死亡结果,这当然属于紧急避险,即使是同一人的法益,也依然是紧急避险。(即你说的让一人轻伤但是避免了此人死亡的结果,符合紧急避险要件,当然是构成紧急避险的。)

5. 问题:自救行为和紧急避险为什么不可以同时成立?二者区别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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