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疑难解答

2021法考《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疑难解答,第1张

2021法考《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民事诉讼法》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一般什么情形下级法院能把案件直接移送上级法院?

【答案】移送管辖是指,当下级法院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管辖权应当归属于上级法院,那么就应当将案件移送管辖给上级法院。 另一种是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就管辖权转移的实质而言,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管辖权转移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2. 问题:二审法院审理发现一审法院违背专属管辖,此时应当怎么处理?

【答案】( 1)除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以外,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后,被告应诉答辩的,一审法院取得管辖权。不存在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情况。(2)如一审法院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二审法院在审理时查明的,应当撤销原判,并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3. 问题:什么时候仲裁裁决该向中院提?什么时候该向基层法院提出?

【答案】除了仲裁案件中①国内仲裁的保全和②国内仲裁的财产保全找基层,其余的看见“仲裁”找中院。

4. 问题:在民事诉讼中怎样确定法院的管辖权呢?

【答案】一般在案件中判定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时,应按照“先级别后地域”的顺序进行判断,因此先要判断属于哪一级法院管辖。对于级别管辖,基层法院管辖是原则,因此只需记住最高院、高院和中院管辖的情形,其余都是基层法院管。最高院管两类:①全国有重大影响;②最高院认为应当由自己管的。高院管一类:本辖区有重大影响。重点记住中院管:①重大涉外;②本辖区有重大影响;③最高院确定由中院管的如海事海商案件、公益诉讼案件、专利纠纷案件;④除了国内仲裁的保全和国内仲裁的证据保全以外的,看见仲裁找中院。中院管辖的重点记住①③④。接着判断地域管辖:地域管辖首先判断是否存在专属管辖,再看是否存在协议管辖(注意协议管辖只适用于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再看特殊地域管辖;最后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被告就原告”)。判断下来均没有管辖权的,但是被告在答辩期内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是应诉答辩的,法院取得应诉管辖权。不能再移送管辖。

5. 问题:协议管辖不能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但是否能够违反地域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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