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起诉的一般条件
(1)有原告资格。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决定着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也决定着当事人的诉权范围。原告的起诉若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起诉不能成立,法院也无权受理。同时,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受理有一定的分工。当事人应依法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5)不构成重复起诉。“一事不再理”是诉讼制度的重要原则,又称“禁止重复起诉”原则,意思是指对于已经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的诉权已被耗尽,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否则构成重复起诉。重复起诉的判定方式是判断是否同时具有下列情形:
①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②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③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被前诉裁判所包含。
如果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则构成重复起诉。当事人重复起诉的,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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