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诉》知识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考《刑诉》知识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第1张

法考《刑诉》知识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自诉案件没有“犯罪嫌疑人”的称谓。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按其性质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两种:

所谓防御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消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权利。

主要有:(1)辩护权;(2)拒绝回答权;(3)被告人有权在开庭前10日内收到起诉书副本;(4)参加法庭调查权;(5)参加法庭辩论权;(6)最后陈述权;

(7)反诉权。

所谓救济性权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或裁判,要求另一专门机关予以审査并作出改变或撤销的诉讼权利。

主要有:(1)申请复议权;(2)控告权;(3)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权;(4)申诉权;(5)上诉权;(6)对缺席审判的异议权。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共有诉讼权利: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都有自行辩护的权利,但委托辩护的权利则略有不同,犯罪嫌疑人只有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釆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才有委托辩护权,被告人则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他们的另一共同权利是有权要求解除不当的强制措施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特殊的诉讼权利:

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特殊诉讼权利:(1)从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釆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担任辩护人;(2)对于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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