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理论法》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别和联系难点解疑

2021法考《理论法》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别和联系难点解疑,第1张

2021法考《理论法》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别和联系难点解疑

以下内容为同学在学习《理论法》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别和联系中疑问比较多的,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同学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什么是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两者有什么区别呢?

【答案】(1)内部证成: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法律决定的过程。内部证成可以保证法律决定的整个推理过程真实有效,但对于推理所依赖的前提的真实性无法保证。所以,需要外部证成。例如,所有A是C,B是A,故B是C。 (2)外部证成:对于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外部证成的证明过程实质上还是一个三段论的推理过程,所以外部证成是以内部证成的方式进行的。例如,在上例中,证明所有A是C,就是外部证成。 法律适用中,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相互关联,实质是一系列的三段论的叠加。外部证成的三段论证成内部证成的有效性。但是外部证成本身又是一个内部证成的过程。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共同保证法律决定的合理性。

2. 问题:外部证成和内部证成用简单的说法案例举一下。

【答案】下面以许霆盗窃取款机案为例具体解释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如何共同证成法律推理的整个过程的真实有效性。 许霆一审被判无期徒刑,是通过这样的三段论推理过程得出的,即: “大前提(法律):盗窃金融机构且数额巨大的,应当判处无期徒刑。 小前提(法律事实):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达到17万,属于数额巨大。 结论(判决):许霆被判处无期徒刑。“ 以上的三段论推理过程就是一个内部证成,相信大家不会对推理过程提出任何质疑。但是可能会有同学对内部证成的小前提“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达到17万,属于数额巨大”提出疑问,许霆是在使用自己的yhk取钱,只是由于取款机的故障,而非法占有了银行的货币。这不能算是盗窃金融机构。从立法原理上考虑,刑法之所以对盗窃金融机构处罚较重,是因为金融机构的防护更加严密,盗窃难度较大。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远较普通盗窃的主观恶性大。因此,取款机显然不是金融机构。注意,有同学对我所举的内部证成的小前提提出了质疑。为了证明内部证成的小前提:“许霆盗窃金融机构,数额达到17万,属于数额巨大”。是真的,这里必须以外部证成的方式证明取款机属于金融机构。 如前文所说,外部证成也是以三段论的演绎推理方式进行: 大前提:凡是装了国家钱的地方都是金融机构;小前提:取款机装的是国家的钱; 结论:取款机是金融机构。 这个外部证成是以内部证成的三段论推理方式证明取款机是金融机构。

3. 问题:关于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结合一般常见考题,有什么比较简洁、明了的区分方法吗?

【答案】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简单说内部证成就是证明该法律规则合理性的问题,譬如说杀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甚至被判处死刑,这是符合人们的心里预期的,其就是内部的证成。外部证成,就是将大前提适用小前提。】内部证成解决的问题是大小前提的对应关系,通常认为是一种涵摄或类比关系,小前提要在大前提的涵摄射程内,否则二者就没有对应关系,内部证成也就毫无意义。比如法官运用一个法律规则来判断一个具体的了、案例就是用内部证成来论证的过程。即如果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则中的假定相符就能得出正确的判决。外部证成解决的是援引的大前提的正确性问题。比如,关于判断投机倒把的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如果援引79年刑法则构成犯罪,这是内部证成问题。但是因为79年刑法已经被97年刑法所代替,因此,应该适用97年刑法来认定该行为不构成犯罪。这个适用那个刑法的过程就是外部证成。

4. 问题:法律适用的辩论是外部证成,事实辩论是内部证成吗?

【答案】 内部证成与外部证成的区别: 1、法律证成的角度不同: 法律决定必须按照一定的推理规则从相关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属于内部证成。关涉的只是从前提到结论之间推论是否是有效的,而推论的有效性或真值依赖于是否符合推理规则或规律。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关涉的是对内部证成中所使用的前提本身的合理性,即对前提的证立。 2、前提的正当性要求不同:内部证成保证了结论是从前提中逻辑地推导出来,它对前提是否是正当的、合理的没有任何的保障。 如果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本身是不正当的、不合理的,那么该法律决定也就是不正当的、不合理的。所以就要确定的前提需要从外部来加以证成,从而使那些可能仍然隐而不彰的前提条件必须明确地予以表达。这样做,就提高了识别错误和批判错误的可能性。 3、解决方向不同: 内部证成解决的问题是大小前提的对应关系,通常认为是一种涵摄或类比关系,小前提要在大前提的涵摄射程内,否则二者就没有对应关系,内部证成也就毫无意义。比如法官运用一个法律规则来判断一个具体的案例就是用内部证成来论证的过程。即如果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则中的假定相符就能得出正确的判决。据此,对法律决定所依赖的前提的证成属于外部证成,事实辩论应当属于外部证成。

5. 问题:内部证成由于采用演绎推理而可以保证法律决定的合法性,外部证成由于采取归纳推理而可以保证法律决定的合理性。请问这句话错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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