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疑难解答

2021法考《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疑难解答,第1张

2021法考《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民事诉讼法》证明责任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都有哪些,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答案】一、《民法典》规定了9种过错推定责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害(第1199条)2.医疗机构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拒绝提供或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第1222条)3.动物园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第1248条)4.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第1253条)5.堆放的物品倒塌、滚落或者滑落致人损害(第1255条)6.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物致人损害(第1256条)7.林木折断、倒塌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第1257条)8.地面施工或窖井等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第1258条)9.非法占有人占有的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的连带责任(第1242条)。《民法典》规定了8种无过错责任:1.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监护人承担无过错替代责任(第1188条)2.用人者责任(第1191条与第1192条)3.产品责任(第1203条)4.医疗产品责任(第1223条)5.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责任(第1229到第1235条)6.高度危险责任(第1236条到第1244条)7.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第1245条)8.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第1252条)。二、在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倒置,侵权人负有举证责任即侵权人需要证明其不存在过错,被侵权人无需对侵权人具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在无过错责任中(又称“不问过错”责任),加害人有无过错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成立,被侵权人只要初步证明损害结果是由侵权人引起的即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问题:民诉中关于事实证明,应当达到何种证明标准,相关法条有何规定?

【答案】民诉中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即证据只要能够基本倾向于证明案件事实即可,并不用达到刑事证据的排除合理怀疑,但是《民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所以上述几项事实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3.问题:什么是高度盖然性的证明?

【答案】所谓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是将盖然性占优势的认识手段运用于司法领域的民事审判中,在证据对待证事实的证明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已经证明该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的盖然性,人民法院即可对该事实予以确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是中国对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明确规定。

4.问题:请问侵权案件中,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况有哪些?

【答案】主要有以下两点:1.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因为环境污染损害的特殊性,受害人所遭受损害的潜伏期较长,环境污染的情形又复杂多样,要证明其因果关系,需要借助科学监测、化学分析、技术化验等科学技术手段,受害人处于弱势地位,很难具备这些能力,且环境污染对人类的生存环境构成了严重威胁,直接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为更好的保护受害人、保护环境,在环境污染行为的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只需证明有污染行为和损害事实即可。2.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如果有多人实施了多个危险行为造成某个危害后果,又不能区分是某人实施的某个行为造成的,那么则推断所有人的行为共同造成该危害结果,如果想免除自己的责任,那么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必须证明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

5.问题:请问过错侵权责任与无过错侵权责任,原告、被告的证明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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