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疑难解答

2021法考《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疑难解答,第1张

2021法考《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问题:审查起诉的时候漏人漏罪,检察院可以自侦吗

【答案】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嫌疑人有漏罪的,应当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八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据此检察院可以自行侦察哦。

2.问题:如何理解公诉部门和刑事检察部门?

【答案】公诉部门和刑事检察部门都是检察院中的部门。 公诉部门是代表国家执行公诉职能,依法向法院提请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部门。 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是管辖刑事申诉和审查的部门,主要管辖以下事项: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问题:如何理解人民监督员?

【答案】人民监督员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不再由人民检察院自己来负责监督自己。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省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不得互相兼任。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同级人民检察院协商,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人口、地域、民族等因素合理确定人民监督员的名额及分布。根据《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人民监督员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监督:(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二)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三)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四)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五)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六)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七)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八)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另外,人民监督员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前款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监督。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的下列情形可以实施监督:(一)拟撤销案件的;(二)拟不起诉的;(三)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4.问题:高级人民院能给各级法院审理案件指导属于干预吗?

【答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8条的原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发布指导性案例、召开审判业务会议、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这里的“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不是说跑去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而是说最高院自己审理案件的过程、审理方式、适用法律等等能够起到一个标杆作用,由此发挥指导作用。

5.问题:“辩护人认为法官阻碍其到法院办理诉讼业务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控告。”控告和申诉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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