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买二套房商品住房可继续申请二套房公积金贷款,但对购买第三套房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停止发放公积金贷款。
(2)如果你之前按揭买了一套商品房(住宅),然后又卖了,现在准备再买一套新的商品房(住宅),还是首套申请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不同,银行“认房又认贷”,公积金中心“认房不认贷”。也就是说,公积金中心只认可申请人当前名下的房产,不计算自有房产和按揭贷款的历史记录。
(3)当职工公积金贷款可贷金额不足以支付购房时,职工可向受委托银行申请商业性住房贷款,受委托银行以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相结合的形式向职工发放。
(4)公积金贷款有抵押担保的,借款人(即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下同)应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借款人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抵押合同,并按本市房地产权利登记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5)公积金贷款质押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应提供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凭证式国债、受委托银行的本币定期存款凭证,以及其他依法可以质押的权利凭证。借款人应与受委托银行签订质押合同,并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权利证书过户等手续。
2.公积金贷款期限公积金贷款期限为年,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0年。职工申请的贷款年限与申请贷款时的实际年龄之和不得超过70年。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目前:五年以下(含五年)年利率为4.00%;五年以上年利率为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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