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物联卡

什么是物联卡,第1张

;     物联卡是中国移动、联通、电信面向物联网用户提供的采用物联网专用的段作为MSISDN的移动通信接入业务,通过专用网元设备支持短信等基础通信服务,并提供通信状态管理和通信鉴权等智能通道服务,默认开通物联网专用的短信接入服务号和物联网专用APN。简单说就是一张三大运营商提供的4G/3G/2G流量卡,流量费比你平时用的电话卡便宜,可以用流量、发短信,就是不能打电话。

      物联卡的分类:
      a物联网流量卡:只有流量套餐,没有其他的功能,应用行业和领域非常广泛。
      b物联网语音卡:有语音通话功能和流量套餐,适用于智能穿戴等需求语音功能行业。
      物联卡的办理方式:
      a通过代理商办理,需求提供企业相关资料和授权证明。
      b企业或集团客户可以直接通过营业厅或客户经理办理,需提供企业相关资料和凭证,适用于采购量很大的企业或集团。
      物联卡的特点:
      a价格稳定,规格统一
      b全国统一网络:全国区域都可一使用,无漫游,轻松开展全国业务
      c安全可靠:物联网卡专网专用,独立网元,安全性高
      d远程 *** 作:可通过远程方式对卡进行充值,暂停和激活,诊断

给大家科普一下物联网卡正确的购买方式,一般情况下,我们办卡物联网卡常常有这么几种方式

方法一:直接和运营商合作,这个需要走流量,当然你首先得有量,而且公司资质齐全,比如每个月需要十万张以上,具体优惠力度跟你采购的数据成正比,数量少的话也很难直接合作。即使合作了,也是没有优惠。
代理商一般每个月出卡在几百万不等,所以,一般情况下代理商和运营商是直接对接合作比较多。

方法二,和第三方公司合作,这个不需要有太多的流程,在数据上面也没有什么强制性的要求,而且目前正规的代理商公司也有很多,比较51物联卡、大赢物联等等,都是有公司及网站支持的,在销售物联网卡上面是非常诚信的,而且口碑也都不错。
这种代理商公司一般都是直接和企业合作,在数量上面没有要求,而且一般还会送测试卡,让你测试物联网卡的稳定性,还是很靠谱的。

方法三,个人渠道,这种一般常常在微信、QQ等进行宣传,用无限流量卡的噱头往个人市场销售,这都是不正规的,物联网卡虽然可以用在手机上,但是售后很多,比如会经常遇到不能正常上网、被封卡等等,各种理由推脱售后,毫无保障。

所以,各位朋友在办理时,一定要注意辨别这三种办理途径,先问有没有网站,用不用实名、办理需要交什么费用等等,尽量多咨询一些问题。就是这些啦,整理不易,看完记得点个赞再走呀~

近日
在全国反诈战线的翘首以盼中
公安部、最高法、最高检
如期召开新闻发布会
对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进行了解读
《意见(二)》17条内容一经发布
迅速引起强烈反响
特别是广大反诈民警
更是激动得夜不能寐
因为它真正解决了
基层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更加有利于打击骗子、
治理黑灰产、保护人民群众
下面给大家带来解读
1
电诈上下游犯罪谁都可以管了!
对应条款:第一条
关键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地新增以下情形:1“两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2资金的交付地、汇出地;3信息的发送地、接受地、到达地;4信息设备、账号的销售地、入网地、藏匿地、登陆地。
解读:公检法机关最看重的是管辖权,要办案首先要考虑的也是管辖权。2016年12月三部门出台的《法律意见》已经在管辖权方面作了些突破,但是在执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掩饰隐瞒、帮信案件中,对掩饰隐瞒、帮助的行为发生地不在发案地的,有些检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无管辖权,需移交案件至当地,导致打击和诉讼严重脱节。
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次《法律意见(二)》列出了上下游黑灰产所有能考虑到的环节,换句话说,无论电诈犯罪的哪一个环节被哪一家公安机关发现,哪一家公安机关就可以有管辖权进行全链条打击,再也不会出现发现了犯罪却有力使不上的情况了!
2
并案处理更方便了!
对应条款:第二条
关键点:电诈上下游犯罪形成的多层级犯罪链条,或者利用同一网站、通讯群组、资金账户、作案窝点实施电诈犯罪的,都可以认定存在关联,公检法可以并案处理。
解读:并案处理既可以节省精力,又能加大对嫌疑人的惩处力度,还有利于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但在基层执法实践中,很多地方都把电诈犯罪上下游犯罪孤立看待,甚至在同一个窝点抓获多个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对暂时掌握不到犯罪证据的人束手无策。这一条,主要解决的就是关于关联犯罪的认识问题。
举个例子,以后提供yhk的犯罪嫌疑人、使用yhk转账的嫌疑人、最后提现或者取款的嫌疑人链条式分工的,受害人资金转入后所有人都应承担共同责任。利用同一网站、通讯群组、资金账户、作案窝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多个嫌疑人,对不特定的多数受害人被诈骗的犯罪事实都应承担责任。二弟理解,这样的规定,也为后续民事环节的赔偿奠定了基础,以后受害人可以让关联的犯罪嫌疑人一同承担赔偿责任。

3
境外再也不是电信诈骗犯罪的天堂了!
对应条款:第三、第十四、第十五条
关键点: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的,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境外执法机关移交的证据经审核加盖公章,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境外羁押期限可以折抵刑期。
解读:这招真是及时雨!据新闻发布会介绍,目前有60%的骗子在境外(缅北和东南亚国家是重灾区),虽然通过技术手段能够锁定骗子的身份,但是却不能尽快将其抓捕,事后回国抓捕也已经失去了关键证据,无法对其有效打击。
第三条,直接列出了兜底条款,那就是我掌握你的犯罪证据后,即使无法查清你的诈骗金额,但是你只要在窝点累计30天以上,或者多次到境外窝点,就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二弟估计,随着各地劝返逼投政策的有力推进,下一步各地将迎来又一波骗子“回国潮”。
第十四条、十五条的规定,在二弟看来,这是在为下一步出境打击作铺垫。估计疫情结束以后,国家将会重拳打击在境外的骗子。到时候,境外的骗子可就再也不会像现在这么猖狂了!

4
处理黑灰产的法律武器迅速增多了!
对应条款:第四、五、六条
关键点:对公账户可认定为xyk;互联网账号密码以及人脸、指纹等信息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伪造身份z的范畴扩大到了网上。
解读:各类黑灰产层出不穷,最让基层头疼的是,公检法在黑灰产的认识上存在差异,导致很多犯罪无法得到有效惩处。目前四五六条的规定,不但统一了模棱两可的认识,还给了基层惩治黑灰产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依据。
第四条把对公账户认定为xyk,这就是说,以后打击对公账户除了买卖国家公文罪,还可以用妨害xyk管理及非法提供xyk信息罪来打击,是非常重要的一项补充。
第五条,等于扩大了侵公罪的范围,以后,QQ、微信等聊天工具账号,支付宝、网商银行等支付账号,微博、抖音、快手等信息发布工具账号,个人照片、声音、指纹等生物识别的信息等,都算是公民的个人信息,再也不能猖狂买卖了。
第六条,把以前俗称的“办假证”这一实体犯罪行为扩大到“网上认证”,只要使用他人身份z件信息并替换他人身份z件相片,就构成伪造身份z件罪,这为打击提供实名认证账号的黑灰产提供了有力支撑。

5
帮信罪的认定更加细腻了!
对应条款:第七条
关键词:实施下列行为的,可已认定为帮信罪:
(一)收购、出售、出租xyk、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
解读:前几年出台的《法律意见(一)》对帮信罪做了解读之后,近几年通过帮信罪打击的嫌疑人大幅上升,可以说已经成为了一个兜底罪名。但在实践中,还是发现了很多新问题,这一条款进行了明确。
第一,是对帮信罪“帮助”的行为进行了明确,收购、出售、出租“两卡”都属于是帮助行为,嫌疑人只要实施了以上行为可以认定为“帮信罪“的入刑条件。
第二,对“两卡”的范畴进行了明确,xyk、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都属于“两卡”。
6
帮信“明知”的问题终于解决了!
对应条款:第八款
关键点:认定明知,应根据收购、租售两卡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嫌疑人的关系、时间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出售两卡的,注可以认定为“明知”。
解读:以前一句“我不知道他们买我的卡是用来干什么的”,就足可以逃避打击,现在做了明确规定。
第一,会综合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行为人关系等进行综合认定,如果你这个人是个认知正常的人,特别是之前还从事过这类犯罪或者与这类犯罪行为人有关联,那么就可以认定你为明知。
第二,电信、银行、网络支付的“内鬼”收购、租售“两卡”,可以直接认定为明知。这个很好理解,毕竟“内鬼”最懂各类规定,知法犯法,罪加一等,直接给你定个“明知”算是轻的。
7
收购、租售手机卡终于有打击依据了!
对应条款:第九条
关键点:yhk类5张以上,手机卡类20张以上,即可定罪!
解读:这条对帮信中“其他情节严重的”作了补充,解决了两大难点。
第一,以前存在嫌疑人屡次买卖yhk但因为资金获利达不到追诉要求而无法打击的情况,而现在,如有证据证明嫌疑人办理了5张(个)以上的xyk、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的,就可以打击。简单说就是“钱不够、卡来凑”,弥补上之前的法律漏洞。
第二,解决了基层打击中遇见电话卡无从下手的情况,以前由于工信部门一直没有出台明确的惩戒、打击规定,遇到手机卡类的买卖行为,大都束手无策,现在规定,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就可以入刑,这就对GOIP、多卡宝、络曼宝这种不能及时核实到上游犯罪无法打击的情况很好的进行了补充。

8
不能以商业活动来逃避处罚了!
对应条款:第十款
关键点: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装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调查案件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与其继续交易,以帮信罪追究责任。
解读:之前,有些点卡、游戏装备经销商,往往以自己不明知为由,在公安机关调查过程中还把低价收购的虚拟商品继续售卖,最后以正常商业活动为由来搪塞,以后这种情况将不会再出现了。只要公安机关告知你,就要停止交易,否则就是犯罪。

9
“跑分”等洗钱手段有了打击指引了!
对应条款:第十一条
关键词句: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z明开设的收款码、网络支付接口等,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二)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点卡等虚拟物品等转换财物、套现的;
(三)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 “手续费”的。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为诈骗“洗钱”的各类下游犯罪非常之多,“跑分”就是这两年比较流行的一种方式。这个条款对各类新兴的洗钱手法进行了明确,跑分的,明显高于或低于市场价买卖点卡等虚拟商品的,为洗钱收取高额手续费的,全部可以处理。
最关键的是,在主观故意方面,事前通谋认定为共犯,未通谋的通过证据证明其“明知”的应属于掩饰隐瞒的共犯。

物联卡是实现智能硬件联网的流量卡,通过提供的2G/3G/4G网络实现智能硬件与云端数据信息的相互交互,最终实现物与物、人与物、人与人的交互。

与手机卡区别:没有区别,只是不能打电话,且不能安装在普通手机上。物联网卡只针对企业工业级应用,不针对个人市场。

不能用在手机上!

物联网卡由三大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提供,跟WIFI相比,物联网卡信号覆盖更广、灵活性和数据安全性更高,因此是企业传统产品转型中的重要配置。随着物联网设备接入不断增大,物联网卡的需求也是爆发式的增长。

扩展资料:


优势

1、一点接入,全网服务:提供政企公司或各省公司一点进行业务受理,分省出卡的业务开通,各配合省根据客户需求进行卡的制作、配号和销售,直接为客户提供业务服务和网络服务,满足客户“一点拿卡”、“一站式服务”需求。

2、丰富的码号资源:拥有13位以10648开头的物联网专用号段和11位以14765开头的物联网专用号段,总容量达一亿以上,充分满足用户大数量码号需求。

3、灵活的计费方式:针对物联网业务的特殊性,提供了流量池计费方式和按生命周期计费方式,其中,按流量池计费即客户通过购买流量池,实现多张卡共用一个流量池的功能;按生命周期计费方式即终端硬件费加上终端整个生命周期包月费的总和。

4、高质量的网络:通过建设物联网短信中心、物联网GGSN、物联网HLR等物联网专用网元,实现物联网用户与大众用户的网络分离,为行业客户提供可靠性和稳定性的网络。

5、通信管理:采集网络信息,并通过物联网专网的运营管理平台为客户提供通信在网状态查询(开关机信息、PDP激活状态、IP地址查询、短信失败原因查询等)、流量信息查询、流量余额提醒等功能。

参考资料:

物联网卡——百度百科

笔者通过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得知,2019年11月1日上述司法解释施行以后,“两卡类”的帮信罪主要适用的标准就是《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即“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2021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正式公布。
《意见二》第九条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xyk、银行账户、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的,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意见二》又规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xyk、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意见二》的新闻发布会中,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先生介绍,《意见二》第九条规定解决了非法交易“两卡”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由上可知,“两卡类”帮信罪有两个入罪标准:
(一)支付结算的金额达20万元以上;
(二)收购、出售、出租xyk、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一、实务中上述两种标准应当如何适用呢?
在《意见二》未出台以前,“两卡类”犯罪几乎都是采取了第一种入罪标准。在《意见二》出台以后,办案机关显然也会继续遵循之前第一种入罪标准,只是办案机关拥有了更多的选择,即第二种入罪标准。
因此,笔者认为,两种入罪标准是同时适用的。此二者的关系是“或”的关系,也即满足其中一个条件即构成帮信罪。
二、两种入罪标准的理论探究
笔者认为,两种入罪标准最根本的特征是予以定罪的法理基础不同:
《解释》中将yhk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作为标准,实际上是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作为入罪标准;而《意见二》将卖卡行为本身----即出售5张以上yhk或者20张以上手机卡作为标准,是按照客观行为的性质作为入罪标准,在这二者间笔者更赞同第二种入罪标准,其理由在于:
1、第二种入罪标准更具公平性
如若按照支付结算金额作为入罪标准,那么犯罪嫌疑人同样的卖一张yhk而危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仅因为卖卡后产生的yhk流水入账的不同而导致量刑结果的巨大差异,这是与刑法理论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违背,利用买卖yhk或手机卡的数量为标准定罪量刑是客观且公平的立法选择。
2、客观行为归责更有利于规制犯罪行为
当yhk出售给他人时,yhk的相关交易便不再是行为人的控制之下,而将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作为入罪标准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只有将买卖卡行为本身作为入罪标准才更好的评判犯罪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比如,甲乙丙三人同时向丁出售了一张yhk,其中丁使用甲乙丙的yhk分别走流水10万元、30万元和100万元。甲乙丙同样的出售yhk一张,但是甲的行为不构罪、乙的行为罪轻,丙的行为罪重。
3、有助于更好的厘清犯罪的帮助行为本身
帮信罪本质是帮助行为的帮助行为,这不同于直接利用自己的yhk为犯罪行为提供帮助,帮信罪是针对他人在帮助犯罪行为过程中,提供yhk对帮助行为进行帮助的行为,本身的恶劣程度较低,故而选择客观行为作为入罪标准进行规制符合刑法理论。

结语对帮信罪入罪标准的优化调整,是顺应司法实践的重要举措,也是对行为人利用“两卡”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客观行为和主观明知综合判断的产物,实务中如何灵活应用入罪标准也为辩护律师的选择辩点提供一定的空间。
附:相关法条指引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入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九、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下列帮助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收购、出售、出租xyk、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二)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物联卡是中国移动、联通、电信提供的移动通信接入业务,通过专用网元设备支持短信等基础通信服务,并提供通信状态管理和通信鉴权等智能通道服务,默认开通物联网专用的短信接入服务号和物联网专用APN。
物联网卡,是指通过射频识别(RFID)、红外感应器、全球定位系统、激光扫描器等信息传感设备,按约定的协议,把任何物品与互联网连接起来,进行信息交换和通讯,以实现智能化识别、定位、跟踪、监控和管理的一种网络。简单来说,物联网卡就是由三大运营商(移动、联通、电信)提供,基于物联网专网,用来满足智能硬件的联网、管理,以及集团公司的移动信息化应用需求的流量卡。再简单点说,它就是给电子硬件联网的卡,不能打电话,专注于上网,所以说它相当于一张流量卡。要注意的是,物联网卡针对的是物联网企业,而非个人,实名办卡的主体需要是运营公司法人。物联网卡是面向集团企业和相关专业领域使用的,是一种属于“集团客户”范畴的套餐卡。个人用户在营业厅是无法办理集团客户套餐的,此外,运营商也有通过各渠道的物联卡供应商出售。运营商的物联网卡资费可以分为3个标准:全国统一的资费标准、地方区域的资费标准、集团客户的资费标准。在这3种标准当中,集团客户套餐的性价比往往是最高的。

非常好。
物联网卡是正规的,只是购买物联网卡没有经过正规的渠道购买,没有真正了解物联网卡而导致的。所以物联网卡是不是正规,主要在于供应商的选择及具体的用途。蜂窝物联的卡信号很稳定,流量多服务好。
北纬蜂巢物联是北纬通信旗下的虚拟运营商品牌,致力于为企业打造便捷的云通讯平台。蜂巢物联卡是日海北纬推出的物联网卡,支持2/3/4G数据通讯、短信和语音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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