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2021修改)

贵阳市禽类交易管理办法(2021修改),第1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禽类交易、屠宰行为,预防和控制人感染禽流感等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保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禽类交易、屠宰和禽产品经营等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禽类,包括鸡、鸭、鹅、肉鸽、鹌鹑等供食用的禽类动物。
本办法所称活禽,指前款所列的活体禽类。
本办法所称禽产品,指活禽经屠宰、加工的鲜禽产品或者冻禽产品。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全市活禽屠宰和禽产品经营管理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活禽交易、屠宰和禽产品经营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办理活禽、白条禽营业执照,监督管理活禽、白条禽和禽产品生产经营质量安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活禽定点屠宰行业规划、设置和活禽屠宰行业以及禽类交易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活禽批发市场规划设置,推进禽类产品冷链流通体系建设工作。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违法占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和其他城市道路、公共场所设摊经营活禽及禽产品行为。
卫生健康、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活禽交易、屠宰和禽产品经营等活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本市以下区域禁止活禽交易:
(一)云岩区、南明区、观山湖区;
(二)花溪区所辖贵筑街道、阳光街道、清溪街道、溪北街道、黄河路街道、平桥街道、小孟街道、金筑街道;
(三)乌当区所辖龙广路街道、新创街道、高新路街道、观溪路街道;
(四)白云区所辖大山洞街道、龚家寨街道、泉湖街道、云城街道、艳山红镇;
(五)贵州双龙航空港经济区所辖龙洞堡街道,双龙航空港经济区与南明区接壤的小碧村、云关村、木头村、柏杨树村、罗吏村。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调整禁止活禽交易区域,并提前向社会公布。第五条 禁止活禽交易的区域,活禽实行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对疫病的监测和评估,可以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停活禽交易。暂停交易的时间和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实施。
县(市)人民政府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暂停活禽交易措施的,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实施。
暂停活禽交易期间,活禽零售市场、活禽批发市场应当停止活禽交易。第七条 活禽批发市场的设置,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专业市场规划实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场内设置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独立;
(二)水禽交易区和旱禽交易区分隔设置;
(三)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排污系统应符合环保要求;
(四)配备焚烧炉等无害化处理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其他规定。第八条 在活禽批发市场交易的活禽,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第九条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向依法设立的活禽批发市场派驻官方兽医,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开展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第十条 活禽批发市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定期休市和食品安全管理等制度并予以公示;
(二)每日组织对活禽交易场所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收集废弃物和死亡禽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建立活禽经营管理档案,查验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信息追溯凭证,留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四)建立从业人员管理档案,并开展健康防护培训,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
(五)制定禽流感等疫病防控应急预案,发现活禽突发大量迅速死亡或者有禽流感可疑症状的,立即依法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六)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开展禽产品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发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在保障农贸市场食品安全方面,国家监督总局采取了以下做法

一是根据疫情防控新形势、新要求,指导食品经营者严格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责任,保证销售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最大限度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和疫情传播风险。

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对无法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畜禽肉类,无法提供产地证明、购货凭证的水产品一律禁售禁用,加大对位于地下、半地下场所的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的抽检力度,及时发现及时处置不合格产品。

三是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禁止食用野生动物,限制活禽交易和宰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广活禽集中宰杀,逐步取消活禽市场交易。

四是加强菜篮子产品的价格监测,保证粮油肉蛋等生活必需品价格水平的稳定,加强对社区菜店、农副产品市场、大型连锁超市等督导检查,严肃查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掺杂使假等食品安全犯罪行为,保证市场食品供应充足,价格稳定,质量安全。

扩展资料

全国将逐步取消活禽市场交易

据央视新闻消息,今天(3日)下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在北京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稽查专员陈谞介绍,农贸市场包括批发市场,是城市食品供应的重要渠道,据了解70%以上的畜禽肉、水产品、蔬菜水果,均通过农贸市场批发市场流入我们市场流通的。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督促各地时刻绷紧疫情防控这根弦,认真落实属地管理的责任,切实加强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的食品安全监管,以北京新发地市场为警戒,着力排查农贸市场安全风险隐患,部署加强批发市场等重点场所的食品安全风险的管理。

参考资料来源:红星新闻-市场监管总局: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广活禽集中宰杀

第一条 为了规范活禽交易秩序,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活禽交易管理。
本办法所称活禽,包括鸡、鸭、鹅及其他可食用禽类。第三条 活禽交易实行定点交易、严格检疫、隔离经营、定期防疫,逐步推行活禽定点宰杀、冷链配送、冷鲜上市。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活禽交易管理工作,健全重大疫情防控与处理应急预案体系,将活禽交易管理工作作为农贸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城市文明创建工作考核体系。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理机构,下同)对活禽交易管理承担属地管理责任,指导、督促相关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活禽交易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活禽交易市场设置、建设改造的规划、监督指导,技术规范的制定,活禽交易主体资格登记工作,对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活禽宰杀监督管理,做好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活禽进入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宰杀后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传染病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做好活禽交易市场外环境监测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场出入口秩序、周边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流动经营活禽行为。
应急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禽流感疫情等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的管理,协助开展禽流感疫情等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商务、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活禽交易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禽类以及禽类产品安全交易、消费知识宣传,引导公众树立健康的禽类消费习惯。第七条 活禽交易实行定点交易制度。不得在依法设置的活禽交易市场外从事活禽交易活动。
活禽交易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部门制定并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场举办者按照本市活禽交易市场设置规范对辖区内活禽交易市场进行改造,经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第八条 外地活禽输入本市的,经营者应当持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按照农业行政部门的规定申报查验。经查验合格后,进入活禽批发市场交易或者活禽屠宰场进行宰杀。第九条 活禽交易实行追溯制度。活禽流通信息追溯系统的建设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部门负责。第十条 活禽交易实行凭证入场制度。进入活禽交易市场的活禽,应当附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从活禽批发市场进入活禽零售市场交易的活禽,还应当具有活禽批发市场出具的流通追溯单据。第十一条 城市活禽零售市场应当在农贸市场内单独分区设置,并设立独立出入口;农村活禽零售市场应当在农贸市场内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活禽交易市场应当设立相对封闭的集中屠宰间。第十二条 活禽交易实行定期防疫制度。每月10号为定期防疫日。防疫日停止活禽交易,市场举办者应当清空经营场所内的活禽,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对交易场所、集中屠宰间、设施设备进行清洗和消毒。
市场举办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提前公示防疫日期。第十三条 活禽交易市场举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定期防疫等制度并予以公示;
(二)组织对活禽交易场所、集中屠宰间、设施设备按照动物防疫条件进行一日一清洗、一周一消毒,对出入车辆及时清洗、消毒,收集废弃物和死亡禽类,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建立活禽经营管理档案,记载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货渠道、诚信状况等信息,指定专人每日对活禽交易情况进行巡查;
(四)及时制止市场内违法交易活禽行为;
(五)使用活禽流通信息追溯系统,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流通追溯单据,留存活禽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z复印件;
(六)制定从业人员防护制度,开展从业人员健康防护培训,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
(七)制订禽流感等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发现活禽异常死亡或者禽流感等疫情可疑临床症状的,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农业、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报告;
(八)对家禽病原学监测结果呈高致病性禽流感阳性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关停市场等措施,并配合农业、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做好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九)设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向消费者公示相关信息,进行消费提示和警示,接受社会监督;
(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环境监测、动物疫病监测、人员疫情监测等工作;
(十一)其他规定。

活鱼运输车 载鱼箱体一般以钢、铝、不锈钢或玻璃钢制成。因箱内水体在运输过程中会发生强烈晃动,鱼易受损伤以至死亡,故鱼箱容积不宜过大,以2~4立方米为宜。有的鱼箱内部还被分隔成若干小格。箱体外有的包有隔热材料,并涂淡色油漆以反射阳光,防止箱内温度过高。箱体的纵向后端下方有一放水阀,用以排放箱内污物,前端装有卸鱼阀。箱形结构可分敞式和罐式 2种。敞式箱体的顶部开有装入活鱼的带盖长方形敞口。箱的横截面通常为腰鼓形或矩形,纵截面的四角呈弧形以增强箱体强度和防止鱼类在车速突变时受伤。罐式箱体呈油罐形,可进行自卸,顶部有密封盖。
保活鱼类的专用运输设备。运输活鱼的用水,要求有一定的溶氧量和适宜的水温。因此一般根据运输距离的长短、气温高低和装载密度,配备相应的增氧、降温和水净化装置以提高活鱼运输的时效和成活率,其装置主要有活鱼运输车和活鱼运输船两类。
增氧设备有多种形式:喷水式增氧机是由水泵将鱼箱的底层水抽出,通至箱顶上部的喷水管,从管孔中喷淋至水面增氧。纯氧式增氧机是由氧气瓶压出纯氧通过减压阀通向密封的气水混合箱底部的散气管,再由水泵抽出混合箱下层的高氧水喷淋于水面。此外还有充气式和射流式增氧机械。鱼箱中水的溶氧量一般不应低于 2毫克/升,否则鱼就会窒息死亡。降温设备一般采用以氟利昂为致冷剂的制冷机,通过浸于水中的盘管进行热交换使水温降至活鱼适温的下限,或直接向水中加冰降温。水净化循环设备主要用水泵将箱内的水抽出后,送入加压过滤装置净化后再输入箱内。箱内的鱼水比一般为1:1或1:2,成活率可达95%以上。增氧、降温设备一般由专用汽油机带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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