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几家智会

中国有几家智会,第1张

14家AI巨头智博会公布“一年成绩单”

2019中国国际智能产业博览会(以下简称:智博会)在重庆举行。作为国家级高规格博览会之一,重庆智博会是我国深度参与数字经济国际合作的重要行动,将集中展示全球智能产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和新模式等。
本届展会共吸引到13位诺贝尔奖得主、4名图灵奖得主在内的百余位全球智能产业知名学者、研究者,他们将与千余名嘉宾共同见证人工智能发展的最新成果,可以称得上是国际科技界的高端盛会。
尽管本次重庆智博会才仅仅是第二届,但从规模上看已经展露了世界对其的重视程度,并且吸引国内外的人工智能领域巨头的高度重视。如此多的科技巨头聚首重庆,与地方政策的扶持和国家的重视密不可分。那么,在首届智博会召开至今,在这短短的一年时间里这些AI巨头都做了哪些事呢?今天就让我们来细数下,这一年来AI巨头在重庆都做了哪些事。
BAT近一年时间的布局成果
阿里巴巴中西部区域总部 盒马生鲜实体店登陆
近日,两江新区宣传部相关人士称,这几天阿里巴巴集团中西部团队正集中入驻落户两江新区服务贸易产业园的新办公地——阿里巴巴中西部区域总部。
阿里巴巴中西部区域总部是阿里巴巴在渝打造的“智能重庆中心”。阿里巴巴中西部区域总部将组建1个总部和8个功能性平台。即智能交通研究院、智能物流研究院、智能制造工业物联网、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平台、智能互联汽车研究院及研发中心、公共服务平台、食品安全大数据、人才培养基地。
2018年12月21日,阿里巴巴“新零售”盒马鲜生网红实体店首店落址九街,一周后又登陆杨家坪商圈。
两江新区服务贸易产业园的阿里巴巴重庆总部备受重视,据悉该智能中心将作为阿里巴巴及其合作伙伴的区域中心,在智能制造平台、物联网平台、智能网联汽车、新零售、新金融、城市数据大脑等领域,助力重庆打造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产业。
比如在智能制造方面,去年8月24日的“云栖大会·重庆峰会”上,阿里云发布了一款重磅工业互联网平台,助推重庆加快制造业和互联网融合创新,加快工业制造向“智造服务业”转型升级,未来将延伸至重庆的4000家企业。
蚂蚁金服构建重庆金融风险智能监测防控体系
蚂蚁金服集团在大数据智能化应用、科技金融和大数据人才培养等3大领域集中签订14个项目的合作协议。
在大数据智能化应用领域,市城管委、市民政局、黔江区等分别与阿里云合作推进重庆市智能化应用快速发展。在科技金融领域,市金融办拟与蚂蚁金服成立监管科技合作实验室,蚂蚁金服将提供蚁盾风险大脑,协助共同推动重庆构建地方金融风险智能监测防控体系。
同时,三峡银行也将与蚂蚁金服共同成立金融科技创新实验室,引入蚁盾(蚂蚁金服旗下安全品牌)加码三峡银行的风控体系建设,提升其金融创新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在大数据人才培养领域,重庆工程学院、重庆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等9所职校与阿里巴巴集团签署了合作备忘录,共建校企合作客户体验实训基地。
菜鸟IoT物流计划落地重庆
2018年5月31日,菜鸟在全球智慧物流峰会上宣布IoT战略。菜鸟与重庆巴南签合作协议,打造国家智能物流骨干网又一节点项目,重庆一跃成为西南地区和一带一路沿线的重要智慧物流枢纽。
14家AI巨头智博会公布“一年成绩单”
据悉,国家智能骨干网菜鸟巴南项目,将建设新零售订单生产中心、物流大数据信息平台、新零售供应链金融服务中心、新零售实验平台等

大数据产业应用领域进展显著 大数据智能化普惠民生

大数据是信息化发展的新阶段。随着信息技术和人类生产生活交汇融合,互联网快速普及,全球数据呈现爆发增长、海量集聚的特点,对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国家管理、人民生活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刚刚过去的2017年里,大数据在政策、技术、产业、应用等多个层面都取得了显著进展。

8月23日至25日,2018年智博会在重庆举办,重庆又一次吸睛全世界。近年来,随着大数据智能化潮流兴起,智慧生活概念不再是高高在上的“黑科技”。在各地高度重视大数据智能化发展的背景下,人们生活越来越“智慧化”。

2018年大数据市场产值预测

前瞻产业研究院发布的《大数据产业发展前景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中国大数据产业规模达到4700亿元,同比增长30%;其中,大数据硬件产业的产值为234亿元,同比增长39%。随着大数据在各行业的融合应用不断深化,预计2018年中国大数据市场产值将突破6000亿元,达到6200亿元。预计到2020年中国大数据市场产值将突破万亿元。

数据来源:前瞻产业研究院整理

大数据智能化在身边

大数据、智能化早已融入人们生活的日常。在机场,无纸乘机、刷脸通关、行李可视已成为现实;在医院,远程会诊被广泛使用;在商店,刷脸支付逐渐兴起。市民不用带现金,只需一部手机,就可以吃饭、就诊、购物……

定政策大数据智能化普惠民生

重庆在运用大数据、智能化引领产业转型升级的同时,积极发展数字经济,推动大数据、智能化服务广大社会民生,全面提升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水平。

通过对智能产业平台载体进行培育,重庆多个智能化特色产业园区发展良好,这些产业园区又相继培育出一批智能产业集群。在工业领域,形成研发、整机制造、系统集成等全产业体系,引进多家机器人企业,年产工业机器人超2000套。此外,重庆在集成电路、物联网、手机制造等领域,也已基本形成智能制造、系统集成、运营服务等全产业链。

新兴业态不断涌现,是智能化发展的另一个亮点。在分享经济领域,重庆已形成知识技能分享、新能源汽车出行分享等一批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分享业态。在大数据及电商领域,重庆市有近30万个市场主体,平台则超过3000个。同时,重庆还推进大数据平台建设,通过大数据技术为企业提供全面、高效的服务。

智能技术的飞速发展,也带来了民生领域的普惠受益。据重庆市经信委统计,目前,智能化、大数据在工商行政、政府管理、交通出行等商用、政用、民用领域取得突破,智能化、信息化应用正融入重庆市民生活方方面面。

谋未来智能融合为生活添彩

首届智博会已落下帷幕,对重庆来说大数据、智能化发展将进入一个新台阶。特别是智博会永久落户重庆,今后每年都将举办,必将为重庆的发展注入更强大动力,也为我国科技产业发展注入新能量,意义深远。

如今,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迅猛发展,大数据、智能化正飞入寻常百姓家中,生活变得无限可能。当未来家居生活长出“智慧大脑”,交通出行插上“智慧翅膀”,医疗健康安上“智慧心脏”……智能融合将为人们的生活增添更多色彩。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股权奖励延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个人获得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的奖励。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高新技术企业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高新技术企业的技术人员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条件
1实施股权激励的企业是查账征收和经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必须是转化科技成果实施的股权奖励,企业面向全体员工实施的股权奖励,不得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3股权奖励,是指企业无偿授予相关技术人员一定份额的股权或一定数量的股份。
4相关技术人员,是指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批准获得股权奖励的以下两类人员:
(1)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作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
(2)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一条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个人股东
优惠内容
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享受条件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80号)第二条
获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获得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员工
优惠内容
自2016年9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7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公司所属行业按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一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
获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适当延长纳税期限
享受主体
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16年9月1日起,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获得上市公司授予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二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
企业以及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缴纳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企业或个人
优惠内容
自2016年9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享受条件
1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2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且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
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技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科技人员
优惠内容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科技奖金由国家级、省部级、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减免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科技人员
优惠内容
自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
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
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科研机构和高校:
(1)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对于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范围。对业务范围存在争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县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认。
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3)经认定取得企业所得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2科技人员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2)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3)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4)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转化科技成果,应当签订技术合同,并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并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核算,不得将正常工资、奖金等收入列入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享受税收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原文地址: https://outofmemory.cn/dianzi/10813951.html

(0)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3-05-11
下一篇 2023-05-11

发表评论

登录后才能评论

评论列表(0条)

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