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用电问题,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供出电源是指什么意思?

违约用电问题,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供出电源是指什么意思?,第1张

窃电手段五花八门,导致线损居高不下,窃电行为给供电企业、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严重侵害守法用户权益。利用营销系统数据、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数据进行大数据分析,提升反窃电诊断能力。应用反窃电监测终端、智能化反窃电现场作业和取证设备,固化窃电证据,大大提升了反窃查违专项行动的工作效率。
智能反窃技术震慑窃电户
“没想到,做的那么隐蔽,还是被你们发现了。”8月4日上午,薛集镇徐营村3组村民徐某,到国网湖北老河口市供电公司薛集供电所接受窃电处罚时,后悔不已。
“徐师傅,你所在的徐营2号台区有170户用电户,我们能精准锁定你家用电异常,继而查出越表窃电事实,靠的是现代化智能反窃技术。”供电所副主任黄永亮回答他。
“精准锁定。你的意思是你们不出门就能知到谁家用电有问题。”徐某对黄永亮的话有些不以为然。
“张班长,你说说情况,给徐师傅普及普及现代化智能反窃电技术。”黄永亮认为,透露点技术“秘密”,让窃电户实话实说、口口相传,更具有震慑力,他转头示意坐在对面的营销班长张甫。
张甫说话慢条斯理,有理有据:“8月2日,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监测徐营2号台区供电量一千多kWh,损失电量一百多kWh,线损率为103%。我们到台区上了智能管理设备,第二天异常数据锁定你家,显示相线无电流,中性线电流却高达20 A。在我们现场排查途中,你终止了窃电行为,相线中性线电流恢复正常……”
“服了服了,我认罚,都怪我一时糊涂。”徐某听的心里发毛,交代了自己窃电的事实。
原来,徐某的下火电缆(接户线)贴着他家红砖外墙敷设固定,墙外狭窄的巷道内长满一人多高的刺蒿,平时人迹罕。
凭着道听途说的“小聪明”,前不久徐营村电网施工改造停电,徐某大胆剥开贴墙敷设处下火电缆,从墙内引出一根导线,搭接在下火电缆的相线上实施窃电,意图达到少交甚至不交电费的目的。却不料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伸手就被高科技逼得显出了原形。
大数据精准画像保护国有资产
随着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深化应用的推进,台区实现线损日计算,湖北省电力公司提出新的考核要求,台区线损合格率由原来的10%降为7%。夏季用电高峰,窃电现象抬头,徐营2号台区线损率高达103%,台区网格员张雷感到压力巨大。
基层单位用户数量级别过大,仅靠人力防窃,现场工作量大,需耗费较大的人工和时间成本,且不具备长期监测能力,反窃查违效率低不说,低压窃电更是难以定位窃电位置,取证困难。
薛集所副主任黄永亮组织网格员和一线员工,分组参与徐营2号台区高损整治,反窃小组通过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和台区智能管理单元,锁定电量异常用户,对用户用电行为进行精准画像。结合用电高峰时段有的放矢开展线下突击检查,依法严厉打击违约用电、窃电行为,维护正常用电秩序,保护国有资产安全,保证电费颗粒归仓。
8月3日19:22,反窃小组查获徐某私剖下火电缆越表窃电事实,现场登记家用电器容量,窃电户在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上签字承认窃电事实,并于8月4日上午到供电所接受窃电处罚。
营销班长张甫说,这起反窃电成功案例有力震慑了窃电行为,台区智能管理单元功不可没,该设备电源接线可连接集中器任意一相220 V电源,通过集中器读取用户表计数据作为信息的来源和基础,分析用户当前用电情况是否异常,精准确定异常用电嫌疑户,从而达到降损目的。
台区智能管理单元可通过窜口连接集中器,安装调试简单,台区监控准确度高。当有异常数据时,点击相应的数据即可查看(一般台区户数在100户以下半天可抄完数据,100户以上的1天可抄完数据),保密性强且不易惊动用户。到8月4日19:22才能得出徐营2号台区没有疑似窃电户存在后的真实线损。
“线损率461%,损失电量四十多k Wh。线损降下来了。”8月5日一上班,张甫在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中例行调阅薛集供电所180个台区的日线损值,看到徐营2号台区日线损时兴奋不已。
违约用电危害供用电安全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条,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正常供用电秩序行为,属于违约用电行为。供电企业对查获的违约用电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
违约用电行为及相应处罚规定:(一)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的,应按实际使用日期补交其差额电费,并承担二倍差额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使用起讫日期难以确定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三个月计算。(二)私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除应拆除私增容设备外,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私增设备容量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三倍私增容量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私增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如用户要求继续使用者,按新装增容办理手续。(三)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的,应承担高峰超用电力每次每千瓦1元和超用电量与现行电价电费五倍的违约使用电费。(四)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停用违约使用的设备。属于两部制电价的用户,应补交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和使用月数的基本电费,并承担二倍补交基本电费的违约使用电费;其他用户应承担擅自使用或启用封存设备容量每千瓦(千伏安)3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启用属于私增容被封存的设备的,违约使用者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五)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 *** 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者,属于居民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属于其他用户的,应承担每次50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六)未经供电企业同意,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备用电源和其他电源私自并网的,除当即拆除接线外,应承担其引入(供出)或并网电源容量每千瓦(千伏安)500元的违约使用电费。
窃电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窃电行为情节非常严重,触犯刑法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窃电是指以非法占用电能,以不交或者少交电费为目的,采用非法手段不计量或者少计量用电的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窃电行为包含:(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其他用户的用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三)伪造或者开启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或者故意使其计量不准或者失效;(五)故意删除、修改或者伪造用电信息系统或者计量表中有关数据和应用程序用电;(六)使用特制的装置窃电;(七)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以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时间是箭,去来迅疾,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回想起这段时间的工作,一定取得了很多的成绩,该好好写一份工作总结,分析一下过去这段时间的工作了。在写之前,可以先参考范文,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用电检查的工作总结(通用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用电检查的工作总结1

为进一步加强用电营销管理,规范营销业务,根据市、县电力公司《关于开展用电普查工作》的通知精神,认真组织,贯彻落实,结合我所的实际情况,对这次普查阶段性工作做如下的工作总结。

一、用电普查工作

开展以来,在全所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奋战5个月,各项工作都得以落到实处,取得了用电普查阶段性的显著成绩。通过这次的普查工作,进一步提高对用电营销管理的认识,既对几年来的管理工作作全面考量,又深刻地领会到用电普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是规范营销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同时纠正了用电营销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不规范问题。在这次的用电普查工作过程中,我们通过精心组织,全面动员,对辖区内不论边远、地形复杂区域,特别是未经整改的村落,都做到每户每表进行清查摸底、登记造册,使用电客户的地址、用户姓名、报装容量、用电性质详细信息以及电价收费等帐实一致性。并加强对用户计量装置的管理和用户私自乱搭乱接现象作全面检查,力争做到彻底根除,针对老化和被损坏而未整改的线路、计量装置,进行维护和加封加锁,从而堵住管理中有机可乘的漏洞出现。通过第一阶段普查工作的详细统查,全镇被普查户数33268户,其中220v用电户占32226户,380v用电户占734户,高压用电户和乡村照明变台占308户,阶段性普查率达到了100%。同时针对一些用电户违反电价收费规定,进行清理整顿,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价格的法律法规政策,进一步规范营销管理水平。

二、在反窃电检查工作上

我们根据供电企业电能失窃保险管理的实施办法,通过各种检查形式和加大力度的反窃电宣传,提高广大用电户的用电意识,从而改变各种不良观念,使用电客户充分明确用电的权利和义务。这次普查,共出动57人次对用电线路及设备的巡查管理,特别针对大工业用户采取了不定期形式进行抄表,并对用户电表、表箱加封加锁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及时了解和掌握用户的用电情况,杜绝和减少窃电的违法行为。通过这次的检查工作,对用电客户违反供用电管理规定,私自转供电源,抬高电价,搭车收费等现象,进行了专项清查,从而纠正了营销中存在的不规范行为。

三、用户欠费清查工作

从接管到目前,由于大部分用户为接管欠费大户、老赖户,欠费时间久,加上生产企业倒闭,没有偿还能力,五年多来我们采取各种各样的追收形式和法律程序,通过法庭的帮助,对一些欠费用户强行追收和限期缴费,共追收拖欠电费1285万元,到目前为止,尚有拖欠电费62户,金额11704万元,对于拖欠的用户,我们采取缠身式的追收方法,长期进行跟踪,并配合司法部门以法律手段强行追收,争取尽快完成电费拖欠的追收任务。

在实施用电检查工作过程中,暴露出一些工作中的不足和有待提高的薄弱环节,我们总结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吸取了以往忽视了一些环节而出现不必要的管理漏洞的教训,坚实了信心。用电营销管理需要全面、细致和不断学习,努力克服实践工作中的不足,逐步增强队伍素质,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知识,我们将一如继往,层层把关,业精在于勤,管理出成效。为完善电力市场营销管理创造条件垫定良好的基础。

用电检查的工作总结2

20xx年,我们用电稽查队在各级领导的亲切关怀和具体指导下,根据“内清外查、重点在内”的用电稽查指导思想,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自今年开年以来,我们对内堵漏增效、对外查违反窃,先后对北城、南城、环城、兴隆等十个供电所的14045个用户的表计接线、配变容量、ct变比及灯力比情况进行了检查核对,发现问题1206起,共追补电量2293026kwh,追补电费9249971元,收取违约金36866元,接待群众来信来访27人次且都作了调查落实。另外,还重点开展了安全用电检查工作及计量装置防窃技术改造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具体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开展了安全用电检查工作

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电力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按照襄樊市经贸委20xx年第18号文”关于开展安全用电检查的通知”精神,在枣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配合下,我们开展了全市安全用电检查活动

自襄樊市经贸20xx年第18号文”关于开展安全用电检查的通知”下发后,我局就成立了以用电局长聂明义为组长的安全用电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转发了襄樊市经贸20xx年第18号文,并将安全用电检查实施方案下发到各个基层供电营业所,安排布置了我局的安全用电检查工作

召开了全市安全用电检查专题会议,进行了动员

6月份,我局还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安全用电咨询日活动,除了采取固定展板宣传、设立咨询台解答客户的提问外,还用宣传车在全市巡回宣传安全用电知识,向行人发放《安全用电常识》手册。此外,我局还组织全局200多名农电工带上工具和材料,进村入户宣传安全用电常识,义务帮助农户检查家中的室内电源线、指导农民自己调试漏电保护器、如何选用保险丝等,对发现农户家中存在的用电安全隐患,立即当场进行消除,提高了农村安全用电系数,受到广大农民朋友的高度称赞。

组织了一次全市统一的安全用电检查活动,重点是检查大工业用电户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电气设备运行情况及规范其用电行为,同时对检查活动进行了总结,并对查处的典型案件和重要情况进行了通报

在此次安全用电检查活动中,我们的检查人员严格按照《电力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及《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对用户进行检查,共检查各类用户近2000户,查处窃电案件9起、违章用电5起、纠正不合理用电比例25起,下达稽查整改通知书54份

二、进行计量装置防窃技术改造

根据襄樊供电局《关于落实计量装置防窃技术改造方案及资金使用的通知》精神,我局防窃改造二期工程于2002年10月正式开工,在施工中我们严格按照襄樊电力勘测设计院规划设计要求施工,严把工程质量关,现已改造1okv高供高计(遥抄)用户19户,1okv高供低计用户154户,新增高压计量装置11套,更换高压计量装置8套,新增低压防窃箱154台。在改造方式上我们采用安装高压遥抄、安装ic卡计量、安装低压防窃箱等,目前二期工程已于20xx年8月3日全面竣工并通过防窃改造验收。大多数改造户通过改造电量都有增长,特别是一些小钢厂及小铸造厂改造后电量增长比较明显,如枣阳市盛昌实业有限公司在改造前月用电量15万千瓦时左右,改造后当月用电量就达到了18万千瓦时;还有罗岗黄河村泵站、城西建材厂等改造后月用电量都出现明显增长。这次改造的高供低计户我们仍与一期工程一样,采用桩罩将变压器的低压桩头密封,有效杜绝了窃电分子从低压桩头窃电的现象发生。在完成二期防窃改造任务的同时,针对枣阳小钢厂死灰复燃的实际情况,我们又另外购回4套遥抄装置及失压断流仪对枣阳的小钢厂及小铸造厂全部安装到位。通过防窃改造,有效地维护了供用电秩序,大大减少了窃漏电现象的发生,有效控制了电量的流失,提高了我局用电管理工作水平。

三、开展了用电营销稽查活动

针对“两查”工作存在力度不够,不规范的问题,用电稽查队在工作中一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坚决按照省公司及市局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另一方面在供电所开展工作时注意向各供电所进行查处示范,以促进各供电所“两查”工作的规范。

另外针对今年我局各供电营业所线损普遍较大的实际情况,根据局领导指示,从6月份开始,用电稽查队对刘升、太平、北城、鹿头等供电营业所进行了专项用电营销稽查。6月16日,用电稽查队在刘升供电营业所进行专项用电营销稽查。当6月20日对刘升罗55榆树线进行检查时,现场的情况令稽查队员们个个触目惊心。台区总表计量装置不是电流线反接就是电压线虚接,他们立即感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及时向局分管用电的聂局长进行了汇报。聂局长当即指示加大检查力度,并将检查重点转移至抄表到户上。21日,用电稽查队兵分两路对榆树线上的小店一组、小店三组、刘湾二组等三个台区共311个用户小表进行跟踪抄表。发现小店一组、三组两个台区180户小表截流电量7895kwh,电费401066元,而刘湾二组现场抄表与表本根本就对不上号。21日晚9时30分,稽查队江品保队长及刘升供电营业所马玉春主任就白天检查情况向聂局长进行了紧急汇报,决定抽调各供电所人员、车辆,利用22日一天时间对榆树线路所有台区进行紧急检查。22日7时30分,聂局长亲自带领21人、14台车,冒雨对刘升榆树线路45个台区,共计3683户进行了全面、细致的检查,检查工作一直持续到晚上19时。在检查完毕的所有台区中,发现共截流电量71514kwh,电费3926318元,另有多户未上户。

同时,我们还抽调专人对去年省公司营销检查组提出的整改项目进行了跟踪督办。

四、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用电检查专项斗争

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全面提高营销工作质量和自身经济效益我们枣阳市供电局在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一次声势浩大的反窃电专项斗争活动。

8月23日,我局在商业大厦开展反窃电宣传活动,局领导聂明义亲临现场指导,用电、稽查队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南、北城供电营业所稽查骨干参加了宣传。

上午8点左右,反窃电宣传车驶向全市大街小巷,通过高音喇叭反复宣传反窃电法律、法规、典型窃电案件、窃电的严重后果、窃电的举报奖励途径。在商业大厦附近10多名稽查骨干向过往行人发放宣传资料1800多份。

在这次专项斗争中,我们要求各供电所要在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夜间(节假日)突击检查活动;大造反窃电声势,大力宣传窃电违法并广泛发动群众检举窃电违法犯罪行为,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电力商品、依法用电、窃电违法”的意识;其次要做好与司法机关联手办案工作。对窃电性质恶劣、数额较大的(1000元以上)应及时上报,由局出面与公安、司法机关联系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打击窃电犯罪行为。

五、接待群众来信来访

今年我们用电稽查队共办理领导交办及群众来信来访案件27件次,全部都作了调查落实。通过对群众来信来访的认真调查落实,得到了用户的好评,为我局在群众中树立了良好形象。

总之,20xx年我们枣阳局的用电稽查、用电检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我们将在下一年的工作中对已取得的成绩要加以发扬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加以改正,努力提高用电稽查、用电检查的工作质量,全面完成上级交给我们的各项任务,克服困难,排除阻力,为有效遏制盗窃国家电力资源,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作出自己的贡献。

用电检查的工作总结3

充满成绩与挑战的20xx年即将结束,在公司领导的正确指导下,今年用电检查大队本着以根据“内清单位、外查用户”的用电稽查指导思想,为用户服务为宗旨,以增加经济效益为中心,本着优质服务是电网生命线为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用电行业管理以“监督、检查、服务、帮助、指导”为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在面临许多不利环境的条

件下,知难而上,进行了积极、扎实、富有成效的工作,并被用户理解和认可,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下面就把用电检查20xx年工作完成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开展了打击窃电、安全用电的用电检查工作

为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电力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我们开展了安全用电检查活动,进村入户宣传安全用电常识,义务帮助农户检查家中的室内电源线、指导农民自己调试漏电保护器、如何选用保险丝等,对发现农户家中存在的用电安全隐患,立即当场进行消除,提高了农村安全用电系数,受到广大农民朋友的高度称赞。

今年,我们共进行用电检查10次,出动人数100余人,共检查变台村500多个,在用电检查活动中,我们的检查人员严格按照《电力法》、《用电检查管理办法》及《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对用户进行检查,共检查各类用户近2000户,查处窃电案件8起,补收电费4300余元、纠正不合理用电25起。

二、开展了用电营销稽查活动

针对“两查”工作存在力度不够,不规范的问题,用电检查队在工作中一方面严格要求自己,坚决按照省公司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另一方面在供电所开展工作时注意向各供电所进行查处示范,以促进各供电所“两查”工作的规范。

另外针对今年我局各供电营业所线损普遍较大的实际情况,根据局领导指示,从3月份开始,用电检查队对城关、杨家夭、韭菜庄、阳湾、毛台、王桂夭、喇嘛湾等供电营业所进行了专项用电营销稽查。4月1日,用电稽查队在在对913王桂夭线所辖王桂夭台区村变台总表实施检查中,现场的情况令稽查队员们个个触目惊心,发现变台总表计量箱未封锁,三块变台总表接线盒未封印,a相电能表电压线圈被打开,属明显村电工窍电行为,他们立即感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当即拍照进行了现场取证,并对村电工李根蛇下达了《违章用电、窍电通知书》。6月6日对城关供电所进行了检查,共检查出电价不符合要求的13户,并要求其限时整改。同时,我们还抽调专人对营销检查组提出的整改项目进行了跟踪督办。

三、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用电检查专项斗争

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全面提高营销工作质量和自身经济效益,我们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一次声势浩大的反窃电专项斗争活动。

5月10日,我公司在永安大街开展反窃电宣传活动,公司领导黄珍亮亲临现场指导,用电、稽查队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和营业所稽查骨干参加了宣传。

上午8点左右,反窃电宣传车驶向全市大街小巷,通过高音喇叭反复宣传反窃电法律、法规、典型窃电案件、窃电的严重后果、窃电的举报奖励途径。在永安大街附近1向过往行人发放宣传资料1800多份。在这次专项斗争中,我们要求各供电所要在充分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开展夜间(节假日)突击检查活动;大造反窃电声势,大力宣传窃电违法并广泛发动群众检举窃电违法犯罪行为,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电力商品、依法用电、窃电违法”的意识;其次要做好与司法机关联手办案工作。对窃电性质恶劣、数额较大的(1000元以上)应及时上报,由局出面与公安、司法机关联系充分运用法律武器打击窃电犯罪行为。

总之,20xx年我们清水河电力公司的用电稽查、用电检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我们将在下一年的工作中对已取得的成绩要加以发扬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加以改正,努力提高用电稽查、用电检查的工作质量,全面完成上级交给我们的各项任务,克服困难,排除阻力,为有效遏制盗窃国家电力资源,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作出自己的贡献。

用电检查的工作总结4

为了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施工用电安全,根据华电朔安20XX第05号文件要求,结合当前现场实际情况,项目部于3月7日成立施工用电安全检查领导工作小组,3月8日由项目部领导带队,各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对施工用电进行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3月7日项目部成立施工用电检查领导工作小组及职责

1、组长:王保山

副组长:孟书建林新明王川礼

成员:张夺沈华荣付罕李峰马荣军领导小组职责:对项目部施工用电工作进行整体部署和安排,随时掌握项目部工作进展情况,适时进行指导性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责成各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并考核。

2、施工用电检查领导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张夺(兼)成员:项目部安监人员及各施工单位专(兼)职安监人员。

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1、山东鑫炬电工无证。

2、山东鑫炬调直机电源盘内接线柱无防护。

3、1、组合场弯曲机外壳无接地。

4、弯曲机无 *** 作牌。

5、弯曲机电源箱无漏电保护器。

6、切割机无接地,周围杂物太多。

7、切割机外壳变形,破损。

8、焊接场地空压机油污太多与焊接作业距离太近。

9、电钻无接地,周围杂物太多。

10、4#栈桥南侧安装组合场电焊机接线柱无防护。

11、4#栈桥南侧安装组合场电焊机等机械接地不规范,电线凌乱

12、圆煤场钢筋加工场套丝机电机无风扇,防护罩上无螺栓。

13、圆煤场办公室院内一块电源盘无漏电保护器。

14、使用的电动工具接到无漏电保护器的电源盘上。

15、钢结构加工场使用电动工具接到无漏电保护器插座上。

16、钢结构加工场使用的喷砂机无防雨棚。

17、细碎煤机室三级电源盘接线从下口接入。

18、安装加工场4#栈桥南侧一闸多用,配电箱未上锁,栏杆不整齐。

19、山东广安加工场配电箱接线不正确,接地线未紧固,电源线乱。

20、4#栈桥南侧安装加工场使用插板不符合要求,配电箱未上锁。

21、山东广安安装加工场电源盘接地不规范,电源线穿管不正确。

三、原因分析及采取的措施

1、问题原因分析:施工人员在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不清;文明意识淡薄;没有超前意识;对施工用电作业不了解,缺乏班组安全三级教育和安全 *** 作教育。

2、控制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三级教育和 *** 作教育;对施工人员进行施工用电安全知识培训,并对施工用电作业接线危险因素辨识和评价;

作业前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

四、今后工作的重点:

1、提高意识,明确责任。各施工单位高度重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参建单位负责人为现场安全用电第一责任人,要加强现场临时用电管理。

2、遵守法规,执行标准。各施工单位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3、加强现场临时用电安全培训。

4、加强管理,规范 *** 作。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独立的三相五线接零保护系统,实行三级配电、二级漏电保护。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职电工,严禁未取得电工特种作业 *** 作资格人员从事电工作业。

5、强化监管,严格。安监人员要进一步加大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巡查,发现一般用电隐患当场责令停电整改,对存在严重用电隐患危及现场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的,责令停工进行整改。

项目部要求全体员工以此次施工用电安全专项检查为契机,继续开展临时用电检查活动,结合输煤现场具体实际情况,将临时用电工作抓深、抓细、抓实,更好地促进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朔州项目部安全、健康、和谐、稳定的发展局面。

用电检查的工作总结5

作为电力企业的一名普通员工,自参加工作起,严格保障居民的生产生活用电。在工作中,把自己的热情转变到工作中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爱岗敬业,不断的督促自己,严格要求自己,在自己的不懈努力下,我得到了公司领导和同事们的认可。以下是我的工作总结。

一、工作方面

合理编写检修计划,与各相关部门积极沟通,减少重复停电,减少非正常停电,做好检修的相关工作限电序位、停电通知,限电序位以保障居民用电为第一位,停电通知及时到位,让广大用电合理安排生产生活,方便群众;合理调整电网运行方式,随时掌握电网的负荷变动情况和设备运行情况,及时调整电网运行方式,发挥电网的最大供电能力,提高电网运行水平,提高供电可靠性。

二、组织纪律方面

时刻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认真遵守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踏实、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工作中给新进员工做好带头作用,在与用户的联系中文明沟通,服从上级领导的管理,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任务,从来不打折扣,脚踏实地的工作,更好的促进自己的本职工作,在外工作时,时刻保持一个电力人的风采。

三、学习方面

作为调控中心的一名管理人员,深知调度工作的重要性,为了更好的服务于公司和广大用户,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技能水平,除参加系统内的培训外,还参加了计算机培训、智能电网培训,报名参加研究生考试

回顾参加工作以来,尤其是在今年在领导的关怀支持下,技术上、思想上都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与提高,通过竞争上岗。我被任命为运行方式高级主管。自己收获的同时也希望和同事们多多交流与分享,今后我将一如既往的去努力工作,充分发挥工作积极性,更进一步做好本职工作,进一步完善调度管理工作及规程,构建一个和谐的调控中心集体。

论文关键词立法 电力行政执法 对策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电力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困难,为社会和电力企业带来了诸多问题。其成因主要是:电力立法滞后于体制改革,造成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受制于上位法致使地方电力立法难以突破电力行政执法的基础——执法队伍构建及执行力。因此,电力行政执法需从立法层面予以突破,从中央层面明确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在立法一时难以突破的情况下,需要在实践中探索有效的应对之策。

引 言

近年来全国各地妨碍电力建设、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事件频频发生,窃电现象也呈频发之势,这不仅严重影响电力建设项目进程,危急供电安全,而且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使国家和供电企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刑法》等法律法规对于电力设施和电能的法律保护远不能涵盖实践中所存在的相关行为,对现实中存在着的妨碍电力建设、破坏电力设施及盗窃电能、侵犯社会公众和电力企业利益的涉电违法行为,其中尚未构成刑事犯罪的,需要通过行政执法予以制裁和规范。但由于我国电力立法滞后于电力体制改革,《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与政企分开后的电力体制不相适应,存在着电力行政执法体制始终没有理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无法形成一支有力的电力行政执法队伍等问题。

本文试图通过对我国电力行政执法体系及实践情况的分析,探讨形成这一难题的原因和解决之策。

1当前我国电力行政执法面临严峻形势

破坏电力设施和偷窃电能现象,不仅使国家和人民财产遭受巨大损失,严重侵害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也严重侵害了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破坏电力设施和窃电行为还扰乱了供用电秩序,造成许多危害电力运行安全、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隐患,直接威胁到电网的安全运行。

2007年,在全国“三电”(指加强电力、电信、广播电视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专项斗争中,查处“三电”治安案件25万余起。涉电案件剧增,严重危害了电网安全运行,无法保证电网正常供电和电力用户正常用电,还可能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由于电力执法力度的不足,涉电违法行为得不到追究和惩处,无法保证电力执法部门公信力和电力相关法律法规的威慑力。

2电力行政执法内容分析

电力行政执法是指电力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是保证电力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的直接性的、管理性的行为。

按照行政执法行为对相对人权利义务所引起的直接效果,电力行政执法主要有以下方式:电力行政处理、电力行政处罚、电力行政检查、电力行政处置。

3导致我国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原因

电力行政执法出现的严峻形势,固然是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但执法保护力度缺乏是最重要的因素。由于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电力立法滞后于电力改革,现行电力法律法规中许多方面不适应我国当前电力工业发展与改革的现状。

31 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是电力行政执法难的根本原因

311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规定不明确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既可以自己的名义在法定权限内从事电力行政执法活动,承担法律后果,也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再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它 社会组织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受委托的组织并非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它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相应的行政执法后果即法律责任应由委托机关承担。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于1998年1月7日修订后,诸如北京、天津、青海、山东、四川、新疆等地都纷纷出台了有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及反窃电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但在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方面,无一例外地沿袭了上位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即明确了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如此看来,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似乎并不存在缺位情况,但事实上,现行法律的规定并未明确由哪一个政府组织具体来行使行政执法职能,有的电力行政事务有多个部门在具体行使行政执法职能。

312 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的变迁导致执法效能弱化

1996年4月1日《电力法》实施后,国务院国[1996]48号《关于组建国家电力公司的通知》指出,为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实行政企职责分开、深化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电力公司。按照这一决定,新成立的国家电力公司负责原电力工业部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不再具有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国家经贸委作为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行业的行政管理与监督。由此,改制后的电力行政执法职能完全由政府部门承担。

313 政府部门作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能力不足

通过考察电力行政执法主体前后的变化差异,不难看出:在电力体制改革之前,电力局不仅具有行政执法权,而且具有与之相配套的丰富的人力、物力资源和 经验 。电力体制改革后的地方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虽然取得行政执法权,但其限于人力、物力、经验等方面的不足,不能做到及时、有效地行使行政执法权,也因为同样的原因,使得无法形成一支与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安全保护相匹配的行政执法队伍。

由此看来,执法主体执法能力的欠缺是导致电力执法难的根本原因,或者说是因为执法主体的能力不足使得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的缺位,并直接导致了电力行政执法之难。

32电力立法难以突破导致难题持续

321电力相关法律规定与其他法律衔接不到位

我国《电力法》的修订与完善滞后于电力体制改革,面对电力行业改革和发展中出现的发电与电网企业的技术配合问题、预购电、欠费停电期限、用电检查权等方面的新问题,《电力法》及其配套法律规定与相关行政法的规定没有衔接,与《刑法》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等罪名条款没有相衔接,法律的适用出现了许多真空。

322 相关电力法律法规缺少可 *** 作性

涉电案件在进入行政执法程序后,由于相关电力法律法规在实践中缺少可 *** 作性,使得行政执法主体无法对许多案件进行行政执法处理。如在破坏电力设备案件中所涉及的电力设备范围的具体指向、盗窃和破坏电力及设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何计算等等问题,行政执法部门与电力企业和公检法部门的认识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323 上位法的限制使地方立法难以突破

基于法律效力等级理论,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效力。《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都规定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全国大部分省市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也就无一例外地沿袭了这一规定,即明确了由各自省(市)的电力管理部门作为相应的行政执法主体,而无法形成新的突破,因此在地方立法中很难解决电力行政执法主体事实上缺位的问题。

4现行体制下电力行政执法困难的对策

41 修改与完善电力法律体系,加强行政执法保护内容

《电力法》修改要与《民法通则》、《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刑法合同法》、《农业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公路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协调。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也应根据电力产品的特殊性和电力行业的特殊情况,在制定与《电力法》配套的法律、法规、立法解释、司法解释时,要对窃电等违法行为的违法金额的认定、处理等具体问题作出明文规定。

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的逐渐深化,也应随之建立一套有机的电力法律、法规框架,其中应更多地体现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内容,并形成切实可行的和完整的行政执法保护制度。

42 开展电力行政执法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在立法层面尚难有较大突破之前,在地方实践中探索具有本地特色的电力行政执法模式,不失为在当前解决和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一种切实有效的办法。如《宁夏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处罚条例》的出台,就是一种良好而有益的探索。

电力体制的改革对电力行政执法资源提出了重新配置的要求,能否将有关资源再行配置与组合,在符合经济性的同时也具备 *** 作性,是探索电力设施与电能保护行政执法模式的原则。

43 深入宣传电力法律法规

相对于电力主管部门,就电力法律宣传工作来说,电力企业在人力、物力、经验方面具有相对优势,而在有关宣传内容上、时间上、形式上,也更容易把握实际、灵活机动、贴近生活,使宣传工作不至于流于形式。当然,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电力主管部门,也应就电力行政执法的相关内容进行宣传,切实提高群众遵守电力法律法规的意识,才能达到群防群治的效果,减少涉电案件的发生。

5结语

电力体制改革后出现的电力行政执法难题关键在于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的电力管理部门不具备与其执法工作相匹配的人力、物力资源及经验,在新形势下,充分认清电力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困难与问题,适时修订法律,协调《电力法》与其他部门法律关系、制定更具 *** 作性的地方性法规或司法解释是解决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目标性任务,而探索一套适合国情或地情的电力行政执法模式则是解决当前我国电力行政执法难题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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